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名人隱私之責任皈依:是誰動了名人的隱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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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1日 14:52 人民網(wǎng) | |||||||||
內(nèi)容提要:“人們是十分迷戀于通則的”當名人隱私在新聞報道中受到侵犯時,在公眾心理上通常會自然而然地發(fā)生一種固定的“角色等同”:名人即受害者,媒體即罪人。然而,太多的事實證明,通則也許是不可靠的,如果沒有既定的罪人,那么誰應該為被侵犯的名人隱私負責呢?這將是本文集中討論的問題。 關鍵詞 隱私 責任 權利
并不清白的受害者 并非所有的受害者都是清白無辜的。在與媒體的角斗中作為受害者的名人亦是如此。 通常看來名人和媒體之間沖突不斷,然而共同的“上帝”(公眾)決定了他們必將為共同的目標而奮斗。換句話說,根本利益的契合將名人與媒體綁在了一起,媒體為名人在公眾的視野中搭建展示的平臺,在這里名人可以得到事業(yè)和商業(yè)上的成功,而媒體則收獲到豐富且方便廉價卻又極富商業(yè)效益的報道資源。 這便是二者關系構(gòu)建最基本的框架,他們單純地共生共存,合作是他們相處的基本規(guī)則。 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上帝”名義下的合作也會存在蛻變成卑鄙共謀的可能。 通常我們把這種共謀稱為炒作,也就是說,被極力渲染的侵犯行為也許根本不存在,名人為了提高知名度,媒體為了討好公眾,在事先背書的情況下,利用名人隱私這個話題大做文章。這只是一個商業(yè)手段,不巧名人參與了其中。 名人與媒體在合作中共謀,實現(xiàn)利益的“雙贏”,這只是媒體侵犯名人隱私的一種安全情況,而另一種情況與前者相比實在有著天壤之別,這種沖突“只會在明人認為自己的形象在媒體上受到傷害而不是私生活受到了侵犯的時候才會發(fā)生”[①]在這樣的沖突面前,名人似乎也并不無辜。名人與媒體有著共同的“上帝”和相同的利益,但他們對這二者內(nèi)涵的認知卻是大相徑庭的。通常,名人的“上帝”是為利益存在的,也就是說“上帝”只是一種手段,而利益才是最終的目的。對大多數(shù)媒體來說則剛好相反,利益只是作為自身存在的物質(zhì)基礎,“上帝”才是最終所求(至少在形式上媒體是這么認為的)。這個認知便是媒體與名人間沖突的根源所在,它使二者在對公開信息的理解和要求上出現(xiàn)了分歧。 當沖突還只是分歧的時候,并不存在侵略性,名人是完全可以自保的,前提是如果他能“言行一致”,也就是明確一個態(tài)度,劃出一道底線,讓媒體知道:我的隱私是這些,我不會給你,你最好也別打它的主意。當然,這也是對自己的約束。法國女星凱瑟琳?德納芙就是這樣一個典范。據(jù)說各大報刊在與她打交道時都會采取一種與其他明星所沒有的小心翼翼的態(tài)度。因為 “她從來就是毫不含糊的,沒有破例,沒有妥協(xié),沒有權宜措施。個人隱私在任何時期對所有人都是禁止涉足的。這種態(tài)度要求堅定不移和明確無誤:將私生活‘砌入高墻之內(nèi)’”[②]也就是說要像堅守陣地一樣守住自己的隱私,沒有任何可以放棄的理由。 然而,通常也只有真正有實力且足夠自信的人憑著驚人的毅力才能做到這一點,讓媒體望而卻步,事實上能夠達到這種境界的人實在罕見,于是更多的名人放棄了“守”,而轉(zhuǎn)向“攻”,選擇更為積極的姿態(tài)。名人們非常明白自身對媒體的價值,并且深知法律對個人隱私的保護。當“胡蘿卜”與“大棒”雙手在握的時候,支配和掌控權力的欲望就會變得異常強烈,于是這位受害者在挑起沖突的時候就會積極主動,他希望生活能隨心所欲,而媒體則能“心隨我動”。