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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對中國的金融生態負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4日 10:38 中國經濟周刊

  央行行長周小川曾舉例說,中國的金融生態就好比是一個水族館的自然生態,金融機構就象水中的魚,是金融生態健康與否的一個重要因素。但除此之外,監管機構、監管法律以及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人事安排,都從不同角度影響著中國金融生態的健康狀況。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劉永剛/北京報道

  記者有一位海南的朋友,最近一直忙于奔跑在各銀行之間。作為公司負責人,他“幾乎跑遍了海南的各大商業銀行,但還是沒貸到款。”盡管公司年現金流穩定在600萬以上,業績良好,“但業績沒有用,銀行不看這個,只看抵押物。”這位朋友沮喪的說。

  他說,公司成立近5年,沒有從銀行貸到一筆款項。事實上,很多海南的老板因為不容易貸到銀行貸款,他們寧可借私人的高利貸。兩年前,他找私人貸了筆款,月利率高達3%,“現在已經漲到5%了。”這位朋友說。某些專家認為,這種貸款難的問題只是問題的表象,其背后的根源是金融生態的持續惡化。如今,金融生態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尤其當金融市場出現扭曲、問題和案件時,很多人便想到金融生態問題。

  近日,中國金融屆的高官們在首屆“中國金融論壇”上詳細闡述了中國金融生態環境的發展狀況以及改進措施。這是一個特定時期的特殊聚會。選擇于十六屆五中全會落幕和“

十一五”規劃發布之際,自有其深遠意味。

  不止是金融人士在關注這一消息,一位有著20年讀報習慣的老伯說:“我的小孫子寫作文都要有個中心思想,何況一個國家的金融行業,理順了,也好解決問題。”

  監管部門協調之難

  金融生態是用來描述金融業內外部運行環境的概念,“改善金融生態就是改善金融發展的環境,其中有企業誠信、會計準則、法律制度、征信體系、地方政府按市場規律辦事等內容。”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夏斌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表示。

  對于金融生態發展的重要性,央行行長周小川曾舉例說,如果把動物園的水族館作為一個生態系統,那么其中最重要的是魚,就像我們金融生態系統中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自身必須健康,才能生存和自如地“游動”,所以其自身的改革是最重要的。

  另外,如同水族館中各種生物構成的這個生態系統需要有適當的規則來維系一樣,金融監管對于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也是不可缺少的。而宏觀調控就好像是水的溫度,不能太冷,冷了有些魚會凍死;也不能太熱,否則氧氣會跑掉,生物就不能生存;還不能忽冷忽熱。這些因素有機結合、共同作用,缺一不可。

  “講金融生態,就必須講金融監管。”夏斌說,目前阻礙金融生態環境發展的主要問題是政策出臺緩慢和部門協調滯后。他舉例說,像《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修改已達三年之久,遲遲不能出臺,嚴重影響與制約了中國金融發展中融資結構的改善。在當前我國銀行業資本不足的約束下,融資結構改善的長期滯后,不僅僅是影響銀行風險的分散,更重要的是將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另外,有關部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長期難以協調,對事實上已經存在的金融控股機構處于監管真空。面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優勢沖擊,國內金融機構處于競爭劣勢;“監管的真空”,幾十億上百億政府“買單”,對我國的金融穩定很不利。還有,中小企業融資局面的改善仍然有限。在這方面,政府各部門與監管部門都很重視,文件發了不少,會議召開無數次,但仍是當前融資結構的一大問題。

  “要解決上述問題以及未提及的問題,需盡快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金融監管環境和制度環境,歸根到底,要求政府有關部門,一定要急中國金融發展之所急,顧大局,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同時,要強化公務員意識和責任心,強化權利意識,加強對依法行政的監督,提高工作效率。”夏斌認為。

  法律缺失之憾

  “法律方面的問題直接影響到我國的金融生態環境。在下一步金融改革中,我們還需要做很多事情,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完善與金融有關的立法,特別是《破產法》和與貸款欺詐相關的法律,其中也涉及到相關的會計準則。”周小川表示。

  央行副行長吳曉靈也認為,金融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投資人應該自擔風險,這是市場經濟國家中一個基本常識。但由于中國脫胎于計劃經濟,國家對此一直存在過度保護,人們的投資意識并不充分。

  經過20多年的改革,人們已經充分地認識到了股票市場的風險。但是,對于存款、信托、委托等業務的投資也要承擔風險,投資人對此尚沒有足夠的思想準備。

  在多年的經濟調控和金融風險的處置過程中,大家逐漸形成一個共識,即金融企業也是需要破產的,而且也同意《破產法》適用于金融企業。企業破產有利于市場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有利于市場更健康地發展。對無法挽救的要盡早進入破產程序以止損。比之一般企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更有其特殊性。然而目前正在重新修訂的《破產法》,沒有針對金融企業破產的一些特殊問題進行規定,如破產由誰來決定、破產以后的管理人問題、債權人會議等問題。

  人事制度之弊

  央行第一份《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公布之后,引起業界的高度關注。報告認為,“中國金融總體穩定”,“基本化解了歷史遺留的金融風險,并初步形成了市場化風險補償和市場退出機制”。

  “金融穩定并不追求金融機構的‘零倒閉’,而是建立一個能使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被淘汰出局的機制。加強市場約束,防范道德風險。”在談到金融穩定的內涵時,央行行長助理劉士余表示,對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成為央行強調的重要內容之一。

  事實上,要使金融穩定,加強監管是重中之重。吳曉靈認為,在金融安全網當中,首要的是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然后是行業的自律,以及社會監督,金融監管處于第四層。如果不能形成一個監督的網絡,光靠外部的監管,成本高而效率低。她認為,在前四個方面都失效的情況下,就要實行破產制度。破產實際上是對有用要素的重新組合,而且也可以防止此后大量金融機構不斷地破產,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盡管金融機構的監管處于金融安全網的第四層,但是由于被監管者和社會為監管者提供了資源、付出了代價,監管者應該負起守護人的責任,即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

  日本和中國的經驗都表明,如果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的退路是到被監管機構任職,就會產生道德風險,因為他在位時(特別是臨近退位的時候),不一定能夠秉公地進行監管。他所制定的法規,也可能為自己留下一定的后路。

  這也是中國很多金融機構出現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有些金融機構甚至就是為官員退位后預留位置而設立的,比如在地方政府的信托投資公司。這樣的人事安排為金融機構埋下了很大的風險隱患。因此,應該明文規定,有政策制定權和審批權、處罰權的監管人員,離職后在一定時期內不能進入被監管機構任職。

  同時,現在有條件、也必須對違規和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進行嚴格監管,以降低社會的道德風險。因為在處置金融機構方面,中國已經通過探索獲得了一定的經驗。在花錢保穩定的同時,必須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來建立更好的約束機制,否則就是對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基礎的蠶食和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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