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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受訪者不信公私財產能平等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2日 17:18 法制早報

  本報記者 朱雨晨

  實習記者 趙矗

  全國各地120名讀者的民意調查顯示:

  ◆72.5%的民眾不知道物權法為何物;

  ◆72.5%的人對物權法涉及的五個名詞一無所知;

  ◆90%的人們認為在家中開餐館要征求鄰居的同意;

  ◆54%的人們認為私有財產不可能與國家財產平等;

  ◆52%的人們認為遺失物在招領公告期滿后不應歸國家;

  ◆57%的人們認為只要有錢,城鎮居民就可以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72.5%一無所知5名詞

  此次調查隨機抽取了五個名詞——用益物權、天然孳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地役權、權利質權讓調查對象辨認。在這些項調查中,72.5%的人表示對這些名詞一無所知。3名碩士如出一轍又都回答全不知道,1/3強的接受調查的本科生也表示對此毫不知情。

  只有1/40即3個人回答知道所有的名詞,一個是學過法律的、一個銀行的主管,比較喜歡研究時政,還有一個從美國回來的女博士。

  其余的了解一個名詞的有13人,知道兩個、三個名詞的均為7人,知道四個名詞的為4人。這些了解者大多數都是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感覺熟悉,但是給出的答案也不盡相同。有人認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應該是指建筑物有不同的用途;有人認為是指建筑物歸誰所有;有人認為是標志性的東西,注冊了的,類似于知識產權。

  對于何謂用益物權,何謂天然孳息的問題,一番冥思苦想之后,被調查對象作出的回答往往還是與原意大相徑庭。

  “用益物權就是對某種物件使用得當吧?”在北京科技大學校園,某男學生撓著頭說。

  在東方廣場的門口,被記者攔截的小陳沉思了好一會,眨巴著無辜的眼睛說:“大概是誰使用誰受益的意思吧。”

  “用益物權嘛,”張先生皺了皺眉說:“可能就是本人使用本人受益的權力,或者是對有益的物品的擁有權。”

  如果說對用益物權的解釋還差強人意,那么對天然孳息的解釋就應該是南轅北轍了。

  從事自由職業的李川認為,天然孳息就是不計算其他附加利息在內的基本利息。同樣把這個名詞跟利息聯系起來的崔穎卻是如此解釋:天然孳息是指靠自然的東西產生利息。

  更有趣的是,大學生小黃認為:“天然孳息就是天然動植物自由生長的產品。”梁玲更認為天然孳息是天生的不好的東西。胡先生則解釋為使用或使環境變得惡劣的人所應得到的懲罰,臨走時,胡先生又鄭重地在解釋后面加上注釋:指金錢。

  調查內容:對物權法及其內容的認知度;

  調查方法:采取隨機抽樣辦法;

  調查地點:北京為主,包括廣西、廣東、

  浙江、江蘇、黑龍江等地;

  調查人數:120人;

  調查方式:電話、E-mail及面對面回答式。

  查對象包括男性77人,女性43人。按學歷分,專科以上的有91人,占總數的75.8%,其中博士、碩士各3人;大專以下(含初中、中專、高中)29人,占24.2%。按職業分,有技術人員35人、機關干部15人、學生8人、私營業主10人、農民13人,其他39人。

  72.5%“物權法是什么?

  在某公司從事IT工作的趙先生從近期的新聞上了解到物權法,也知道物權法已經進入分組審議的階段,“肯定是件大事,委員長都親自參加了審議。”但是對于什么是物權法,物權法跟自己到底有什么關系,在接受調查時,趙先生坦承自己并不知道。

  在接受調查的讀者中,與趙先生一樣表示不知道物權法的占總數的72.5%,其中3名博士中就有一名表示不知,更巧合的是,接受調查的3名碩士均回答不知道。而表示知道物權法的90%的被調查對象則是通過電視、網絡等新聞途徑了解到的。

  物權法具體指的是什么,被調查對象給出了各種匪夷所思的答案。

  “是不是跟人權法一樣?”北京中醫藥大學的大三學生猜測說。“物權法跟人權法實質區別是什么?僅僅是一種對人,一種對物嗎?”

  “就是規定人們對物擁有一定權利的法律吧?”白領麗人牟瑩側著頭思考了一會,試探地說。

  “人有權利,物也有權利呀,大概是這樣吧。”家住北京大興的張生也給出了自己的解釋。

  ……

  90%贊同開飯館要征求鄰居同意

  王壯家住某小區的一棟塔樓內,妻子做得一手好菜,王壯認為在家中開了個菜館有利可圖,于是就打算在家中開個王壯餐館。您認為王壯開餐館要征得鄰居的同意嗎?

