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讓物權法真正成為公民財產的保護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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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6:19 南方日報 | |||||||||
[話題緣起] 備受矚目的物權法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本月10日,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各界意見。這是我國第12部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法律草案,足見其重要性以及與老百姓關系之密切。從回避“物權”概念到“公民的合法的私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再到物權法的制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不斷得到鞏固。物權法的最最終出臺,必將極大地調動起人們創造財富、愛護財富、積累財富的熱情,大大地提高社會生產力。響應全國人大常委 物權法:構建和諧社會之法 □彭真軍(廣東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閱讀提示〕物權法強調了對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平等、一體保護,重點是解決私有財產保護的問題 ——物權法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明確物的歸屬,定分止爭是物權法的主要作用之一。明晰產權、物有所屬是物權法的核心。物權是指人們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包括耕地等自然資源、道路等基礎設施以及住房等建筑物。動產包括汽車等交通工具、各種機器設備以及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物權是與我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權利,如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物業糾紛等許多問題,其實質無不涉及產權關系的明確、權利人財產權益的保護。而“物”到底是誰的?所有權人對“物”享有什么權利?其他人負有什么義務?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這是物權法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因為,人要依靠財產才能生活,而財產有限、人類卻繁衍不止。于是就需要確定財產的歸屬,以防止對財產的爭奪、侵占。物權法就是一部確認財產歸屬以及如何利用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如果沒有物權法,人們的財產權利關系就不明確,社會生活中有關財產的許多行為就無所適從,審判實踐中有關財產的許多糾紛處理也無法可依。 ——對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所有權平等、一體保護 切實保護公私財產,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激情,促進社會進步是物權法的主要作用之二。物權的實質是一種財產權,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物權法通過規范物權人的權利義務,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物權法強調了對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平等、一體保護。首先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特別強化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以避免或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物權法的重點是解決私有財產保護的問題。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可以形成強大的激勵與保障機制,最大限度地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激情和才智,進而推動社會的全面進步。我國已將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寫入憲法,私有財產取得了與公有財產同等的法律地位。物權法對保護私有財產進行詳細規定,是對憲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原則的具體落實。 ——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實現物盡其用 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實現物盡其用是物權法的主要作用之三。物的價值不在于所有,而在于所用,只有在使用過程中才能保值增值。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就是對財產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為了更好的實現財產的使用價值,做到物盡其用。尤其是人們對不是自己所有的財產的利用和收益更具意義,如人們的衣食住行都發生在土地之上,和土地有關的權利,構成了人們經濟生活的基礎,了解自己對土地有哪些用益物權,對于充分發揮其使用價值意義非凡。物權法草案規定,農村的宅基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農民直接依照法律規定取得的重要財產,應當讓農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權獲取收益。為此,物權法草案規定,農村村民可以依法轉讓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 ——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物權法通過明確物的歸屬,加強對物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基本經濟制度的目的。物權法給人民樹立了一種信心,即人民合法取得的財富,都能夠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法律不容許任何侵犯個人合法財產的行為,否則要依法懲罰。