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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能收復車位嗎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6日 17:26 大洋網-廣州日報

  王文琦

  據新華社的報道,根據正在征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車庫、綠地等小區內共有空間的歸屬有了“說法”,“這意味著,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對這些屬于小區業主共有的空間進行占有或牟利,否則,有關部門可對這種行為給予處理。”相信這個“解讀”會讓所有的小區業主感到欣喜。但是,靠物權法草案能真正實現“收復”車位嗎?

  先來看一下物權法草案的規定:“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顯然,這個規定的原則是“約定優先”,應該說這是符合民法自治原則的。但是,筆者的擔心也正在此:在當前業主與建筑單位之間存在資源及信息等優勢嚴重懸殊,難以實現平等協商達成“約定”的現狀下,“約定優先”將使業主擁有小區車位的夢想再度落空,或者即使獲得了車位,也可能以其他隱性或替代的方式付出了高昂代價(比如車位被算進房價)。

  自從我國實行商品房制度以來,人們每日耳聞的都是“地產商及其物業管理公司”如何侵犯居民權利,而罕見小區居民侵害了開發商權益。原因很簡單,相對于分散的一戶戶居民而言,多半的開發商都是“來頭大、有背景、有錢有勢有活動能力”的經濟組織,雙方侵權“能力”懸殊。

  所以,按照物權法草案的規定,車位歸屬必然會遇到以下問題:

  首先,與誰約定?什么時候約定?顯然,“約定”只能在買房時在開發商和購房人之間進行,而此時購房人是尚未形成組織的零散個人,談判與協商能力有限,且張三希望有車位,李四未必主張要;或者早買的有了,后買的沒有了。

  其次,如何保障“約定”的公平公正?“約定”購買車位是否需要附加條件?開發商不會把車位白送給業主,即便約定歸屬業主,開發商必然要暗中加價。或者開發商可以以常用的霸王條款“所售房屋不包含地下室車位”等類似方式排除協商約定的可能。

  再次,如果是與單個購房人約定,如何便于今后的執行?車位是稀缺資源,按照物權法的立法精神,車位應當屬于“業主共有”,在買房時與單個購房人的約定將使“業主共有”難以實現。

  第四,如何防止開發商規避責任?現今的法律并沒有強制開發商必須建車位,開發商為了減少成本、避免由于“約定歸屬”車位的糾紛,完全可以不建車位,這樣犧牲的只能是業主利益。總之,不難看出,業主希望通過“約定”來獲得車位的可行性很差。

  草案還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的,車位仍屬建設單位,這個規定也是不利于業主的:開發商顯然比業主更有能力證明自己對車位的所有權,況且,車位能夠不斷帶來收益,開發商為什么不證明自己有所有權呢?如此規定等于是說,業主只能在車位沒人要的情況下,才能擁有車位所有權,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當前指望以草案中的規定“收復”車位過于樂觀。物權法真正要解決車位歸屬問題,必須進一步細化規定,厘清各方面的界限。如此,方能從根本上消除各種約定或約定不明帶來的爭奪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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