  王壯家住塔樓,妻子燒得一手好菜,王壯尋思著讓妻子在家中開個餐館,于是開始了他的“外交公關”,征求鄰居的同意。

  王壯在自己家中開餐館要不要征求鄰居的同意呢?

  4%的人們認為說不清楚。6%的人們則認為開餐館是自己的事情,沒有必要征求別人的同意。“我的地盤,我愛干嗎就干嗎。”

  持贊同意見的聲音高達90%,他們普遍認為,王二有必要征得鄰居的同意,理由是,開餐館會影響到鄰居的生活起居,比如油煙、噪音,以及來往的陌生人等等。

  讀者吳鋒還給記者講起了一個故事,這個故事曾經在北京電視臺的《七日七》播出過。

  王某的鄰居在樓上自家的起居室開了家公司,王某每天都能聽到樓上傳來的高跟鞋敲擊地板的聲音。無奈之下,王某只好給樓上的鄰居送去了拖鞋。本來以為從此可以過上安靜日子的王某,卻發現噪音有增無減,樓上又傳來了車輪聲。寢食難安的王某,只好“大出血”,給樓上的鄰居送去了地毯。

  “又是鞋,又是地毯,成本很高的。所以,征求鄰居的同意是很重要的。再說了,開餐館可能會改變整個環境,影響很不好。”

  但是,“開餐館與物權法不著邊啊!”包括吳鋒在內的大部分被調查者都不知道,開餐館與物權法之間存在怎樣的聯系,他們不約而同提出了疑問。

  54%私有財產、國家財產難以事實平等

  “私有財產怎么可能跟國家財產相比呢?開玩笑了吧!”

  在調查中,半數以上的人們認為,私有財產與國家財產不可能平等,“平起平坐?那是兩千年以后的夢。”

  仔細分析調查結果發現,3名博士與3名碩士在此項回答上不謀而合,都是兩個肯定一個否定。肯定的理由顯得有點牽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應分主體,不管是私有還是國家的,都應該是平等的。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人民擁有的私人財產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別是越來越多的人有了私人的生產資料,人們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盡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突破性條款已于2004年被寫入了憲法,但是由于一些歷史原因,長久以來,我們對財產所有、財產私有的觀念相對淡漠,加之我國長期實行公有制的經濟制度,對于什么是物權、什么是物權法等等一系列問題,不僅人們普遍認識較為模糊,而且相應的法律體系也不健全。

  人們認為,國家利益高于一切,雖說私人財產是不可侵犯的,但是國家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兩者就差一詞——神圣,但明顯的天壤之別。

  現實生活中,私有財產和國家財產能做到真正的平等嗎?46%選擇了“能”平等答案的人們,在記者追問時,大多數表現出猶豫的表情,繼而承認實際上還沒有辦法實現真正的平等。

  持否定意見的聲音大多認為:“國家可以隨時征收私人的私有財產,甚至不需要理由。”“談到財產問題必定要涉及到利益問題,我們在很小的時候就知道,先國后家,沒有大家哪有小家,個人利益永遠在集體利益之下。當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個人利益必然要服從國家利益。所以,私有財產怎么可能與國家財產平等?”

  52%遺失物招領期滿不應歸國家

  遺失物的歸屬問題,在所有的調查問題中是最有爭議的。拾得者將所拾物品上交給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張貼了招領公告,半年期滿,還沒有人認領,這個時候該怎么處置呢?

  30歲的大學女教師認為,既然無主就歸公。持遺失物歸國家觀點的人們達48%,他們的理由a大同小異,都是認為,找不到失主,該物品不能給拾得者,最后的歸屬只能給國家。也有人提出了建議,建議由國家和拾得人平分或者按比例分成,有的人還建議干脆捐贈給慈善事業。

  反對遺失物歸國家的聲音更大,不過,這些反對聲音中又分為兩派,一派認為應該歸拾得人所有,此派聲音最弱,只有22%;另一派認為,應該歸失主。

  選擇遺失物歸拾得者的人們認為,首先是因為該遺失物不應該充公,此外還可以當作對拾得者的獎勵,以激勵民風,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社會風氣。

