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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應力避國有資產權歸屬無法可依的尷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8日 13:58 南方日報

  民意時評

  建達公司的遭遇集中反映了目前國有資產權屬無法可依的狀況,正在醞釀出臺的《物權法》應在這方面有所作為。

  國有資產的產權屬于國家,這一點沒有疑問,但僅僅明確這一點是遠遠不夠的。因為
“國家”是一個大的概念,具體到一項資產,總要有一個機構代表國家來行使權利,究竟哪一項資產由哪一個機構來行使權力,行使什么樣的權利,目前在我國還沒有明晰的法律界定,這就成為很多糾紛的導火索。

  以建達公司的情況為例,他們的討欠之路之所以如此艱難,主因在于連山縣政府將原本屬于水利局的國有資產——新建好的綜合樓無償劃歸己有,這樣水利局就不愿意為“別人”的東西付賬。那么縣政府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這當然不是國有資產流失,因為兩個單位都是國家機關,只是占有權的轉手。問題是按照縣政府的邏輯,僅僅因為水利局是其下屬機構,就可以無償地將其國有資產劃走,那就會推導出一個很荒謬的結論:市政府可以隨意地占有縣政府的辦公樓,省政府也可以隨意占用市政府的辦公樓,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也隨時可能被政府征收。反正都是國有資產,誰級別高、權力大誰就有權調配。

  從常理分析,這座大樓當然是國有資產,但既然這幢樓是由水利局籌資興建的,水利局又以獨立法人的身份承擔了債務,那么水利局就應該是這幢建筑的占有者,縣政府要取得產權(實際上只是占有權,產權是屬于國家的),也要支付合理的價格。

  這只是從常理分析,法律上似乎還沒有條文來支持這樣的主張,事實上長久以來,當國家機關之間對某一項國有資產的權屬存在爭議時,大多是通過政府協調,而不是打官司解決的。法律的缺位造成一些單位無法捍衛自己合理的權益。

  筆者知道這樣一個事例,某市的一所重點中學因地處市中心,被某開發商看中,準備改造成商業城,于是當地區政府出面要求學校搬遷到郊區,而開發商所付地價以及對建筑物的賠償也都很低,方案遭到學校師生的一致反對。但是區政府的理由也很“充分”:學校的土地和建筑都是國有資產,區政府已經作出搬遷決議,作為下級的校方只能執行。學校師生雖然極力反對,但終因缺少法律上的支持,最后還是難逃遷校的命運,一座擁有五十年歷史的名校就這樣被趕出市區,大傷元氣。

  如果法律還是不能對國有資產實際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類似建達公司和那所中學的遭遇還會不斷發生。到時,建筑商可能不再敢承接國家機關的工程,因為不知道找誰去要工程款;人們也不再敢與國有企業做生意,誰知道明天你的資產會不會被征收?經濟活動將會陷入停滯狀態。

  這種糟糕的狀況之所以還沒有發生,是因為人們還存在合理預期,即認為政府多數情況下還是講理的。但是在一個法制社會,僅靠善良的愿望是無法保證社會生活穩定有效運轉的。

  事實上,法律專家們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第五十六條就規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還有的條款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國家投資的企業對其資產的權利也都有類似規定。但這些規定還是比較籠統的,真正執行起來會有困難,比如對“直接支配”肯定就會存在爭議,草案也沒有明確規定上級不得隨意處置下級有權支配的國有資產,這樣下級在維護自己權益時就仍然不能理直氣壯。

  國有資產的權屬確實是一個復雜敏感的問題,但這個問題必須得到明確,《物權法》的出臺應該是一個很好的契機。 文/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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