可以說,物權法是一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對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調整財產關系的物權法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著支柱作用 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而調整財產關系的物權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著支柱作用。我國不僅要有完備的財產流通制度,還要有完備的財產歸屬和利用制度。迄今為止,我國制定了不少有關物權的規范,民法通則、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礦產資源法等都對物權作出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過于零散,缺乏統一性、完整性。而物權法的制定必將極大地完善我國民事立法,并將與《合同法》構成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法律規則,有力地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完善。 物權法應著力解決的問題 □潘嘉瑋(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閱讀提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是平等的;對所有權不因其性質不同而受到不同的保護;政府不能將自己的行為與公共利益劃等號,公共利益的確認由法律規定;將農地使用權永久化,以永佃權的思路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經專家學者反復論證、多次提交全國立法機構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已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征求意見,這既是一個廣泛征詢意見的過程,也是一個普及物權法知識的過程。制定一個什么樣的物權法,這關系到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的財產權制度的構建。中國現在制定物權法相對別國而言似乎已經滯后,但這正是我們有所為的地方。我認為,我國的物權法應著力解決以下問題。 有效保護所有權——不同性質的所有權應該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優劣之別;對所有權保護也是平等的 物權法的首要功能是明確物之歸屬,保護權利人對物的支配。所有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物享有的全面的支配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權予以保護是物權法的基本職能。對于所有權的有效保護,有幾項原則是必須堅持的。 一是所有權平等原則。在我國,依據所有權的性質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這幾種不同性質的所有權在物權法領域應該是平等的,不存在誰高誰低、誰優誰劣的問題。必須區分國家所有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國家利益是國家作為一個整體,代表一定領土范圍內公民的共同利益,是抽象的概念。而國家所有權表現為各級政府或公法人以國家的名義對特定物的支配,是具體的概念。這種支配必須遵守所有權的共同規則,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不得損害相鄰所有權、不得妨礙相鄰所有權的行使等。國家利益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高于個人或少數群體的利益。而國家在對特定物行使支配權時,與他人所有權的行使處于同等地位。 二是對所有權保護的平等原則。所有權并不因為其性質不同而受到不同的保護。對所有權人的財產保護,不論所有權人是國家、集體還是私人,都應受到同等的保護,并不因為侵犯的是國家財產就受到比侵犯私人財產更嚴厲的懲罰。同樣,法律對企業財產的保護,不論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經營者侵犯企業的財產,應同樣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是社會公共利益法定的原則。公共利益是一把很大的傘,政府往往將自己的行為與公共利益劃等號,放在公共利益的大傘底下,任意侵害私人財產所有權,比如為商業用地征收私人房屋,卻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因此,必須區分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同時,何謂公共利益,其確認權不在政府,而由法律規定。因為公共利益可以對私人財產進行征收,而因商業利益的需要只能以所有權轉讓方式獲得所需財產所有權。由此,物權法應不分性質地規定一般所有權的權能、所有權的行使規則、所有權的保護方式。 四是所有權行使的限制,除公共利益的原因外,環境與資源保護應成為其重要的內容。 發揮物的用益效能與價值——將農地使用權永久化,以永佃權的思路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和土地資源用益的可持續發展 物權法的另一個重要的功能是物盡其用。現代物權法的發展趨勢是“從歸屬到利用”,即物權法的立法重點從所有權轉向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特別是在人類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資源已成為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共同追求。 關于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構建,農地使用權問題應引起特別關注。 目前,我國對土地利用的制度主要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構建我國物權法的用益物權制度,特別要研究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由于土地日益稀缺,土地價值日益上升,更由于我國土地使用權制度的缺陷,出讓土地成為獲取暴利的捷徑,我們經常看到各級地方政府都在想方設法去分取土地增值的一杯羹。于是大片土地被征收后嚴重荒蕪,大批農民因喪失土地而被迫離開家園,缺少農業耕地的中國正在高速度地減少農業用地。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農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因此,必須改革現有農地使用權制度,使農民的土地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案是,將農地使用權永久化,以永佃權(可稱為農地使用權)的思路改革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國家對農用土地的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權人,農民作為土地使用權人參與征地補償程序,以制止低價征收高價出讓、從中獲取土地征收高額利潤以及與此相聯系的“尋租”行為,既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也保障土地資源用益的可持續發展。 