  23歲的女碩士則認為,遺失物不是拾得者的所有物,拾得者充其量只是撿到而已;此外國家沒有權力侵占私人的利益,因此,遺失物還是要歸失主所有。她的意見代表了大部分持相同意見的人們的聲音。

  同時有人認為,東西是失主丟的,失主沒聲明說不要了,就應該永遠屬于他,其他人不該要;誰的東西就該給誰,不應該隨時間改變而發生變化,人家死了應該給人家的合法繼承人。

  還有人認為半年期滿,太短了,應該再長一點,這樣更人性,說到底,還是該給失主留著。

  57.5%城鎮居民可以購買農村宅基地

  城鎮居民趙涯一直向往在農村能擁有一所房子,以便休假的時候可以去小憩。民意調查顯示,他的這一想法得到過半數的支持,支持他的90%的人們認為:“現在還有買不到的東西?只要趙涯跟有關部門溝通好,辦理了相關手續即可。”

  “農民集體同意了就可以買,錢給農民平分。因為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只有大家都同意,并都能得到相應的款,應該可以買。”陳先生接受調查時說。王女士同樣不以為然:“只要有關系,有錢就行。”農民張民則表現得有點猶豫:“法律好象不允許,但是農民可以私自賣,俺們村就賣過不少。”

  兩名博士表示否定,理由是,土地是國家的,不能瞎買賣。2名碩士也以同樣的理由認為趙涯不可能實現他的夢想。

  42.5%的反對聲音中,部分人們認為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部分認為,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只有該村的農民才享有該權力;還有人認為,集體所有是癥結所在,“分賬不勻”,集體不同意,買賣就不可能成功。

  一名21歲初中文化的女臨時工選擇了不能的答案,她的理由是:保護土地,不能私自買賣,確保耕地,保護農民使用,不亂蓋、亂建。

  調查的最后,人們對物權法產生了好奇心,紛紛詢問物權法的現狀,都表示很期待物權法的頒布。

  《物權法》認知度

  調查之“偶然所得”

  本報記者在調查過程中,還遇到許多人對物權法的另類解讀,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大多數人對于物權法的陌生,記錄如下,以飧讀者。

  物權法:

  “知道物權法嗎?”

  “不知道,等等,前幾天好像在網上看見有這么個詞,內容不知道。”

  “那您從字面意思理解物權法什么意思。”

  “物權,不就是物的權利唄,和人權相對應。這年頭,什么都得講個權利、義務的。我說最近我的電腦怎么老死機呢,合轍跟我鬧物權呢。”

  “但是,物權也還得是人對物的權利。”

  “哦,人對物,還得要人啊。那簡單,不就是占有、使用、收益、處置嘛,你別以為咱真不明白。”

  用益物權:

  “知道用益物權嗎?”

  “有用的物的權利。”

  “什么是有用的物?”

  “能產生利益的唄,多嚴絲合縫。”

  天然孳息:

  “孳?哪個字?”

  “上茲下子。”

  “不認識。”

  “意思就是滋生,繁殖。”

  “咱是文盲。”

  “現在知道什么是天然孳息了?”

  “簡單,就是自然地、天然地、天生地繁殖出來的,滋生出來的類似利息的東西。”

  “比如——”

  “這個下出來的小崽應該是吧?”

  “對,你這不挺明白的嗎?”

  “我明白什么啊我,我問你,那克隆出來的、人工受精出來的小崽是天然孳息不?”

  “……”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知道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嗎?”

  “還是這個簡單,字都認識。就是建筑物分啊分的,分成原子以后,NO,分成質子、中子、電子以后,把這些個屬于某個人的質子、中子、電子統統都劃歸他名下,那些該是誰的質子、中子和電子都劃到誰誰名下。當然肯定有些是某些人一起擁有的電子、質子、中子,歸這些人一起所有。”

  地役權:

  “奴役土地的權利?就是地主的權利唄。有地才有的權利,沒地肯定沒有。”

  權利質權:

  “是不是下級對領導行使權力產生了疑問,去某有關部門質疑他的權利?這和物沒關系啊。”

  “質權的質是人質的質。”

  “哦,那是把權利押給別人?這東西好押嗎?我是街道計生組副組長,能押個房屋首付不?”

  “夠戧,不是那種權利。”

  “不是啊,那是……,對啊,股權啊,股票啊。這我這還套著不少,不過現在押了不合適啊。”

  “那這個存折也是吧,我這還有前幾天商店買100送100的代金卡不想用了,你幫我押了成不?”

  “……謝謝啊。”

  “別,緣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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