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稅改回采率提高仍是難題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05:02 第一財經日報 | |||||||||
專家指出:部分煤炭企業兩本賬、虛報現象嚴重,將動用儲量報少一點,回采率就自然提高,稅改難以達到真正效果 本報記者 葉加 發自北京 為避免我國煤炭資源浪費、提高煤炭回采率,實行煤炭資源稅改是重中之重,但稅
日前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透露,我國正在研究將煤炭資源稅費的收取,由現在的產量和銷售收入作為基數,改為以動用儲量為基數,并在條件成熟時實施。 對此,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副局長孫升林表示:“對于一次性資源的煤炭來說,在產量和銷售額上征收資源稅不盡合理,而應當通過稅費的改革,在政策措施上制約煤炭資源浪費嚴重現狀。” 在此之前,本報也報道了我國煤炭資源浪費現象嚴重,全國平均回采率僅為40%左右,基本是產一半,丟一半的現象。 “雖然以產量和銷售收入來計稅費在當時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不過隨著新問題的出現,這種改革勢在必行。”煤炭回采率專家許克忠也指出了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的迫切性。 事實上,國家也已經認識到應通過稅收杠桿的作用來加大煤炭開采企業的回采率意識。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從2005年5月1日起,提高8省市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這是繼去年年底提高了山西、內蒙古和青海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煤炭資源稅的又一改革舉動。 但這些措施能對回采率的提高產生怎樣的作用,許克忠認為還要畫一個問號。“現在企業兩本賬、虛報的現象相當嚴重,將動用儲量報少一點,回采率自然而然就會提高。法律的本意是好的,但各部門在執行政策當中能不能依法行政是個問題。” “主管部門應專門認定一批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核定。”孫升林指出,應盡快出臺一些獎懲的配套措施,如果企業回采率高,就可給予稅賦減免的政策,反之,則應重罰。而大多數專家也認為,此政策實施條件已成熟,不應再拖沓,應盡快實行。 煤炭協會的李朝卿認為,煤炭資源稅費的改革不能完全解決回采率低下的問題,體制問題是始作俑者。“現在一半的礦山企業為國有性質,如果增大回采率,必然會增大開采難度和減少單位時間開采量,造成生產指標的下降,影響到那些國企老總們的業績考核和晉升機會。” 他表示,國企老總都是國有資產代理人,屬于委托經營者,他們并不會真正重視企業的效益和成本,而只考慮開采量和個人業績。資源稅費改革有利于控制民營企業,但不能根本上控制國有企業,還會產生“吃肥丟瘦”現象。 “針對這種現象,應進行開采企業的年審制,按期審核回采率,進行有效的監督。”孫升林說。 “實際上,這個政策并沒有過多考慮是對國有開采企業有作用,還是對民營企業有作用,而真正的作用在于,通過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一方面增加礦山的回采率,另一方面,提高煤炭開采企業的門檻。”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處長朱景學說出了《意見》的弦外之音,“大企業已形成規模化,回采率必然高,政策的指向是培養有實力、有資質的煤炭開采企業,而讓那些不具技術實力和競爭能力的小企業自然消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