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國人智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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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2日 17:13 法制早報 | |||||||||
“集國人智慧,成偉大法典”的口號響亮如雷;也許,只有偉大時代的平常之人才能喊出這種驚天的自信! □支振鋒 此次進行的物權立法不由得讓人想起來許多久遠的往事。
1901年1月29日,在國勢危難之際倉皇出逃西安的那拉氏,此時得知洋人并無把她作為“禍首”懲辦的意思,開始定下神來,也開始考慮變法。 陰歷七月,手握重權的湖廣總督張之洞、兩江總督劉坤一聯名遞上著名的“江楚會奏三疏”,要求改革教育制度、整頓中法、采用西法。 很快,修律變法進入了深水區,進行民事立法開始成為時代需要。然而對于我們這樣一個長期浸染于官僚體制、忽視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為何物的社會來說,這個問題難度太大了。方法還是有的,那就是借鑒與移植。派員留學調研,聘請外國專家,開張修訂法律館,籌建政法新學堂,翻譯西書,以便除去舊疴,頒布新律。1896年頒布、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成了極好的樣板,而剛剛頒布的日本民法典則是借鑒德國民法典現行的好榜樣。1907年,沈家本、俞廉三等修律大臣高薪聘請日本人松岡義正參與起草民律草案并于1911年成稿。 早在1902年,張之洞、劉坤一、袁世凱在保舉沈家本、伍廷芳修律時已經提出修律時要注意“風土人情”的作用。經過一番討論,清廷1907年下詔強調修律要“參考各國成法,體察中國禮教民情”。秉承朝廷旨意,沈家本等開始組織民事習慣調查“各處鄉族規、家規。容有意美法良,堪資采用者,調查員應采訪蒐集”,“各處婚書、合同、租券、遺囑等項,或極詳細,或極簡單,調查員應蒐集各抄一份,匯寄本館以備觀覽”。修律之宗旨也很明確,“求最適于中國民情之法則”,“人事緣于民情風俗而生,自不能強行規撫”。事實上,民律草案第一條就規定:“民事,本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法;無習慣者,依條理”。這條經過損益,在以后民國民法中得到了保留。在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以及親屬繼承等方面,草案也都從傳統中吸取良多。 民法只能是對社會現實的記錄與回答,對仍處于自然經濟的中國來說,大部分人民連糊口都難,更沒有余錢去進行投資、置房、旅游、消費等種種自由選擇時,即使再高明的立法專家,他如何去調查社會還未存在的習慣與現實?基于某種預測而借鑒“先進”國家的超前立法,又怎能逃脫脫離社會之譏?對于一個從傳統向現代急遽轉變的社會而言,又有哪位立法者能夠真正的洞察先機?制定民法這一連皇帝太后都十分關切之事,實質上卻是與尋常百姓無甚掛礙的肉食者謀之,條件不成熟卻又不得不為之,想想也真為難了他們! 物換星移轉瞬百年。今天人們再提民事立法的時候,他們少了許多凄惶,多了幾分自信。紅紅火火的市場經濟與機智靈敏的市民百姓,是真正的堅強后盾,民事立法也充盈著足夠的自主與自立。于是,“集國人智慧,成偉大法典”的口號響亮如雷;也許,只有偉大時代的平常之人才能喊出這種驚天的自信! 6月26日物權法草案三審時,包括石廣生在內的部分委員建議將物權法交付全民討論。這不失為一個好主意,既然要“集國人智慧”,那么物權法立法就應該是一場全民大合唱而非學者或立法官員孤獨的男高音,這也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碼要求。因為,工農商學兵,律師官員企業主……這每一個你我他,哪一位不是“國人”呢?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