他開始故意留下蛛絲馬跡,吸引媒體的注意,爭取媒體的報道,即使報道的影響并非正面,他也篤信有能力讓媒體幫忙“澄清”,當媒體需要的真相超過了自己的意愿,或者自己發(fā)布的謊言被媒體夸張渲染到偏離原本的目的時,還可以拿出“大棒”對著媒體“當頭一喝”,從而在有保障的投機中爭取到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現(xiàn)實并不會那么簡單樂觀,部分投機者可能會在這個游戲中撈到好處,但是剩下的,也就是我們討論的受害者——傷痕累累的“持棒人”,卻被鎂光燈曬得皮開肉綻。突如其來的“戰(zhàn)略”大逆轉(zhuǎn)何以促成?個人認為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因素:權利、權力、策略 隱私權,也就是名人受眾自保的“大棒”,并非如它的持有者所預想的那樣堅不可摧,先天的不足是它致命的弱點,后天的折損則是它歸天的誘因。 首先,是定義上的模糊。何謂隱私?“不屬于公共生活的所有一切” “公共生活”這一提法使得這個看似轄域遼闊的權利顯得滑稽可笑。“這是‘想用含糊不清來定義不確定’”[③]因為“公共生活”本來就是不確定的,用具體的界線來區(qū)分是完全不可能的。這一事實的結(jié)果就使得“隱私”更為抽象,更為靈活。試想,人作為社會的動物,他的一舉一動又怎會不與社會發(fā)生關系?這種天然的、個人與整體的關系能說不是公共的嗎?那么,人還有什么生活需要保護? 其次,保護范圍的局限。法諺有云:“名人無隱私”。這里并非是說絕對的無,是人有生活就必然有隱私,然而因為名人特殊的身份,他們的這項權利遭到了必然的異化。有人甚至提出:“一個明星的生活方式本身就是商品”[④]也就是說,在某種意義上,名人被“非人化”,而作為保護人基本權利的法律對他們的保護只可能是最小公約數(shù)。 最后,便是后天所造成的“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痛。“當私生活被公開的時候,它就不再是私人的了”[⑤]可以這樣理解,當小火花被接受,那么隨之而來的熊熊大火也變得合理合法。名人常常鋌而走險,故意自曝部分隱私,風助火長,到名人無法控制的時候,傷亡是必然的,受害者是誰?而誰該為受害者負責?風嗎?恐怕名人應該非常清楚:“一旦他們選擇了在社會這個大舞臺上扮演演員而不是觀眾的角色,他們就將永遠處于被觀看的地位,他們的私生活將成為社會的,而不再是真正屬于私人的生活。”[⑥]名人的行為或多或少有些挑釁之嫌。 對媒體的控制欲也是名人成為“受害者”的重要因素。根據(jù)福柯指出的那種權力邏輯:權力并不是哪一個人絕對擁有的“東西”,而是一種可能會發(fā)生流變的關系。[⑦]名人利用了媒體,那么就意味著他本身不可能不被媒體所利用;當名人(自認為)支配了媒體時,那么接下來必然將出現(xiàn)權利的“反噬”,名人終將受制。名人不可能玩弄媒體于股掌之間,讓他僅僅聽命于自己,好處占光,而拒絕曝光的不利。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從來都是某些人的一廂情愿。使劍者必被利刃所傷(大意),這可是耶穌說的。玩火者未必自焚,灼傷卻是在所難免的。戴妃之死便是權力反噬的最佳案例。這為王妃深知自己左右媒體的力量。在大多數(shù)時間她并不拒絕媒體,成功地讓媒體將自己塑造成了“人民的王妃”,她對媒體的控制可以說是游刃有余,堪稱名人中的“圣手”。然而結(jié)果呢?從隱私的侵犯到生命的剝奪——這恐怕是權力反噬的最高境界,可憐的戴妃沒有占到一絲便宜。可以得出,反噬力是一種毀滅性的力量,它與控制力的大小成正比,名人實施的控制力越強,其自身將受到的傷害也就越大。換句話說,名人所受到的傷害在某個層面上是受名人自己主控的,身為操控者的“受害者”又何論清白呢? 此外,對自身價值的錯誤評估也直接或間接地促成了沖突中名人的慘敗。也就是說媒體受名人影響后所作出的最后決策也是有著“臨門一腳”的重要意義的。媒體要吃胡蘿卜,但胡蘿卜并非媒體的主食,沒有人會為了甜點而放棄正餐。當對隱私的報道抵達名人承受能力的底線時,媒體通常會估計繼續(xù)報道的利弊,在保全名人可能使他們失去“上帝”的時候,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公眾會是媒體唯一的選項,畢竟得罪名人也許會失去部分,而得罪公眾則終將失去全部,媒體是不會輕易讓自己陷入這種風險的。