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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失望的《物權法》草案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3日 11:23 證券時報

  吳向宏專欄

  物權是兩種最基本的財產權之一。另一種就是所謂“債權”。而財產權又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種權利。因此,《物權法》應當是一部覆蓋最基礎社會權利、調節最重要社會關系、維護最基本社會秩序的法律。中國正在從非市場經濟、前現代、缺乏法治的社會,向一個市場經濟的現代法治社會過渡。在這個過渡過程中,我們有理由期待《物權法》成為一
部舉足輕重的上位法,一部幫助中國社會走向長治久安的奠基石。

  現在出臺的這個《物權法》草案,我以為沒有達到上述應有高度。主要原因,就是沒有規范一些最基本的經濟權利。

  就中國目前現狀而言,哪些基本經濟權利最急需用法律來規范呢?我認為,最首要、最迫切的,就是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動態權利關系。所謂動態,就是說,中國目前處在一個經濟、社會大轉型的過渡時期,在這個時期,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圍繞物權的歸屬,不斷發生權利的轉移、交換。今天A物是國家的,明天就可能變成集體的,后天又可能轉移到個人手里。最大的問題,往往是發生在這種權利轉移交換的動態過程中。明明是國家財產,一夜之間卻可以不明不白轉到了某些個人手里;明明是個人的產業,一紙征地公文下來,忽然就變成了拆遷的對象。以上恰恰是近年來民怨最重、社會矛盾最深的焦點所在,而它們產生的根源,就是因為在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經濟權利的動態轉移過程中,缺乏法律的規范。

  可惜,現在這部《物權法》草案,對三種權利基本上還是在做靜態的界定。在第五章“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中,說了很多“A物是國家的、B物是集體的、C物是個人的”的老話。可是這種話再說一遍有什么用呢?我們都知道A物是國家的,我們現在急迫想要知道的是:當A物從國家手中轉移到集體或個人手中時,會發生什么?如何規范?

  對此,《物權法》草案卻往往語焉不詳。

  比如它規定:“……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這就意味著,只要國家立一個法,就可以把相應的自然資源從國家所有轉移為集體所有。但是,國家憑什么訂立這樣的轉移所有權的法律?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訂立這樣的法律?應當遵循什么樣的程序?全不知道,都是空白。

  又比如: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等,以及各種公共設施,“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哪些法律規定?什么樣的法律可以規定?一處本來集體所有的公共設施,是否出一個新法律規定一下,就會轉變為國家所有?如何轉變?這里同樣是一筆糊涂賬。

  草案說,對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處置,“下列事項應當依法經本集體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但是,怎么個“討論決定”法?如果討論之后意見不統一,如何決斷?是必須全體一致通過,還是多數投票表決,或者是村長來個民主集中制一人說了算?這個“語焉不詳”,使得村民個人對于集體財產的權利,沒有得到實質的保障。

  同樣,在國有財產轉讓問題上,草案說:“違反國家規定,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轉讓,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對什么是“國家規定”,何謂“低價”,何謂“流失”,全都付諸空白。拋掉這些空無定義的概念,整段話的意思歸納起來就是:違反國家規定者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純屬一句車轱轆話。

  整個《物權法》草案,就是這樣在最重要的一些大是大非上,或者含糊其詞,或者同義反復,或者干脆提也不提。倒是對一些細枝末節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例如“維修基金……經業主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之類。當然,這些規定本身都是合理的,只不過把這些東西堆積在這樣一部上位法中,未免有點不倫不類。一部歷經數年磨礪的重要法律草案,最后卻在最關鍵的一些問題上失語,這也許就是過渡時期中國的特殊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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