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售酒禁令:法律之外更需社會氛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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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3日 08:25 新京報 | |||||||||
7月1日開始,全國酒類經營者不準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這是由商務部頒布的《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中的一項規定。同樣是商務部出臺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日前正在網站上征求意見,其中也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商務部有關人士說,《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屬于推薦性標準,不屬于強制性標準。
既然是推薦性標準,商家是否嚴格遵守,自然就成了一種“良心活”。而根據市場經濟的基本常識,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商家,往往以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為目的。在這種情況下,讓他們從基于道德而不是法律約束的“良心”出發,去自覺放棄一定的經濟利益,而認真履行對社會的責任,無異于空中畫餅:雖然看上去很美,實際上空空如也。故此,對商務部的這則針對未成年人的“禁酒令”,少有人額首稱慶,稱之為“空談”者,倒是大有人在。 其實,關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類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早有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然而,在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類商品問題上,這兩部法律都既沒有開出如何鑒別購買者是否未成年人的處方,也沒有如何懲治違法者的辦法,致使其可操作性極差。為此,2002年年底實施的《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干脆將草案中原有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條文刪去。在此背景下,衛生部卻有調查顯示,未成年人中的酗酒的問題日漸突出,因酒引起的暴力犯罪也在出現。 由此,如何使針對未成年人的禁酒令不成空談,遂成為民眾關注的話題。不少人建議參照美國的做法,嚴格“禁煙(酒)令”,一旦發現未成年人吸煙、酗酒,除對未成年人予以懲罰,如繳納罰款、將個人污點記錄在案、接受一定時間的社區勞動和相關法律學習等之外,還要對銷售者課以上萬美元的重罰。這種建議的確有其可資借鑒之處。因為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中,法律的硬性約束力,往往比道德的軟性約束力更有效,也更有說服力和威懾力。 但同時,我們也不能完全把希望托付給法律。法律不是萬能的。它不可能在每一個細節上,都做到滴水不漏。要讓未成年人遠離煙酒的誘惑,我們還需要通過教育的手段,為他們建起一面“防火墻”。這種教育的手段,就學校而言,可以組織相關學習活動,將煙酒的危害告訴給學生;就社會而言,可以通過民間社團的工作、政府行為等,最大限度減少煙酒在潛移默化中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影響,比如規范廣告播出時段、地點等。 在法律與教育的共同作用下,一種自覺遵守法律、維護公序良俗的良好的社會氛圍,就容易逐漸形成。在這樣的環境里,讓未成年人遠離煙酒毒害將成為一場行之有效的社會運動,長久不衰。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