然而,機關算盡的名人似乎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在還沒有“知己”的情況下就盲目參戰(zhàn),又應該要求誰來為名人的愚蠢負責呢? “我確實同情納奧米?坎貝爾的遭遇。她的純凈的個人生活可能會因為她與鏡報的沖突而受到以某種我所無法想象的方式進行的沖擊。但是,納奧米,你和所有人一樣,應該知道游戲的規(guī)則。那這還有什么好大驚小怪的嗎?”[⑧]世界名模納奧米?坎貝爾在吸毒官司勝訴后,這是一個記者對名人隱私的看法。參與游戲就得服從規(guī)則。 并不高尚的“上帝” “在上帝的指引下走向不義。”公眾是制造傷害的罪魁。當人走向人的崇拜,走向自我崇拜時,同情心和人性就轉(zhuǎn)化成為殘忍和非人性。 “內(nèi)容庸俗、品位低下、道德淪喪”是公眾對媒體追逐、渲染名人隱私的公開評價,然而實際上媒體對名人隱私的趕盡殺絕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受了公眾的暗示——他們選擇這樣的媒體,購買這樣的報紙,收看這樣的節(jié)目,不過他們“邊罵邊看”。與身俱來的窺私欲、心理郁積釋放的需要和緊張枯燥生活的調(diào)劑使公眾流于庸俗,成為名人隱私的無聊看客。然而為了展現(xiàn)出人性的超拔與尊嚴,他們否認這一事實。 在媒體包括名人眼里,公眾被認為是“上帝”,它是媒體責任的最終指向,同時也是名人附之生存的衣食父母。然而,公眾同樣只是人,他們也需要自己的神。在媒體的悉心打理下,名人出現(xiàn)了,在有意或是無意的安排下,他們擁有了公眾所沒有的美貌、才華、金錢、地位、聲望……他們過著公眾向往卻沒有能力過的生活,就像在貝克漢姆和維多利亞那宮殿一般的豪宅里,上演屬于美麗公主和英俊王子的童話故事。這種夢幻般的名人生活成為了一種想象的資源。公眾就像“鏡像理論”(拉康)中的小孩,希望通過名人的生活看到理想中自己的模樣,以此獲得心理上的慰藉,這是現(xiàn)實無法給予的。這種渴望是存在于潛意識中的,它的存在并不為人所感知,也就是說當它得到虛幻的滿足時,公眾也不會察覺,公眾只會看到媒體窺視的行為,而不能意識到這個行為與自身的關聯(lián)。因此他們會認為自己并沒有介入,對這種渴望不予控制,任其蔓延。他們開始不滿足于知道名人的生日、體重、血型、愛好……他們需要更多,他們?nèi)λ巡杜c名人相關的一切信息,期望鏡中的影像能夠更加清晰、更加真實,他們希望能夠深入到名人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確確實實地感受名人的存在。然而“一個人的真實面目,首先是他所隱藏起來的那部分。”(安德烈·馬爾羅)也就是說,公眾所求的這一心理慰藉自始至終就是“劍”指名人隱私的,這個事實卻被公眾忽略掉了。03年張國榮離世,不少人像失去親人一樣悲痛欲絕,尤其是出生于七十年代的那一批人,他們認為張陪伴著他們的成長。事實上這些人并沒有真正地與張接觸過,但是他們認為他們了解張的一切,不僅僅是他演過的電影或是他唱過的歌,他的敏感、他的困惑甚至最為隱私的性取向和性伴侶,他們都知道,但他們卻從來沒有因為自己知道這些而感到有任何的不妥之處,畢竟,要做公眾的神,首先就要把自己的隱私毫不保留地供在神壇上,甚至包括陰私。 然而,公眾對名人隱私的興趣并不單純地只是來自于這種相對善意的渴望,他們會崇拜,同樣也會嫉妒,這種嫉妒來又自對自我的崇拜。嫉妒會讓任何人瘋狂,公眾是最容易陷入瘋狂的群體。當然公眾并不會承認,畢竟承認嫉妒需要太多勇氣。高高在上的名人與平凡無奇的自身,天壤之別,公眾心理難以平衡。此時,得知名人生活的混亂與失敗,在某種意義上可以使公眾的這一緊張的情緒得以緩解,讓他們的挫折感和壓抑感得到某種抵消。就像摩洛哥的卡洛琳公主所得的那場“斑禿病”,居然得到了公眾難得的善評,實在讓人覺得匪夷所思。然而,在名人的立場上,這樣的陰暗面往往是他們最不愿公之于眾的,他們知道它的殺傷力,他們也不會想要自殘,于是,他們劃出一道底線,小心翼翼地想要全住最灰暗的私秘。捂得越緊,公眾窺探的欲望就會越強烈,越是完美的表象就越會激發(fā)出人性本身的破壞的欲望,人對美好事物的崇拜,在某種以上是一種自戀的體現(xiàn)。如果在這個時候名人還抱著引火的心態(tài),結(jié)果可以想見。公眾需要一種發(fā)泄,需要一種平衡。他們想讓名人“不過如此而已”,甚至“算個什么東西”。