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旭:完善擔保物權立法 優化金融生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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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0日 08:48 新華網 | |||||||||
當前,我國正在制定《物權法》。銀行和工商企業普遍希望借物權法立法之機,完善擔保物權制度,優化金融生態,促進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 我國現行擔保制度存在一些對金融發展的不利因素,主要是,法定擔保物范圍太窄,動產的擔保價值無法充分發揮,造成了金融資源浪費,增加了中小企業和農民融資的難度;偏重于不動產擔保,加劇了經濟的結構性問題,加大了金融風險;缺少便捷的擔保登記系
為了便利融資,保護信貸人權利,促進經濟協調發展,我國擔保物權立法應當注意發展動產擔保,促進擔保資源物盡其用;設計適合于中小企業融資的應收賬款和存貨擔保制度;建立便捷的擔保登記制度和高效的擔保執行制度。 一、擔保物權立法應當促進金融資源物盡其用 擔保資源是稀缺的金融資源。企業經營離不開融資,經濟增長離不開信貸的支持。由于絕大多數融資行為和金融產品都需要擔保,因此,擔保物幾乎是與資金同等重要、具有資金替代性的金融資源。在我國,由于國有土地所有權不能用于擔保,占比很大的集體土地不能用于擔保,擔保資源更加稀缺。 我國動產擔保制度薄弱,動產擔保物范圍太窄,導致動產擔保資源不能被充分利用。初步估算,由于擔保法或登記制度的限制,我國約有價值12萬億元的企業和農戶動產無法用于信貸擔保,其中包括企業存貨約5.5萬億元,企業應收賬款5.55萬億元,農戶動產1萬億元。如果按照50%的貸款折扣率計算,這些動產原本可以擔保生成約6萬億元的貸款,相當于我國金融機構兩年半的新增貸款額。 物權法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要建立有效利用資源的規則,促進物盡其用,提高效率。胡錦濤總書記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強調,要"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我國擔保物權立法應當借鑒國際經驗,按照有利于盤活和拓寬擔保資源,有利于有效和充分利用金融資源的原則,進行制度設計。 二、發展動產擔保,促進經濟協調發展 發展動產擔保是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受法律制度的約束,我國目前的融資擔保交易過分依賴于不動產擔保,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協調發展。一是加劇了擔保資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資環境尤其是貸款環境更趨緊張。二是企業融資高度依賴不動產擔保,刺激了房地產價格的上漲。我國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土地換資金的現象,與擔保制度設計過分依賴于不動產是有關系的。三是金融依賴房地產,房地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加大了銀行風險。四是缺少不動產的中小企業貸款難,其發展受到限制。五是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由于房地產價格的差距加大,融資能力差距加大,不利于中小城市和廣大農村獲得充分發展資金從而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 發展動產擔保是融資擔保實踐的需要和現實選擇。隨著經濟發展,動產價值不斷增加,在大多數發達國家動產成為企業尤其是缺少不動產資源的中小企業的主要擔保資源。比如在美國,動產融資占小企業融資的70%。目前我國企業動產價值約為20萬億元,已經是企業不動產價值的大約2.4倍。擔保制度的設計如果仍然停留于不動產,既不現實也不科學。 發展動產擔保有利于拓展金融寬度。衡量金融發展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是金融寬度,就是金融媒介能夠把儲蓄運用到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程度。當前,中國金融發展面臨金融創新少、金融寬度不足的問題,這與我國動產擔保制度薄弱有很大的關系。以應收賬款融資為例,由于擔保法不能提供應收賬款擔保的制度支持,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金融產品創新就因缺少法律的保障而難以推開。由于法律限制應收賬款擔保融資,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之間、商品市場與金融市場之間的信用鏈條斷裂,信用無法充分流動,極大地阻礙了我國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實體經濟的發展。發展動產擔保,有利于推動金融創新,大大拓展金融寬度。 三、建立中小企業切實可用的動產擔保制度 我國中小企業擴大融資的法律障礙主要在于,《擔保法》在制度設計上注重不動產擔保,沒有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缺少不動產擔保物的實際狀況。例如,船舶、飛機、債券、存款單通常并不為大多數急需資金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所擁有。我國票據市場、倉儲系統不發達,很多中小企業也不擁有票據、倉單和提單。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普通公司的股權通常因難以轉讓變現而擔保價值不高。另外,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動產擔保交易方式,也不能使具有重要擔保價值的應收賬款和存貨有效地進行擔保融資。 我國企業應收賬款和存貨的總價值已將近11萬億元,中小企業資產中50%以上是以應收賬款和存貨形式存在。從國際銀行業實踐看,應收賬款和存貨通常有著比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更高的擔保價值。在美國,動產擔保的70%是應收賬款擔保。但是,我國《擔保法》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動產擔保形式以傳統的質押為主,強調以轉移占有為擔保權公示方式,這與實踐中借款人需要占有使用質物進行生產經營相沖突,使擔保物的用益權能和擔保權能無法同時實現,有悖于物權的價值化發展趨勢。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持,經濟生活中錯失了很多銀企共贏、社會受益的機會。 因此,物權法有必要根據擔保實踐的需要,順應擔保法的國際發展趨勢,設計出具有操作性的應收賬款和存貨擔保制度,以便利缺少不動產擔保物的中小企業融資。應當允許應收賬款和存貨作為擔保物,允許在目前尚不存在但將來可能形成的物上設立擔保。作為擔保物的"物"或"權利"不必是在擔保權設立時數量即為確定,只要在擔保權實現時能夠確定即可。具有"浮動"特點的應收賬款和存貨擔保應當以登記為公示方式,而不應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式。 四、建立便捷的擔保登記制度和高效的擔保執行制度 擔保登記制度和擔保執行制度是擔保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保護信貸人權利,必須建立便捷的擔保登記制度和高效的擔保執行制度。 我國現行的擔保登記制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登記部門多,電子化程度低,公示性差,擔保權優先順序不夠明確。二是登記內容復雜,登記成本高。三是法律沒有規定某些擔保交易的登記部門,一些擔保登記無法完成。這些情況增加了融資成本和債權實現的不確定性。因此,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建立便捷、低成本、統一的動產擔保公示登記系統。 據調查,我國約有10%左右的銀行不良資產,是由于司法對債權人保護不力造成的。債權人難以在債務人違約時便捷地執行擔保物,占有和出售擔保物的過程費時耗錢,擔保物價值常常因執行時間拖延而流失。 金融生態中的法律問題始終是國際組織和國際金融準則關注的重點。2004年11月在柏林召開的"20國集團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上,20國集團強調完善的法律尤其是擔保法對金融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際經驗表明,不好的擔保法律會導致銀行提高貸款利率以彌補借貸風險,并減少借貸,最終導致信貸市場萎縮;而好的擔保法律,有助于減少不良貸款、防范金融風險,有助于降低貸款利率、提高信貸服務、深化有金融市場,有助于獲得更高的生產力和更多的經濟增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