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版權還是保護創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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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9日 15:26 經濟觀察報 | |||||||||
文心 6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以9:0的票數一致通過了對P2P軟件提供商Grokster和Smartcast訴訟案的裁決,認為兩家公司均有誘導(induce)用戶通過其軟件產品進行侵權文件交換的動機(intent),并將該案移交洛杉磯的地方法院繼續審理。
關于MGM vs Grokster的訴訟案是繼2001年Napster侵權案之后最引人注目的互聯網訴訟案,而這個案件的最終判決也將對未來的電子文件交換技術和互聯網應用產生深遠的影響,甚至可以會超出互聯網范圍之外。 2001年,美國聯邦法庭審理有史以來第一宗商業P2P軟件公司侵權案,當年的Napster公司通過點對點網絡技術為用戶提供了數百萬計的侵權電子音樂產品下載,而官司最終引致了該公司的全面關閉。而與Napster不同的是,Grokster并沒有像Napster一樣提供一個監控下載文件列表的頁面,也就是說,用戶無法通過一個中心的網頁獲得文件下載信息,而只能通過Grokster提供的軟件進行文件交換。 在MGM vs Grokster的訴訟結果中,值得注意的是使用了“Induce”和“Intent”這兩個詞的表述,就是說,如果一家公司的產品有誘導用戶進行侵權行為的意圖,那么該電子文件交換產品將被視為違法,而該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次案件本身已經脫離了P2P文件交換是否合法這個議題,而將焦點集中在公司的產品意圖和導向上。 類似的電子文件侵權案最早可以追溯到20年前的Sony Betamax VCR案,1976年,Sony公司成功的將電視錄像技術產品推出市場,也就是人們熟悉的錄像機VCR。而引發了一場與美國電影協會侵權的訴訟,當時的娛樂內容提供商們認為Sony的VCR產品除了合法使用,還能夠被用于非法的侵權拷貝,使用者可以使用Betamax錄制和復制受到版權保護的電視內容。 最終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以Sony的勝訴而告終。判決以5:4的票數認為“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s”(主要為非侵權用途),即認定如果一個產品本質上是非侵權用途的合法使用,那么該項產品就該被視為合法。 自此之后的20年里,Sony Betamax案成為了電子產品版權保護的標準案例,并作為參考標準來評估創新產品的應用與合法性。而與此同時,各種基于電子內容的創新產品也不斷出現,MD、CDR、DVDR、Tivo等,改變了每一個人的生活和數字體驗。 回到Grokster案的高院判決,法官以絕對票數認為如果一項產品有誘導用戶進行侵權使用的動機,即被認定非法。這對于以創新為原動力的小企業來說,無形的設置了一道創新屏障,創造者在發揮想像力耕耘與創新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創新是否最終被視為誘導用戶的動機。美國企業一直以創新為核心競爭力,為創新企業和產品提供了豐富的生存空間,從風險投資系統,市場競爭機制到法律保護手段,應該說創新是他們引以為豪的財富。 但這次訴訟案的裁決卻給為未來互聯網行業的創新發展潑下了一盆冷水,當人們開始懷疑在自家車庫日夜倒騰的想法未來某天會為自己帶來意想不到的災難時,首先考慮的或許是先去請一位律師。 回顧整個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20年前Sony Betamax VCR的案例無疑是知識產權歷史上的分水嶺,Sony作為當時創新的典范引爆了無數的新興科技和產業,但這20年后的活躍隨著Grokster案的裁決而蒙上陰影。正如《We The Media》一書的第三章標題:The Gates come down(門關上了)。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