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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緣化之痛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18:17 《董事會》

  鄧小平先生指出,中國改革要始終堅持兩條根本原則:一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為主體,一是共同富裕。這也許就是改革的中國特色!而我們在整個企業改革的漫長過程中,卻漸漸地丟棄了一個關系企業改革成敗的重要因素——員工

  文/陸一

  中國的企業員工在新中國建立以后的五十多年里,經歷了兩個二十年的截然不同的參與過程。前一個二十年可以從1958年算起,直到1978年。在這二十年里,在泛政治化的光環中,企業員工錯位于一個沒有現代企業框架和市場經濟結構的社會中。而后二十年可以從1984年算起,直到現在。在這二十年里,單一的經濟改革和有些異化的企業改革,把員工從整個經濟轉型中被“邊緣”出去,成為可有可無的旁觀者,雇傭勞動成了他們惟一的生存方式,承受代價成為他們在中國企業改革中惟一的“參與”方式。

  這在1994年實施的《公司法》中也已經以法律形式確定了下來。

  《公司法》在第一條中明確表明了其立法宗旨:“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有學者指出,《公司法》明確規定,所稱“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條和第四條中都明確,無論是“股東”還是“公司”,都以其“出資額”、“所持股份”、“資產和債務”承擔責任。同時,公司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因此,在此定義下,公司中的所有員工(勞動者)都已經成為公司股東們所投入“資本”的雇傭者。根據《公司法》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組織機構的條款,勞動者對公司既無“責任”,也無“權利”。勞動者在公司中已沒有任何對生產經營決策和利益分配的發言權,也沒有對公司所有者(包括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和經營者行為的任何監督權,從而成為實實在在的只能以勞動換取工資收入的打工者。這就是中國企業改革對職工所進行的“角色轉換”。

  甚至在《公司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只有股東之間、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相關責任條款,對公司中最基本的勞資關系及其相關的責任和權利,以及有關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法律責任竟然也無片言只語。

  在這種社會環境下,有些讓人無法言狀但感覺并不十分舒服的社會現象就見怪不怪地出現了。

  2003年底,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李實、岳希明《中國個人收入差距的最新變化》的研究報告指出,我國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從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出現一個先上升后擴大的過程。從1994年開始城鄉之間收入差距出現了下降的趨勢,但是從1997年起又逐步擴大。2001年居民的人均收入至少幾乎是農村居民的3倍,如果考慮到城鄉之間社會福利等因素,有人估計城鄉收入差距可能要達到4—5倍,甚至是6倍。

  但是,從1990年到2001年,我國城鎮內部的收入差距的擴大幅度要大于農村。該報告詳細分析了1995年至2002年的全國個人收入差距的變化,并指出,如果對城鎮內部和農村內部的高收入人群組的收入比例的變化作進一步考察,就會發現全國高收入人群收入比例的上升主要來自于城鎮,而不是農村。

  因此,該報告推斷,全國收入差距的擴大并不是表現為低收入人群收入狀況的惡化,而是表現為高收入人群、特別是來自于城鎮的高收入人群收入的超高速增長。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2004年發布了《轉型中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報告》。

  這份有效樣本為1883家各類中國企業的調查報告顯示:中國企業經過20多年的市場經濟改革,市場化用人機制正大力推進,企業高管的薪酬水平有了明顯提高,按要素分配,向關鍵崗位傾斜漸呈趨勢,總經理與員工平均收入相差3-15倍的企業有1061家,占總樣本的61.2%;相差15-20倍的企業有151家,占總樣本的8.7%;相差20-25倍的企業有92家,占總樣本的5.3%;相差25-50倍的企業有128家,占總樣本的7.4%;相差50倍以上的企業111家,占總樣本的6.4%。

  不同類型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水平與員工平均收入差距都有明顯增加,非國有企業總經理的收入高于國有企業。外資、港澳臺資企業總經理的收入水平最高,與員工平均收入差距最大,相差25-50倍的企業占到14.7%,相差50倍以上占到15.3%;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及私營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名列第二,與員工收入相差25倍以上的企業占總樣本數的13.5%、12.9%;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大部分總經理收入與員工相差3-15倍;集體企業總經理的收入最低,大部分企業相差3-10倍,占總樣本的72%。

  上市企業總經理收入明顯高于非上市企業,總經理收入高于員工50倍以上的企業占38.1%,而非上市企業僅為14.3%;總經理收入高于員工25倍以上的境外上市企業達32%;境內外都上市企業達21.3%。

  據上海證券交易所2004年對滬市208家樣本公司的研究(見陸一《上市公司收入差距變化研究》),高管與員工收入差距現在的收入比例比原來體制下、以及上市之初已經有了一個根本性的改變,收入差距有了明顯的拉大。原來1—3倍和3—5倍占74.99%,現在只占52.39%;而8倍以上的幾個類別比例從原來上市前的不到10%,增長為現在的24.53%。而且這幾個類別的比例變化有著進一步增長,并快速向50%靠攏的趨勢。

  高管與員工收入差距在各個類別的變化上面,10—15倍的增長最快,達到了將近700%;其次15倍以上,有124.35%;8—10倍有116.63%;5—8倍有45%;3—5倍基本持平;而1—3倍則降低了一半左右。當然,從絕對數字上看8倍以上增長數字并不大,但增長比例很大;而1—3倍則剛好相反,降低的比例盡管只有將近50%,但絕對數字是很大的,超過了8倍以上的各類總和。

  有學者對近年來的企業改革作了這樣的研究分析(見王利《對工業企業改制中若干問題的審視》):

  90年代中期,中國產業結構大調整和“減員增效”的提法引發了原國企職工大下崗。從1995—2003年,國有單位職工減少了39.6%,國有單位制造業職工減少了74%,而國家、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增加了12%。同樣的時間跨度,國有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增加了59%(從6080億增加到9694億),國有單位制造業工資總額減少了38.7%(從1754億減少到1076億),而國家、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工資總額增加了2.2倍(從555億增加到1775億)。

  同樣的時間跨度,國家、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的職工比制造業職員工數增加了34%,而工資總額要比制造業增加65%。國有單位制造業職工工資總額減少了678億,而機關、社會團體職工工資總額的增加數是1220億,是國有單位制造業職工“減員”減去工資數的1.8倍。如果以國有制造業減少的工資總額678億除以國有制造業裁減的職員工數2472萬,每個裁減人員分攤數是2743元,再攤到八個年頭,平均每年只不過少為每個裁減人員支付343元,而把機關增加的工資總額1220億除以增加的機關職員工數122萬,每個增加人員的人均分攤數為10萬元,平均每人每年1.25萬

  很長時間里,輿論對公有制職工的被“剝離”保持沉默,認為這是改革中的“陣痛”,是普通中國人為了今后的“好日子”應該付出的代價,但是,當原公有制職工“忍痛割肉”下的那部分利益被地位優越的機關公務員們“再分配”時,這種“陣痛”的真相就昭然若揭了:所謂陣痛并非是什么時間序列上的“暫時”之痛,而是“再分配”之痛、被侵害之痛。

  許多跡象表明,在中國多年的企業改革中,一個我們本應該念念不忘的問題,卻被有意無意地淡化了。鄧小平先生曾經說過,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在改革中堅持什么方向,要“始終堅持兩條根本原則:一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為主體,一是共同富裕。”如果中國改革有什么特色的話,那么,這也許就應該是改革的中國特色!

  然而,在我們在整個企業改革的漫長過程中,卻漸漸地丟棄了一個關系企業改革成敗的重要因素——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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