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中的體制之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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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3日 14:55 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 |||||||||
欣 然 王小石憑什么得了72萬? 本案令人嘖嘖稱奇的是,王小石對自己收受資金72萬元供認不諱,但卻可以公開大聲說自己沒有犯罪。這無疑給了我們現(xiàn)在的公務員監(jiān)管體系一個嘴巴:本案明白無誤地顯示
高志凱博士介紹說,香港證監(jiān)會雖然是個社團組織,但是其職員等同于公務員。香港公務員守則中重要的一環(huán)就是申報制度。 在香港,無論公務員接收了什么利益,都必須填寫申報表格,幾乎達到錙銖必“報”;同時,利益的界定包羅萬象。 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不僅包括實物,甚至請客吃飯、打高爾夫、旅游,使用別人提供的車、房等都必須申報,算作利益所得。申報之后由供職機構來決定如何處置這些利益,不能由個人來決定。 然而,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公務員什么該拿、什么不該拿,沒有明確規(guī)定;拿了之后,其供職的機構,甚至法律也沒有明確告訴該怎么辦。 如果只要介紹見個面就可以拿相當于十幾年工資,這個誘惑是巨大的。 體制造就人,這正是王小石案的可悲之處。 高志凱先生呼吁,我國的公務員制度也應當盡快建立錙銖必“報”的申報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對反腐敗有著重大意義。 本案揭示的另一大漏洞在于,政府部門行政體系不透明,規(guī)章制度不明晰,辦理進程模糊不清:如果鳳竹紡織對照上市條例就明確知道自己可否上市,壓根沒有必要再花費巨資找人疏通。 王小石及其律師強調,找人只想便于溝通,加快上市進程。這說明,上市過程可快可慢,對企業(yè)和券商來說,快與慢差別甚大。上市所需的某些條件都是有時間限制的,久拖不決將給企業(yè)和中介機構造成巨大的影響。 從這一點來說,本案中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yè),都是體制的犧牲品。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