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凸顯證券管理缺陷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4日 09:21 法制日報 | |||||||||
熊可 對于權力擁有者而言,好的制度可以堵住其腐敗,壞的制度則容易誘惑其走向腐敗;而對于普通市場主體而言,好的制度為其提供充分的自由空間,壞的制度則編織錯綜復雜的法網使其不得不就范。
“公開、公平、公正”作為我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并不僅僅是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業相關機構應當遵循的,也應當是證券監管機構乃至所有證券法律制度本身所應當遵循的。 我們并不完全反對加強監管主體的權力,但是賦予監管主體權力的同時,我們一定要設計好監督監管主體的制度。因為不受限制的權力只是加大了權力擁有者腐敗的可能,增大了被監管者尋租的積極性;因為單純的責任條款不會自行發生效用。 一“石”激起千層浪。11月8日,原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在京受審,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11月9日《法制日報》)。 王小石受審本身乃至最終判決其實并不重要,因為不論結果如何,其所導致的國家和人民的損失已經無法完全挽回,真正重要的是王小石事件能否引發我們更深層次的思考,從而取得一“石”二“鳥”的效果。 二“鳥”之一,乃是通過懲處王小石達到震懾其他潛在違法者的效果,以儆效尤。然而,我們更應看到的是,導致事件發生的原因,不僅僅是懲罰力度不夠,而在于相關制度存在的某些缺陷造就了具體的違法行為。 人們通過法律所建立起來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協調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而利益關系的協調也就是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更好地分配有限的社會資源。對于權力擁有者而言,好的制度可以堵住其腐敗,壞的制度則容易誘惑其走向腐敗;而對于普通市場主體而言,好的制度為其提供充分的自由空間,壞的制度則編織錯綜復雜的法網使其不得不就范。于是乎,改革不合理的制度也就理所當然成為了我們最渴望也是最應當得到的第二只“鳥”。 那么我們的相關制度究竟存在什么問題呢?從本案檢察機關的控訴來看,王小石所涉嫌的是向謀求上市的企業出售保密的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名單,從而收受賄賂。簡單的說,就是出賣保密信息。王小石的行為固然存在問題,然而我們換一個角度思考:如果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名單是人人皆知的非保密信息,那么王小石還可能出賣這些信息嗎?如果這些信息不保密,謀求上市的企業還會因此而努力尋租于王小石嗎?這些信息非得處于保密狀態,一公開就會天下大亂嗎? 我們不難發現,這些問題的答案實際上都是否定的。因為信息公開化不僅是市場經濟的基本信條,更是證券市場的生命。我國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該說,證券法對上市公司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定就是公開原則要求的體現,也是所有投資者處于公平競爭地位的保障。然而,“公開、公平、公正”作為我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并不僅僅是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業相關機構應當遵循的,也當然應當是證券監管機構乃至所有證券法律制度本身所應當遵循的。也就是說,證券監管機構、證券法律制度本身也應當是透明的、全方位接受監督的,而不僅僅是發審委的組成人員名單應當公開。2003年年底,第六屆也是證監會對發審委制度作出改革后的新一屆發審委委員名單公布,而此后對于股票發行中發審委組成及其投票的結果和理由都進行了公開處理。發審委的名單公開了,再也沒有人會像王小石這樣因為出賣發審委委員的名單而成為違法者。這是可喜的制度改變。 同樣可喜的是,此次證券法的大修改已經去除了原先制度中存在的不少缺陷,特別是在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設計上,例如由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明確了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解禁了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行為,并且為日后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埋下了伏筆。可以說,證券法的修改大大拓寬了證券市場主體的行為空間,使他們合理的市場行為不再是違法行為。 然而,制度的改良并不會因此而結束,我們現有的證券管理制度特別是針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制度設計,仍然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并且這些不合理的制度仍然可能制造腐敗的機會、造就新的腐敗分子。我們可以明顯看到,此次證券法修改對于監管主體的權利義務設計,沿襲了過去的思維模式:在監管不力的情況下,加強監管主體的權力,與此同時僅僅增加了相關的責任條款。我們并不完全反對加強監管主體的權力,但是賦予監管主體權力的同時,我們一定要設計好監督監管主體的制度。因為不受限制的權力只是加大了權力擁有者腐敗的可能,增大了被監管者尋租的積極性;因為單純的責任條款不會自行發生效用。經濟法的理念告訴我們,如果我們不得不允許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調控和規制,那么我們同時也應當通過制度設計嚴格地限制國家的權力。因而進一步完善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激勵和監督機制,無疑是證券法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實際上,只有積極改進制度的缺失,我們才能迎來法治的明媚春天。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博士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