保護市場交易安全——物之歸屬不僅要明確,而且要公示于眾,才能防止“一物二賣” 保護市場交易安全是物權法的又一功能。明確物之歸屬,是保護交易安全的前提。物之歸屬不僅要明確,而且要公示于眾,才能防止“一物二賣”,保護交易安全。因此,物權法應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建立健全物權公示公信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物權法定是物權當然的公示,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獲得責任免除,只有法律規定的物權種類、物權內容以及符合法律規定要件的物權變動才能獲得物權的效力,得到法律的保護。但當事人約定法律以外之物權,不損害社會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可承認該物權在當事人之間生效。關于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物權法應完善物權登記制度,包括物權登記的公信力、物權變動的預登記和物權的異議登記。 “妥善安置”應無漏洞“善意取得”宜再斟酌 □張南鳴(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閱讀提示〕征地、拆遷中的“妥善安置”怎樣才算妥善?“善意取得”如何在真權利人、讓與人、受讓人之間平衡利益?拾到財物索要回報與拾金不昧的傳統道德相矛盾? 物權法是一部明確物的歸屬,保護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這部法律草案提請審議伊始就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日前向社會全文公布物權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這不僅有利于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而且能有效地激發民眾知法、學法、用法、守法的熱情,對強化公眾的法律意識大有裨益。我們希望看到最終呈現在世人面前的是一部深得民心的物權法。 筆者想就物權法草案中的幾個爭論焦點談談看法。 征地、拆遷中的“妥善安置”應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再不能“亡羊補牢” 征地、拆遷補償不到位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多數糾紛的導火索。按照物權法三審草案,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保證得到妥善安置”,什么樣的安置才是妥善安置?征地、拆遷補償是我國憲法的規定,物權法在憲法的原則下制定,既要維護公共利益,也要保護私有財產權益,因此在立法時對具有普遍性的、實際中易引起糾紛的問題應當作出明確、具體規定,不能在法律實施過程再用其他方式如司法解釋去填補漏洞。亡羊補牢的立法模式是從根本上違反立法宗旨的。 “善意取得”僅限于保護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在真權利人、讓與人、受讓人之間如何平衡利益,應再斟酌 物權法草案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這就是草案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標的物須為動產、受讓人善意受讓動產的交付。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有:1.就善意受讓人而言,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動產權利。而且其取得的性質為原始取得,2.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善意受讓人取得讓與人出讓的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向善意受讓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3.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幾種情況:一是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之間原來存在合同關系,原所有權人可主張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向讓與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還可以依侵害其所有權而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二是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之間原來不存在合同關系,如讓與人是基于盜竊、拾得遺失物而取得財產的,原所有權人可向讓與人主張侵權責任的承擔,也可向讓與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德國法稱之為“以手護手”,它為保證交易的安全而設置,但僅限于保護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在真權利人、讓與人、受讓人之間如何平衡利益,最大限度地體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草案似乎有些“左右逢源”,對此,應再斟酌。 僅依賴公民良好的道德觀念保證拾金不昧有相當大難度 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權利人在正常領取遺失物的情況要支付保管費用,這等于認可拾到財物的人可以索要回報。持反對意見的人認為這規定雖然適應了一些司法審判的現實需要,但與中華民族歷來提倡的拾金不昧的傳統道德產生矛盾。對于這個問題,我本人贊成草案的規定,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拾得人權利義務的規定都是對立統一的,即在規定遺失物拾得后歸還義務和違者承擔民事、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規定了失主應付酬的義務,即拾得人獲酬的權利。僅依賴公民良好的道德觀念,要保證拾金不昧有相當大難度,必須用法律制度規制這一行為,使拾得遺失物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在立法時規定例外情形,如某些拾得人其職責就是保護公民財產的,此時享有報酬將有悖社會宗旨;沒有盡歸還拾得物的相關義務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報酬的權利。 不能讓拾金不昧者遭受損失 □鄧鶴(廣東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閱讀提示〕拾金不昧得到一定回報,于遺失財物者、于拾金者、于財產不至于浪費、于傳統美德都有積極意義,為什么一定要教條、機械地去反對呢? ——物權就在你身邊 物權或許你并不十分熟悉,但物權中核心內容的所有權一定就在你我的生活中。