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屋政策能給我們哪些參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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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7日 03:07 第一財經日報 | |||||||||
張昌輝 近日,北京天通苑、三環新城放號、搶號事件被媒體曝光后,叫停經濟適用房的呼聲響成一片。 而香港的“公屋”政策當下也面臨著“何去何從”的抉擇。因為擱淺兩年多的“公
看似一樣的命運,其實演繹的卻是兩樣的邏輯。 內地經濟適用房的病灶在:有規定,卻缺乏配套制度支撐。而香港現在的問題是:“公屋”政策機制不缺,缺的是制定政策的主體在利益博弈中失衡或“缺失”了。筆者認為:經濟適用房的政策需要認真檢討,而香港的“經驗”可以適度參照。政策深度到位操作透明具體 香港的“公屋”政策,起步于1953年圣誕節石硤尾木屋區的那場大火。大火造成5萬多人無家可歸,他們需要政府為他們尋找遮風避雨的地方,需要政府的關懷,于是香港“公屋”的概念誕生了。 據了解,香港的公屋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從1952年到1973年,視為第一階段,這一階段的特征是“廉租”,目的在“應急”。特區政府興建了大量的“徙置大廈”和“廉租屋”,以安置災民和極端貧困的家庭。房屋標準低、租金低,只租不賣。 第二階段是“有計劃地建公屋”。從1973年到1977年,期間成立了房委會,負責推行香港公營房屋計劃,策劃和興建公營房屋。并推出了十年建屋計劃。 從1978年開始進入第三階段,政府先后推出了“居者有其屋”計劃和“長遠房屋發展策略”,租售并舉。一方面采取以房屋委員會建房為主,與私人機構參建居屋相結合的方式,繼續提供公營的租住房屋;另一方面又以特惠折扣價(一般為市場價的50%左右)出售居屋,協助合資格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公屋租戶置業。 香港回歸祖國后,特區政府又推出了“八萬五”政策,后來在亞洲金融危機等多重因素的逼迫下夭折。2003年1月,香港房委會又推出新的置業資助貸款計劃。2003年下半年,“可售”類的公屋政策被全面叫停。 回視香港“公屋”的40年歷程,它的“經驗”主要呈現為:一、政策扶持深度,市民受惠巨大;二、機制設計精致,操作透明具體。 具體而言,首先,有近一半的香港中低收入的市民居住在政府為其提供的“公屋”(租屋)和“居屋”(半折優惠購買)里,僅此一筆,足可稱偉大的成就,放眼世界,恐怕只有新加坡可與其媲美。 其次,中低收入居民若想“租者置其屋”,也就是說,被認定為“有資格”的“租戶”,如果有意愿也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購屋的話,政府將予50%的市場優惠價幫助置業,這樣的政策扶持,不可謂不深度到位。而內地實行的經濟適用房,政府所能給予的優惠價最多也不過30%的幅度。據了解,北京市的經濟適用房均價比商品房低人民幣500~1000元/m2,而同期北京市的商品房的平均價格為人民幣5052元/m2。 至于在內地實行的“廉租房”,雖然有的地方租金的確很便宜,但受惠的人口畢竟太少。 再看置業資助貸款,香港特區政府可向合資格的申請人提供39萬~53萬港元的免息貸款,或為期48個月每月高達3800港元的按揭還款補助金,這樣的貨幣資助不可謂不誘人。精致的運行機制 最令人稱道的還是香港“公屋”的運行機制。 讓我們先從內地經濟適用房的運行狀況說起。在日前反思經濟適用房的激烈論爭中,有人列出北京經濟適用房運行的四大問題:一、不經濟。遠離市區,結構不合理,配套設施差;二、不適用。按規定,中套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實際上在一些經濟適用房小區,15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比比皆是;三、審核松、分配不公。有報道說,為了住上經濟適用房,有人排隊,一排幾月、搭好帳篷、攜全家老小輪班卻不見房號,而有人卻“一買兩三套開著寶馬跑”;四、供應不足。據《2005年房地產藍皮書》顯示,2004年全國經濟適用房投資在各類商品房總投資中的比重繼續下降,由2003年的6.13%下降至4.61%,為1998年開發經濟適用房以來的最低點。 據筆者采訪調查,以上問題在香港均不存在,至少現在的情形如此。當然,在香港申請公屋,也要輪候,但輪候并不意味著“供應不足”。據了解,實行輪候配屋制度一大好處是使公屋資源更加充分利用。同樣是一種公共福利的配置,為何香港的“公屋”運行卻大異其趣呢?在筆者看來,主要是其機制設計的精心嚴密。 比如,關于公屋受助對象,“公屋”配置的關鍵環節是公屋受助對象的準確認定。香港法規有明文規定:1984年以前,主要以父母與子女構成的核心家庭為主;1984年后,允許單身人士和二人家庭申請租住公屋。目前申請租住公屋的必須滿足四個條件:一是申請人年齡需滿18歲以上;二是在香港居住滿7年且仍繼續在港居住;三是沒有擁有私人住宅物業,沒有簽訂協議購買住宅及沒有持有一間擁有住宅的公司一半的股權;四是家庭收入在一定的限額內(月收入6000港元以下,家庭凈資產總額不足17萬港元)。以上相關信息,都可以通過公開信息獲取。 為了保證家庭資產這一核心信息的準確性,特區政府規定,公房住戶每2年需向房屋署申報家庭資產。如家庭收入及擁有的資產凈值均超逾指定限額,或選擇不申報資產,便須遷出所租的公屋單位。若住戶虛報資料,房屋委員會可終止其租約,并根據香港法例規定予以檢控:虛報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萬元及監禁6個月。嚴格的輪候配屋制度 政府設置公屋輪候冊,按登記次序向合資格的申請人編配租住公屋。所以,從未見內地經濟適用房放號、搶號這種災難性場面。政府還實行公屋退出制,按照規定,有關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政策(租住公屋和購買居屋),公屋租住權不能自動世代相傳。當租住公屋戶主及其配偶去世后,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必須接受全面的經濟狀況審查后,才可獲批新租約。 為維護不讓承租人長時間享有雙重房屋資助的原則,規定凡住戶新租房屋,需在新租約/租約證生效日期起計60天內,終止所租公屋單位租約/租用證,并把住房騰空交回房屋署;凡居于公共房屋10年以上,而被界定為“富戶”的住戶,須繳交雙倍租金。 1996年修訂后的政策規定,凡在公屋住滿10年,且所報收入又超出公屋資助收入上限的租戶,均須申報所有資產,資產凈值超過指定限額或選擇不申報資產的住戶,就須按市值租金交納。 反思香港40年的“公屋”政策,可以看出,以上規定也是在不斷檢討、反復修正中趨于完善的。因此,經濟適用房向何處去?筆者的回答是,堅守政策底線——濟困住房供給,政府不應缺位;檢討、修正乃至重建現行的制度規定,讓困難群體皆能居有所歸。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