正如羅素所說的“極度的不幸和本身的挫敗感容易導致對世界的另一種深深的怨憤,這.有時會通過一種非常隱晦的方式在殘忍和暴力中表達出來。”[⑨]于是媒體成為了公眾的爪牙,吸毒、酗酒、私生子、多角戀、官司……都逃不過媒體的眼睛,名人的丑陋與不幸讓公眾心理的郁積得到了舒緩,然而道德的約制下,公眾是不會將此種情緒溢于言表,在這場“媒體暴力”中“隱晦的施暴者”是公眾,媒體也只是一個討好主子的小嘍羅。 崇拜與嫉妒的矛盾雜交讓公眾對名人的隱私虎視眈眈,如果說是窺私欲引導媒體向低俗靠攏,向名人痛下殺手,那么促使公眾對媒體做出“有力反撲”的又是一種什么情緒呢?同情?這個詞似乎值得推敲。在兩年前的東周刊事件中,遇害女星勾起就了公眾所謂廣泛的“同情心”,抗議、譴責、游行、示威……直到該雜志停刊,有人稱之為 “香港媒體新聞道德每況愈下的情況下,社會終于作出的有力反撲”,在一片勝利的歡呼聲中,那期雜志的發(fā)行量似乎被有意無意地忽略掉了。 現(xiàn)在,可以再來分析所謂之“同情”。“人的天賦中總是明顯地存在著這樣一些本性,這些本性使他關心別人的命運,把別人的幸福看成自己的事情……這種本性就是憐憫或同情,就是當我們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時所產(chǎn)生的情感”[⑩]這是對同情公認的定義,然而,把這種發(fā)自人本性的利他的美德放在此處似乎在說服力上就有些欠缺了。窺探他人隱私在公眾看來是一種不道德甚至變態(tài)的行為,他們與媒體劃清界限,義正詞嚴地指責媒體是偷窺狂,毫無人性,然而自己卻光明正大地享受媒體的偷窺成果,從來沒有為自己的這種行為反省過,即使在對媒體施以極刑的時候,他們?nèi)斡勺约簾o意識的欲望繼續(xù)無意識,心安理得、理所當然地將所有的過錯推到窺視行為的直接實施者——“道德淪喪”的媒體身上,一氣呵成。如果說,公眾的這種同情心是出自于本性的“善”,那么這里不會有受害者,也不會有獲益者,公眾的窺私欲也不會如此“隱晦”地滿足。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公眾對名人的這種同情心更多的是出于某種自私的考量,它是一種痛苦或者恐懼的移情,是一種感同身受,這種同情的施予是為了制止傷害或者痛苦的擴散或者轉(zhuǎn)移,而公眾自身就有可能成為擴散或轉(zhuǎn)移的對象,為了安全的考慮,如此的“正義”之舉就顯得更為合情合理了。[11]公眾希望徹底地挖出名人的隱私,滿足對名人隱私矛盾的渴望,但另一方面,他們也懼怕自己成為窺視的對象。就連提出同情之為美德這一觀點的亞當?斯密,都對此含糊不清,還有什么需要多說的呢? 公眾是一個極為自私的群體,在這一過程中他們表現(xiàn)出一種十分“懦弱的殘忍”。他們是侵犯名人隱私的罪魁禍首,同時也是操縱媒體的“無形黑手”, 他們并不像被認為的那么高尚、那么清白,他們矛盾、虛偽,他們所做的一切都只是為了私欲的滿足。然而,不可否認的是,他們對媒體的指責并無過錯,更進一步說,這樣的指責會讓媒體產(chǎn)生一種被陀思妥耶夫斯基稱為“罪感”的情緒,而這種也被認為是人性至善的唯一“中介”,也就是說,公眾的某些自私行為對媒體卻是起到了積極的監(jiān)督作用。 并不萬惡的“罪人” 在名人隱私報道中,媒體被認為是“十惡不赦”罪人,以下即將其所犯之“七宗罪”一一列出 : 罪之一,庸俗。就拿那張“明星地圖”來說,上邊極其無聊地將明星的住宅進行了一個極其虛榮的比較:檔次、價格、位置、環(huán)境、設施……除了制造不負責任的浮華、虛偽和膚淺的喧囂,實在看不出這種報道有任何存在的意義與價值。 罪之二,惡俗。布蘭妮的試孕紙,哈里?貝瑞的蕾絲內(nèi)褲,言承旭垃圾桶里帶血的衛(wèi)生棉……這些令人目瞪口呆的垃圾居然可以讓媒體找到可以挖掘的“新聞價值”。 罪之三,臆斷。為了制造公眾與名人間的所謂“平衡”,他們時不時地謀劃著將名人的不幸推上極致,于是,“自殺”接二連三:黎明、董文華、劉曉慶、趙忠祥……不知道下一個會安排誰,不過事實證明,這些人都還活著。 罪之四,欺詐。這主要體現(xiàn)在與名人的共謀上,只是媒體與名人對公眾實施的一種陰謀。 罪之五,猥褻。這是一種大勢,媒體對名人的性丑聞越來越有熱情。據(jù)說,有媒體曾將摩洛哥二公主的前夫(離婚前)召妓的全過程給拍了下來,并將照片直接登在了頭版。