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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務:呼喚全國性立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12:09 人民政協報

  ◎本報記者 舒迪

  志愿服務缺乏法律保障

  有關統計顯示,近10年來我國累計有超過1億人次的青年志愿者向社會提供了超過45億小時的志愿服務。我國志愿者基層組織網絡已見雛形。目前大到各種大型活動、小到社區服
務,各種場合都活躍著志愿者的身影。

  雖然目前我國的志愿者活動進行得如火如荼,但是隨著志愿者隊伍的不斷壯大,各種問題也隨之而來。

  6月30日在成都召開的我國首次志愿服務立法實踐研討會上,共青團北京市委權益部部長張麗紅認為,目前我國志愿服務中存在一些突出的典型問題。例如,由于社會普遍缺乏誠信體系,因此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使得社會缺乏志愿服務的基礎。此外,組織志愿者的機構很多,像團委、民政部門、婦聯等都有各自志愿者服務隊伍,一些民間組織以及海外的國際志愿組織也在做同樣的工作,這些多樣化的組織主體都存在管理上的問題。除此而外,志愿服務的活動經費來源、甄別個別志愿者的不純動機等都是需要通過立法來解決的迫切問題。

  參加志愿服務立法實踐研討會的四川省社科院教授胡光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應該把志愿服務納入慈善事業的范疇中去,這樣就解決了不能把志愿服務納入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去的難題。因為中共中央十六屆四中全會已經明確提出,慈善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部分。”

  此外,一直以來我國的志愿活動中存在志愿者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問題。尤其是權利方面,很多志愿者接受相關教育、培訓的機會不多,工作中獲得的相應保障太少。這些問題都成了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障礙。志愿者一方面投身志愿服務,另一方面卻因此造成自身利益損失,根本原因是志愿服務缺乏相關的政策乃至法律環境。

  地方立法先行一些有識之士指出,志愿者活動不僅是一個道德的規范,也應是一個法治的規范,要把志愿者服務納入政府和社會保障體系及法律體系,為志愿者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消除他們的后顧之憂。這樣志愿者活動才會成為越來越多的公民的自覺行動,志愿者隊伍也會日益壯大。

  在開展志愿活動的進程中,隨著志愿服務的蓬勃發展,各地紛紛從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中意識到志愿服務立法的緊迫性,并付諸于行動。

  1999年8月5日,廣東通過了《廣東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青年志愿服務的地方性法規。此后《山東省青年志愿服務規定》、《寧波市青年志愿服務條例》、分別于2001年、2002年由當地人大批準通過。隨后,2003年4月《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條例》被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5月,河南省也出臺了志愿服務的地方性相應法規。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首次在法律上將志愿服務的參與主體從青少年擴大到中老年等年齡群體,是我國第一部全方位的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2004年11月,四川成都也通過了志愿者服務條例草案。目前,全國已經有5省6市出臺了志愿服務的地方性法規。  目前我國還沒有就如何開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規,還沒有一個針對志愿者的活動和志愿者管理的綜合性政策。“這些地方立法很多規定不統一,迫切需要有一個全國性的法規,來規范、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呼喚全國性立法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史貽云遞交了建議全國人大加快志愿服務立法的提案。史貽云委員表示,志愿服務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規范,尤其是缺少權威的、國家層面的法律規范,出現了許多讓志愿者寒心,讓接受服務者不放心的情況。同時也使志愿服務組織機構的發展受到限制,使志愿服務的社會動員停留在較低的水平上。她表示這種局面不利于志愿服務事業在我國的健康發展,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因此史貽云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加快志愿服務立法的步伐,使我國的志愿服務事業走上健康、快速、深入、持久發展的軌道。

  一直以來,有關方面就在為志愿服務的全國性立法而努力。早在1995年的全國政協八屆三次會議上,八屆全國政協常委、當時的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袁純清等就提交了《關于制定社會志愿服務法》的提案。1998年,在全國政協九屆一次會議上,九屆全國政協常委、當時的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巴音朝魯提案建議全國人大在適當時候開始志愿服務全國性立法的準備工作。在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全體大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團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趙勇在代表共青團中央發言時,就建議盡快制定全國性的《志愿服務法》,規定公民參與志愿服務的權利和義務,對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雖然近年來我國廣東、福建、山東、河南、黑龍江和寧波、杭州等地相繼頒行了地方性條例法規,但是有些事情卻很難落實,例如有些地方條例中規定‘青年志愿者組織要為在特殊條件下工作的志愿者進行人身保險’,但是由于許多志愿組織尤其是民間的志愿組織經費捉襟見肘,因此這一規定很難實施。”北京大學志愿服務與社會福利研究中心主任丁元竹就此建議:“由于各地志愿服務的立法相對簡單,沒有太大約束力,并且存在一定差異,需要進行全國性立法予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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