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啟示 農民能退出集體經濟獨立經營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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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8日 10:35 南方都市報 | |||||||||
作者: 黨國英(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農村發展目前面臨一些深層次矛盾,有人希望通過物權法的制定和頒布來深化農村改革,特別是深化土地關系的改革。但是,目前這個《物權法(草案)》在規范農村經濟關系方面并沒有多少突破和創意,只是照搬了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讓人有些遺憾。
然而,《物權法(草案)》有一個亮點——關于“共有”的第八章。按照這一章的條款來處理農村土地關系問題,我們可能找到一條出路。 按目前的實際,農村“集體所有權”在經濟理論和法理上是很難說清楚的一個東西,過去,我們籠統地把它看做是“公有制”的一個形式,仍然說不清它的意義。但是,從農村集體經濟當初產生的實際情形看,它是《物權法(草案)》中所講的“共有”所有權,而且是“按份共有”所有權。當初實行“合作化”,講的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社土地的多少對收益分配有影響。這是一種典型的“按份共有”所有權。 后來這個“按份共有”所有權在實踐中發生了變化。首先,在合作化的操作中對農民實行強制是普遍現象,“共有”所有權的選擇不是多數農民的主動要求。其次,退社自由實際上并未實行,農民不能將土地從“集體”中帶出而變成私人業主。如果農民要退出,他必須放棄土地。現行土地管理法明確說,只要農民變為城市居民,他必須放棄土地。第三,集體經濟的“按份共有”也逐漸變成了“共同共有”,甚至在公權難以監督的情況下,集體經濟所有權很容易變成“實際控制者所有權”,也即少數村干部的所有權。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現有的法律已不能適應農村經濟關系的變化,現在有了《物權法(草案)》關于共有產權的規定,就給農村集體產權改革提供了一個出路。我們有理由把現行集體所有制當做“按份共有”產權來處理。《物權法(草案)》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按這個規定,現在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可以要求退出集體經濟,并將土地帶走,成為獨立經營的農民。 由《物權法(草案)》提供的可能,我們可以讓農民自己決定是否維持本社區的共有產權制度,是否退出農村集體經濟。當然,農村也會產生新的共有產權制度,包括各種各樣的合作社或專業協會,但由農民自愿建立的這一類共有產權制度不會發生在直接農業生產領域,而只會發生在農業的產前、產后服務和加工的領域。 如果按照《物權法(草案)》關于共有產權解除的法律規定來改革農村集體經濟制度,承包制改革的難題也不復存在了。因為與承包制相關的物權被叫做“用益權”,它的產權強度要弱于私人產權。農村集體經濟若按照關于共有產權解體的條款而解體,產生出獨立的私人農業經營者,承包制也就瓦解了。 遺憾的是,目前《物權法(草案)》沒有明確把集體所有權看做“按份共有”的共有產權。我以為,在《物權法》的修改中,應明確把農村集體經濟的產權形式界定為“按份共有”的“共有產權”。 毫無疑問,上面提到的改革將對農村利益關系產生很大影響,甚至會對國民經濟整體發展產生影響。但我以為,積極影響是主要的、長遠的。這樣的改革將會帶來我們未曾遇到過的許多問題,但最不需要害怕的是所謂農民賣地、土地迅速集中在少數人手里。最近在農村的調查讓我說這個話時更有信心。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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