作為丑聞是絕對有報道的必要的,然而對性行為的細節(jié)濃墨重彩地進行描述,是否有意淫之嫌呢?“我有一種被公眾強奸的感覺”萊溫斯基會這樣說實在不奇怪。 罪之六,冷血。媒體對名人是殘酷的。那位在“茜茜公主”的兒子命在旦夕時還假扮護士混入醫(yī)院,對那個可憐的小男孩大肆偷拍的記者把這一點發(fā)揮到了極致。而在趙忠祥經(jīng)歷了那么多風言風語后還直接打電話質(zhì)問這位六十多的老人“到底是不是同性戀”的記者似乎也沒怎么遜色,很形象地闡述了何為麻木不仁。不過這一次媒體卻鮮見的沒有偏心,就算是“上帝”也是一視同仁的,那張未經(jīng)任何處理的某女星自殺后尸體的照片足為證。對人、人的感情、人的生命,他們除了麻木,也只剩下麻木了。 罪之七,錢。萬罪歸宗,也只有這個字。 無法反駁,媒體正在對全社會犯罪。對商業(yè)價值的追求已經(jīng)讓他們完全迷失,他們已經(jīng)開始從充滿人性的“社會公器”向純粹的造錢機器靠攏,他們一味在公眾興趣與名人沖突成本的平衡中投機,對公眾的諂媚以及自身責任心的缺乏,讓公眾的口味變成了社會的口味,然而并非喜歡吃的就是身體需要的,這樣的寵溺只會有一個結(jié)果,那就是讓整個社會營養(yǎng)不良,甚至發(fā)生畸變。對名人、對公眾、乃至整個社會,這樣的悲劇,媒體的責任不可推卸。 并非是故意為媒體喊冤,然而這本來就不是一個討好的角色。在這場荒誕的游戲中,他們的某些行為的確是在犯罪,但把他們看作絕對的反派似乎太過偏激有欠妥當?獨角戲不可能制造混亂,這樣的局面沒有人能夠逃脫干系,這一點前邊已經(jīng)說得很清楚了,這里更應該做的是客觀地審視一下媒體的立場。 數(shù)量巨大的中低層次受眾決定了媒體的犯罪事實。作為某種意義上的權力機構(gòu),媒體的權力并非是一種擁有絕對優(yōu)勢的“霸權”,對公眾的愚忠,讓媒體徹底失去了獨立自我,“社會公器”這個曖昧不明的身份讓媒體輕易地將權杖遞交給了這群“烏合之眾”。“我們必須給公眾他們想要的東西。”[12]公眾的需求成為了媒體的追求,在低俗化、色情化的道路上媒體愈行愈遠。不可否認,“在生活中的任何領域取得成功都需要滿足某種人類的愿望或需要”[13],然而作為媒體有義務滿足之“愿望或需要”是存在限制前提的,那就是其必為“正當?shù)摹保痪咔致孕郧也粫拔:Α彼死娴模簿褪钦f必須是“安全的”。“哪些信奉要什么就應該得到什么理論的人,他們的結(jié)局是監(jiān)獄,文明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抑制愿望、建立秩序和約束、認識相對的價值來實現(xiàn)的。”[14]實質(zhì)上,作為孤獨的個人,在生活中滿足這種本能的“愿望或需要”是危險的,但當他加入到一個不負責任的群體時,因為很清楚不會受到懲罰,他便會放縱這種情緒。[15]當社會出現(xiàn)此類“集體犯罪”的欲求時,媒體面對強勢公眾往往會出現(xiàn)某種“理性的缺失”,如此一來,一個有可能通過某種適度壓抑、善意引導來構(gòu)建之文明毀于一旦,非常諷刺的是,構(gòu)建文明社會卻是“社會公器”存在之價值所在,“善意引導”卻也是媒體應當例行的公事。 “絕對”功利主義思想同樣讓媒體飽受非議。在純功利主義倫理體系中,人的情感(“痛苦”和“快樂”)被強制進行機械量化,且于此基礎上單純疊加,片面地以量的總和作為某種行為當為或不當為的評判標準。如此一來,公眾的“快樂”自然無可爭議地壓倒孤立個人的痛苦,多數(shù)人對少數(shù)人的犯罪行為在這一體系中被合理化。于是,名人的隱私自然更是微不足道,甘之如飴。然而事實上,個人是否有義務為大多數(shù)犧牲,這個問題向來都存有爭議,公平正義主義對功利主義的抨擊句句在理。并非是對個人主義的崇拜,在多種價值觀共存的情況下,對行為的適用必須進行技巧性的把握。同樣,這也并非單薄的要求嚴守“中庸”,而是件具體的事情放置于具體的體系之下,讓事情得以盡可能地完滿解決,也就是說盡可能大地實現(xiàn)公眾利益,同時也進可能小地危及個人權利。 盡管如此,個人認為媒體的這一觀念偏差是可以理解的,畢竟,以小部分人的犧牲(通常為生命)換取社會大多數(shù)的所謂“利益”,無論是在納粹國家,還是在共產(chǎn)主義社會都曾被奉為至高無上的精神。