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與矯正的正義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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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30日 07:35 第一財經日報 | ||||||||
蘇振華 北京市建委日前表示,將采取三項措施打擊騙購經濟適用房行為。在這三項措施中,非常值得關注的一點是,對已經騙購了的經濟適用房,要進行歷史的追溯處理。 收回已購的房子,算是一個新鮮事物。在日常生活中,對于此類鉆政策空子的行為,
如果對這種追溯行為冠以一個學究性的稱謂,可稱之為“矯正的正義”。這一命題首先是由美國當代政治哲學家諾齊克提出,借鑒這一思想遺產,對于我們今天建設和諧社會,具有一定意義。 一個和諧的社會,必定是一個正義的社會,社會正義是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可是,到底什么是正義,卻是一個人言人殊的問題。正如我們熟知的,有“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這兩部分,由于“實質正義”依賴于每個個體不同的人生感受,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達不成社會共識,于是可以退而求其次,追求一種“程序”意義上的正義準則。 但是,如何集結人人愿意恪守的程序性的正義準則,仍然是一個問題。好的理論,應該是從常識出發,而后展開邏輯。諾齊克的正義理論,非常清晰,可以用常識性的語言進行解讀。 社會應該恪守的正義準則,在諾齊克看來,包括三個要點。第一是“獲取的正義原則”,對持有的最初獲得,或對無物主的獲取,如果是通過“合法”手段實現的,那么這種持有就是正義的。在現實社會里,判定獲取是否“正義”的準則,大致應該包括既有法律的明示規定和公序良俗,從這一準則出發,所謂“騙購經濟適用房”不是一項符合“獲取正義原則”的行為。 第二個原則是“轉讓正義原則”。如果財富的轉讓是通過合法的自愿交換、饋贈等方式完成的,那么,這種轉讓就是正當的。“轉讓正義”的實現還須通過“獲取正義”原則的檢驗,按照這兩項原則實現持有,才構成正當的權利。由于騙購經濟適用房違背了“獲取正義原則”,在此之后,騙購者將經濟適用房出售、出租所獲得的收益也就違背了“轉讓正義原則”,因此北京市建委此次提出的,對騙購者將采取勒令補足地價款、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措施是具有正當性的。 第三個原則是“矯正的正義原則”。這一原則指出,凡是經由不合理的手段獲得的利益,以及由此而進一步滋生的利益,均須予以矯正;握有公共權力、承擔社會正義維護者的政府是矯正行為的主導者。如果同意這一原則,那么,收回被騙購的房子而不是基于現實的考慮無所作為是合理的。 “矯正正義原則”是一個非常具有啟發性的命題,從這一原則出發,即便是歷史造成的不合理或非法占有的既得利益,依然不能逃脫正義的考量。實施矯正的正義原則,為建設中國的法治秩序提供了更廣闊的視野,也為社會合理化提供了努力的方向。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歷史地追溯到哪一個時點上是一個管理問題,或者說是一個藝術問題。但是,只要矯正的正義這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必定能有效杜絕人們試圖非法獲得社會財富的僥幸心理,從而使社會政策得到更有效率的貫徹執行,而這正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作者為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博士后)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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