你花錢買了房子、車子、彩電,你認為這些東西理所當然是你的,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就是通過“你的”體現在你的意識中。物權的核心內容所有權早已存在于你我的生活中,物權離我們并不遠。 現行法律對物權及其主要內容已有原則性規定,只是未使用“物權”概念 2004年修改的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與保護財產關系最密切的民法通則亦明確規定了“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說的就是物權。其他相關法律亦有相應規定。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以及其主要內容已有原則性規定,只是由于受立法當時意識形態的局限,認為“物權”乃資本主義的概念而未正式使用。從實質上看,我國的物權、物權法已經存在,只是不夠明確、完善罷了。 ——住宅小區車庫、綠地屬于誰不再成問題 住宅小區綠地、車庫是屬于開發商的還是屬于該小區廣大業主共有,常常引起爭議,甚至在實踐中引起沖突。現有相關法律對此未有明確規定。物權法擬規定,綠地、車庫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如開發商有足夠證據證明其享有所有權,歸開發商。如無上述情形,則歸業主共有。你所在的小區的車庫屬于業主的嗎?物權法出臺后,不妨去和開發商就此事理論理論,車庫到底屬于誰。 ——拾金不昧得到一定回報有積極意義 現有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歸還失主,我們一直認為這是中國傳統美德的一種表現,因此不能索要回報。多數國家及相關理論認為,拾得遺失物要歸還,要保管,拾得人承擔了一定的義務,付出了一定的費用,從權利義務一致精神看,拾得人可以得到一定數額的費用。物權法草案擬作出類似的規定,但反對者稱此舉有違中國傳統美德。果真如此嗎?拾金保管后尋找并歸還失主,仍為不昧,從根本上看,仍完全符合中華傳統美德。同時對因此付出的費用、時間等得到合理的補償,應與傳統美德不沖突。更重要的是,拾得遺失物者因此獲得一定的補償可視為對拾金不昧者的一種肯定和鼓勵,可促進更多的人拾金不昧,亦不至于使拾金不昧者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遺失財物的人,其遺失物失而復得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拾金不昧得到一定回報,于遺失財物者,于拾金者,于財產不至于浪費,于傳統美德都有積極意義,為什么一定要教條、機械地去反對呢? ——有恒產者有恒心,中國的明天會更富 對以所有權為核心的物權進行保護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社會制度的基石,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17條明文規定“所有權為神圣不可侵犯之權利”;1791年美國憲法亦明確了私有財產神圣的精神。西方國家近現代發展較快,雖有各種因素作用,但私權神圣基石功不可沒。 物權法通過明確歸屬,定分止爭;通過加強對財產的保護,鼓勵人們充分利用財產,創造更多財富,物盡其用;“有恒產者有恒心”,對物權進行更為充分完善的保護,可鼓勵權利人創造、積累更多的財富,進而民富國強,促進整個社會的發展進步。物權法的出臺必將鼓勵更多的人更加努力地創造、積累財富,中國的明天會更富。 [名詞解釋] 物權——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擔保物權——指在借貸、買賣等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拍賣或者變賣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就賣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鏈接] 迄今向全民征求意見的12部法律草案 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全文7月10日向社會公布。這是我國向全社會公布并征求意見的第十二部法律草案。 此前,已有11部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并征求意見。它們分別是: ——1954年憲法。1954年6月15日,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歷時2個多月。 ——1982年憲法。1982年4月26日,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至當年8月底。具體的補充和修改近百處。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1月12日,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至當年2月25日。 ——行政訴訟法。1988年11月9日,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至當年12月底。 ——集會游行示威法。1989年7月6日,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至當年8月10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88年4月公布基本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歷時5個月;1989年2月公布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見歷時8個月。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1年7月9日公布基本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歷時4個月;1992年3月16日公布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見歷時4個月。 ——土地管理法。1998年4月29日,修訂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至當年6月1日。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6月26日,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至當年8月1日。 ——合同法。1998年9月4日,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至當年10月15日。 ——婚姻法。2001年1月11日,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至當年2月28日。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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