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媒體的生存。生存或滅亡的確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但這并非是選擇題,生存永遠都是存在悖論的,實質(zhì)上它的荒謬是與身俱來的,因為生存只有靠毀滅來成全。這個必然讓所有關聯(lián)物之間成為了“狼與狼”的關系,這是非常現(xiàn)實的。在媒體的商業(yè)化競爭中,狹小的市場空間讓媒體必然地為生存所苦,媒體間的殊死搏斗不可避免,然而,活著既是參與的目的確也是競爭的前提,這樣的生存是絕對具有掠奪性的,這種競爭資本的積累首先就需要他物的犧牲,“圈地運動”不也就這么來的嗎?名人隱私可以說是媒體發(fā)育的必然營養(yǎng)品。 在這種實質(zhì)上就帶有原始性的競爭中,道德或是責任對媒體來說似乎太過遙遠,地平線以下的東西不屬于原始人的視野,此時利與義的平衡與統(tǒng)一,恐怕只能是某些墨氏圣人的一廂情愿。生存的競爭本來就是無序的,作為“上帝”的公眾讓媒體在生存與道德或是責任、正義……之間抉擇,這種舉動本身就是不道德的。生存權與人權是不能放置于同一平臺的。“哪一種都是同樣的不可能,同樣的無望 ——但是看起來似乎只能在一種荒謬和另一種荒謬之間做出抉擇”[16]選擇任何一方都會讓他最終失去生存的機會,唯一的區(qū)別只是慢性或是急性。對死亡的恐懼應該是一種本能,媒體通常都期望能夠盡可能的延長生命,他們盡可能的討好公眾,盡可能地媚俗,然而這個過程必然會造成更多的犧牲,也就是說當媒體選擇了“賴活”,公眾就不應以一個審視高雅仁慈的媒體的標準來要求這種殘喘的角色,畢竟“經(jīng)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是不變的真理。媒體在競爭中的姿態(tài)是低俗還是高雅,這一切必須以財力作為后盾。貞節(jié)對于一個幾天沒見過食物的人來說,只會是物品,不可能會擁有更高尚的內(nèi)涵。鳳凰衛(wèi)視與她的前身衛(wèi)視中文臺的對比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媒體只不過選擇了比較現(xiàn)實的活法,在這種生存焦慮的驅(qū)動下,淡化專業(yè)角色的責任感,為追求商業(yè)利益暫且拋開公眾與社會利益,是否也應該獲得某些并非認同的理解呢? 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中,媒體的表現(xiàn)似乎缺少可圈可點的表現(xiàn),也許是他們過于現(xiàn)實,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前面提到的“七宗罪”固然存在,然而,這并非媒體的本性,絕非所謂之“原罪”。對社會、對媒體、對名人,媒體罪行昭昭,然而卻不應該是死罪。也許,更加寬容對于媒體比較合適,畢竟一步登天不可能是共產(chǎn)主義,必須讓他在混亂中慢慢地在自省中從低俗轉(zhuǎn)為嚴肅。 難以平衡之權利之爭 誰來為名人隱私負責?名人不清白,公眾不高尚,媒體不正義。然而又有誰的行為能被絕對的稱為“惡”?名人有隱的自由,也有現(xiàn)的自由;公眾有知的自由,自然也有評的自由;而媒體卻也有其所謂之“新聞自由”。自19世紀末,塞繆爾·華倫與路易斯·布蘭迪斯這對法學拍檔正式將隱私權列入普通法的轄域,法律就開始被這個棘手的問題煩擾。 首先,第一個層面上的尷尬來自自由本身的悖論。自由被認為是“天賦人權”的核心表達,因為它維系著人的神性,然而在此同時,自由卻也放任著人的惡行。這也就是說,自由是值得去實現(xiàn)的,但自由的實現(xiàn)卻制約著自由的實現(xiàn)。尊重名人的隱私權,那么公眾的知情權、媒體的報道權必然將無法完滿;倘若放任后者,那么前者也不知該處知何處。法律扮演的就是也么一個為了捍衛(wèi)自由而扼制自由的尷尬角色。 深一層次的沖突自然涉及功利問題,這是作為權力機構(gòu)所無法規(guī)避的。自由本身可以有兩種矛盾的含義:“不受他人干擾”的“消極”自由和盧梭所認定的“積極”自由,即屈從于一個比自己意志更高的意志(這種自由很可能走向它的反面)。這又可以視作個人自由與公共自由的劃分,這兩種自由的任何一方不受控制的實施都會破壞另一方。