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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能否將平等精神貫徹到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0日 09:21 中國經濟時報

  本報記者 張帆

  隨著《物權法》草案的公之于眾,物權,一個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從未出現過的概念正漸漸深入民心。它的出現與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突破性條款被寫入憲法一樣,標示著一個私權利受到平等對待時代的開始。

  雖然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民法概念,但是在中國,這個詞卻遲遲得不到認可。

  因為,物權反映的是“私權神圣”的法律精神,是對私有財產權利的尊重與保護。而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繼承了前蘇聯的傳統意識形態,私有財產權在法律地位上受到歧視。長期以來,我國對私有財產的詳細法律規定只是放在婚姻法和繼承法里。人們所說的私有財產,只是婚姻法或者繼承法中規定的那些少量的衣物、存款、書籍等,人們也只有在婚姻破裂、財產繼承的時候,才涉及到私有財產的法律問題。

  因此,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中,“物權”被“財產所有權以及相關權利”這樣長的詞組代替。而《物權法》是我國在法律中第一次公開使用“物權”的概念,這是對原有法律思維與意識形態的重大突破。

  突破的不僅是“物權”概念的浮出水面,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學系主任蘇號朋說,物權法草案改變了過去將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區別予以保護的做法,將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并列為一章,突出了對公有財產和私人財產的同等保護。這是對過去按照所謂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原則,強調公共財產優先受保障的神圣地位,壓抑個人私有財產權利范圍,“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的重大突破。

  然而,在法學家的眼中,這些突破雖然意義重大,但是與民法“平等”的要義相比,物權法草案中的一些規定還不到位。

  平等對待仍不到位

  法學家們最先提出的就是,目前物權法草案仍然將所有權按照所有制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而不采取國際上“一體承認”的普遍做法。

  法學博士許志永告訴記者,據說有一個學者建議稿提出的立法指導思想便是“合法財產一體保護”,其側重點在于,不考慮生產資料所有制是什么,只考慮財產的取得。只要財產是合法取得,在法律上同樣對待、同樣保護。但現在還是進行了區分,其實是暗含了歧視。觀念性的東西帶到法律里面,給立法工作帶來了難題。

  蘇號朋說,草案雖然體現了平等保護的觀念,但是貫徹得并不徹底。對所有權進行區別規定,有損物權法平等的基本精神。物權法一個重要的概念是保護“私權”,而國家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出現時只是一個私權的主體,與個人所有權是平等的。現在人為地進行區分,目的仍在于突出國家的公權力,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北京市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主任、泰福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太福說,本次物權法草案第五十條規定“國家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是沿引我國憲法規定具有意識形態色彩的法律規范。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是傳統意識形態中所公推的社會主義本質特征。草案中的其他條款也體現了這一立法原則,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會影響公、檢、法等辦案部門的法律意識和對案件處理的態度,甚至會偏離市場經濟軌道對私營民企的投資及其權益采取忽視甚至歧視的態度。在我國經濟實踐中,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結構、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來源中的比例越來越重,立法應當加重對民營經濟和私人財產權的保護工作。

  平等理念的缺失,必然帶來財產權利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蘇號朋認為,草案最大的不足在于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規定限制太大。依照草案規定,農村土地是不能進行市場流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象仍只能是國家土地,農村集體土地不能用于建設用地。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只設定了兩個他物權,一個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于耕作等第一產業,意味著只能從事最不賺錢的基礎行業。第二個是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不能開發房地產,而只能設置宅基地使用權,而且轉讓只能在集體內部進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也就意味不能向有錢的人轉讓。因此,農村集體所有權是一個沒有市場價值的權利,這是對農村集體成員的一個大的損害。

  蘇號朋提出,同樣是土地所有權,為什么國有土地能通過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從中獲得高額利益,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則不能呢?這在法理上很難解釋得通。雖然并不是說一定要讓農村的土地也去搞房地產,但應該有制度的創新,想辦法保障廣大農民的利益才行,讓農村的土地發揮市場價值。中國絕大多數土地和人都在農村,不解決這個問題是不行的。

  私人財產權利仍面臨侵犯

  如今,農村土地被征用、城市房屋拆遷等引發的群體性糾紛已經成為社會的焦點問題,然而,法學家指出,物權法草案非但未能在此問題的解決上有所建樹,反而擴大了對私人財產征收征用的范圍。

  這次物權法草案重申了拆遷、征收的“合理補償”原則,例如,第68條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禁止以拆遷、征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系。”“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對物業小區業主的利益保護也規定得比較明確。

  但是蘇號朋卻指出,草案中關于拆遷、征地的補償以及安置問題,仍規定得很不夠。特別是第49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與目前已有的法律相比,它極大地擴充了征收征用的范圍。目前只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了對土地的征收征用制度,沒有對動產作出規定。但草案第49條則規定不僅對不動產,對地產也可以征收征用;而在不動產中,不僅土地可以征收征用,房屋也被包括在內。

  肖太福說,草案第49條規定征收、征用的前提是“公共利益”,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方式是“按規定給予補償”、“合理補償”。草案第68條作了類似的規定。但這些條款遠遠不足以遏制強大的公權力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如果在同一部法律中不明確“公共利益”的具體含義和衡量標準,不規定“補償”的程序、方式和標準,就很難避免諸如“湖南嘉禾拆遷事件”、“陜北民營油田案”這樣的事件發生。

  肖太福是參與“陜北民營油田案”的律師,他說,之所以各民企投資者只獲得20%左右的補償,就是因為沒有履行事先公開協商和聽證程序,沒有經過雙方認可的法定評估機構的考察、估算,不允許人民法院受理導致沒有公正第三方的居中裁判。陜北榆林、延安地區是蜂窩狀地巖結構,老百姓打一口一千米深的石油井至少要投入100萬元人民幣,油井被政府強行收走后只給18萬元人民幣左右的補償,然后召集自己的親信繼續采油,這不就是“與民爭利”、“搶奪民財”嗎?