[17]那么如何來平衡這一沖突,自然又回到了關于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取舍。(這個問題在前文已有論述) 最后,是來自自由與平等的矛盾。平等這個概念向來被人們拿來與自由相提并論,然而我們?nèi)ゲ荒軐⒊浞值淖杂筛浞值钠降冉Y(jié)合起來。“給狼有充分的自由就不能同時也給羊有充分的自由。”[18]如何處理名人的特殊身份,同時最大可能地實現(xiàn)自由與平等,這又是一個難題。 正是出于以上因素,“當前,在法律中對隱私的概念還是沒有令人滿意的定義。作為一種民事侵權行為的嘗試,對成文形式的隱私權侵權概念的引進由于受到尋求相關隱私權保護的定義阻礙,其幾乎都流于失敗。”[19]不過法律并非無所作為,盡管這一問題并未得到實質(zhì)性的處理,然而技巧性的調(diào)適卻是有的。 首先,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詮釋來鞏固名人隱私的保留范圍。在英國,如果出現(xiàn)了以下情況(但不限于):①調(diào)查或揭露犯罪或嚴重違法行為;②保護公共健康和安全 ;③防止公眾被一些個人或團體的言行所誤導而媒體又能夠證明公開能實現(xiàn)公共利益的滿足,那么基于此種原因而妨害部分的名人隱私是值得容忍的。[20]這一約束表現(xiàn)得非常微妙。在表面上似乎拓寬了新聞自由的范圍,然而實質(zhì)上它卻是一個限制,對于名人它卻又有著同樣的作用,在保護的意志下,規(guī)范出其不被保護的范圍。也就是說,這個制約是雙向的,無所謂其傾向。 同時,對于公眾知的自由也有很巧妙的限制。在美國,對名人的衣著、言論、習慣及個性的一般方面進行實事求是的評論通常是不會越線的。也許非常遺憾,名人的不幸和弱點確實是社會上感興趣并進行討論的話題。 “只要這還是我們社會的習俗,那么法院要想禁止在報紙、書籍、雜志中反映出人們的此類偏好就是不明智的。”[21]不過這只是一種非常表面的寬松,因為這必須要求“合理關注”。“什么才是公眾合理關注的事,則要參照社會的習俗與公約;歸根結(jié)底,什么是適當?shù)男袨槭且患嘘P社會道德觀念的事。當公眾發(fā)布的信息已不是公眾有權獲得的信息時,其行為就失去了正當性,而成為了一種單純的對私生活的病態(tài)的、嘩眾取寵的窺探。這時,一個正派的理性的社會成員都會說他對這類信息不感興趣。……如果對于社會道德觀念的狀況或其對于所涉及的事實的態(tài)度存有疑問的話,這應當屬于由陪審團來決定的范疇。”[22]這一解釋無疑是將這個難題拋回了公眾,不過這也是其高明之處,前面說過,當人處于孤立的狀態(tài)下往往是相對比較容易受“自我”控制的,只有他容于一個強勢群體的時候,“本我”才會無盡膨脹,這剛好就是利用了公眾與公眾個體同素不同質(zhì)的區(qū)別。 然而,以上僅是對名人可侵犯之隱私的內(nèi)容作了比較妥善的處理,對于在此前提下媒體獲取這種信息的手段以及發(fā)布這一信息的形式,都沒有進行太多的明確說明,因為這樣又將進行關于道德的實質(zhì)是將由行為主體的行為指向的善性來確定,還是由包含在行為中的某種東西的善性來確定。這是一個關于犯罪動機與犯罪行為的討論,很顯然,由法律來調(diào)解這問題是非常不合宜的。于是,這也就是為何歐美國家,更傾向于成立行業(yè)內(nèi)部的自律機構(gòu)來緩沖這一矛盾,“如果——我強調(diào)如果——管理機構(gòu)提供了足夠的救濟以使這類案件遠離法院的話,它將成為強有力的、有效的自我調(diào)節(jié)機構(gòu)”。[23] 其實,在個人看來,有些東西并非必要。很多倫理上的矛盾與沖突都可以回歸到自由——罪感——道德的終極訴求的層面上來解決。這是一個較為“慢感”的過程,也許在此之前,某些權利會被侵犯,某些原則會被踐踏,然而任何一種價值標準都不會是絕對的,倫理自身就矛盾重重,人們賴以生存的某些最終價值,不光是在實踐上而且在原則上、在概念上就是不可兼得的、或者不能彼此結(jié)合的,因為價值本身在概念性質(zhì)上就是有缺陷的,如果你選擇A你就得失去B。目前通行的標準往往只是世人道德觀念的某種慣性,它的合理性也只是相對的。