  而蘇號朋指出,在合理補償、安置等相關制度的缺失下,第49條將成為一個很可怕的規定,它意味著私人的物權隨時有可能被政府收走。

  肖太福還指出,草案在農民權利保護方面幾乎沒有建樹,仍在重復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政策和法規。比如,限制農民行使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限制農民的住房和宅基地轉讓,不允許農民將土地發包、轉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從總體上限制了農民財產的流轉和農民的自由流動,不利于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在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方面,草案沒有給農民應有的尊重,幾乎沒有任何進步性的規定。近些年來,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和國家建設的需要,越來越多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為國家建設用地,耕地和農村土地越來越小,加上許多地方政府官員為了“政績工程”和招商引資,建設各種各樣的開發區,借此與開發商勾結建設商品房,不斷蠶食農村的土地,對此物權法理所當然應當作出相應的規定。保護耕地,保護農民的利益,應當有具體的法律措施。

  和諧社會的基石

  雖然有不足,但法學家們還是公允地指出,本次物權法草案與已有的法律規范相比,在許多方面都有突破性規定。

  肖太福總結說,這次草案將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并列為一章,突出了對公有財產和私人財產的同等保護;增加了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債權人有關不動產權利登記、異議登記、變更登記、預告登記、查閱復印登記資料的程序和辦法,明確了居住權人和地役權人的權益,完善了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的保護辦法;規定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加大了對權利人保護力度;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的續期辦法,解除了商品房所有人對到期房屋所有權的憂慮;對建筑區內業主、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及其與物業管理方的關系有了明確規定,為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確立了法律依據。

  蘇號朋說,這次物權法草案第一次統一規定了物權的類型,其中還包括了幾種新類型。尤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前不是做為物權,而是做為合同法律關系,按照物權保護優于債權的原則,這有利于解決當前許多的農村土地問題。

  肖太福則特別強調,本次物權法草案規定了用益物權人的權利,有助于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第124條規定“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128條規定“因不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相對于城鎮土地、礦藏資源、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來說,許多公民個人和投資者往往是用益權人,相互之間的利益糾葛和沖突經常發生,以往解決這方面的法律依據非常缺乏。如轟動全國的“陜北民營油田案”,其本質是石油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和民企投資者對石油資源的開發使用權之間的糾紛,陜北地方政府強制收回油田給廣大民營投資者的經濟補償不足20%,違背了公開、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原則,地方政府的過激行為促發了部分群眾的過激行為。朱久虎律師組織律師團介入,將群眾漫漫上訪的維權之路引入了依法訴訟的維權之路,本是一種理性、文明和進步,可是陜北地方政府不僅沒有按照“合理補償”原則妥善解決沖突和矛盾,反而將執業中的朱久虎予以拘留、逮捕,開創了我國行政訴訟中執業律師被抓的先例,這是對公民財產權和國家憲法的公然藐視。

  蘇號朋則談到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他說,這在中國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現在不同部門對不同不動產都有登記制度,這意味著老百姓要和不同的部門打交道,而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定和辦事程序,給百姓行使物權帶來種種不便。同時,登記是一個很重要的公權力介入物權的方式,往往會產生公權力的濫用,因此,進行統一登記,規定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對保護百姓的財產權利,方便百姓行使權力都有現實意義。

  物權法的出臺會給中國的經濟、社會帶來哪些方面的影響?

  蘇號朋認為,市場經濟是以各種交易為網絡建立起來的經濟模式,而交易的基礎是物權,因此物權是建立整個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權利。同時,人們從以前更注重對物的擁有,到現在更注重物的利用,所以物權法規定了很多他物權的類型,充分實現物的價值。此外,物權法還非常注重交易的安全,規定了很多體現公示公信原則的制度,這些對建立新型財產關系與財產觀念都是很有影響的。

  肖太福說,即將出臺的物權法為構建完善的財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做了充分準備,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私人財產并駕齊驅,同等保護,同步發展,疏導所有權人和利害關系人、小區業主和物業管理方、遺失物所有人和拾得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有利于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物權是一種絕對的權利,權利的行使依賴于別人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他人的物權負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干涉權利人行使物權。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物權。同時,權利的行使也負有一定的理性和義務,如對相鄰權的尊重,對善意占有人的保護,對保管人的承諾和感謝。

  但肖太福說,物權的核心是不動產,不動產的核心是土地。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商品流轉體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物權法草案應當在這一方面做進一步的修改。應當將物權法制定成為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一部促進經濟發展的法,一步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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