換句話說,或許考慮比較消極地來處理這場混亂會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名人、公眾、媒體同時以保護自身利益這一目的進入沖突,在不斷的矛盾妥協(xié)中達到平衡,然各自的自由權利能夠得到相互的認可,最終在一個自然生成、較為穩(wěn)定的框架中得以協(xié)調(diào),也許這個時候名人的隱私才會得到真正的尊重。這種方式也許比依靠他律協(xié)調(diào)更能使三者的權利同時得到最大限度的保全。 注釋: [①]徐小立 著 《名人 媒體 公眾:虛偽者的狂歡》 引自 文化研究網(wǎng) [②](法)阿爾貝?杜魯瓦 著 逸塵 邊芹 譯 《虛偽者的狂歡節(jié)》p162 時事出版社 [③] (法)阿爾貝?杜魯瓦 著 《虛偽者的狂歡節(jié)》(逸塵 邊芹 譯) P109 時事出版社 引自 貝爾納?貝涅耶 著《個人權利》,《我知道什么》叢書,PUF出版社,1992 [④] (法)阿爾貝?杜魯瓦 著 《虛偽者的狂歡節(jié)》(逸塵 邊芹 譯)P196 時事出版社 引自 P?布雷什林 《電影的經(jīng)濟史》 消息出版社 ,1947 [⑤] (法)阿爾貝?杜魯瓦 著 《虛偽者的狂歡節(jié)》(逸塵 邊芹 譯) P258 時事出版社 [⑥] 徐小立 著 《名人 媒體 公眾:虛偽者的狂歡》 引自 文化研究網(wǎng) [⑦] 常健 李國山 編著 《歐美哲學通史》(現(xiàn)代哲學篇) P567 南開大學出版社 2003 [⑧] (英)凱蒂?德蘭 《名人的私生活不需要公平》2002 www.thetimes.co.uk, 中華傳媒網(wǎng)英文編輯Danny編譯 [⑨] (英)勃蘭特?羅素 《20世紀七大思想家自述》(田毅松等譯,盧華萍校,徐向東審定)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⑩](英)亞當·斯密 《道德情操論》(蔣自強 欽北愚 朱鐘棣 沈凱璋 譯) 商務印書館 P3 [11] 參考(美)博登海默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平 譯) P396-398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 [12] (美)利昂·弗林特《報紙的良知--新聞事業(yè)的原則和問題案例講義》(展江 校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P105 [13] (美)利昂·弗林特《報紙的良知--新聞事業(yè)的原則和問題案例講義》(展江 校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P106 [14] (美)利昂·弗林特《報紙的良知--新聞事業(yè)的原則和問題案例講義》(展江 校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P105 [15] 參考(法)古斯塔夫·勒龐 著 《烏合之眾》(馮克利 譯) 中央編譯出版社 P36-39 [16](德)馬丁·布伯 《我與你》(陳維剛 譯)三聯(lián)書店 [17] (英)I?伯林 拉明?賈漢北格魯 《伯林談話錄》(楊禎欽 譯) 譯林出版社 P37-39 [18] (英)I?伯林 拉明?賈漢貝格魯 著《伯林談話錄》(楊禎欽 譯) 譯林出版社 P131 [19] (英)薩莉?斯皮爾伯利 著《媒體法》(周文 譯) 武漢大學出版社 P286 [20] (英)薩莉?斯皮爾伯利 著《媒體法》(周文 譯) 武漢大學出版社 P298 [21] (美)托德?西蒙 杰羅姆?巴龍 唐納德?吉爾摩 著《美國大眾傳播法:判例評析》(梁寧 等 譯) 清華大學出版社 P234 [22] (美)托德?西蒙 杰羅姆?巴龍 唐納德?吉爾摩 著《美國大眾傳播法:判例評析》(梁寧 等 譯) 清華大學出版社 P236 [23] (英)薩莉?斯皮爾伯利 著《媒體法》(周文 譯) 武漢大學出版社 P23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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