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經濟時評 > 正文
 

不用重典無以治亂象 懲治騙購經濟房應引入刑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9日 09:44 華夏時報

  近日,北京市建委首次公布了46戶家庭騙購經濟適用房的事實,并表示凡騙購經濟適用房的,一律取消購房資格,兩年內不準再次申購經濟適用房,已簽訂購房合同的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房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這些措施的出臺且不論其行政處罰是否合法、有效,單從客觀上講就不能從根本上遏制騙購經濟適用房的行為。

  對于騙購者如果僅由購房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無異于公開默認其購買經濟適用房的
“資格”,公開允許有錢人侵占政府給予窮人的利益;如果僅僅是追回已購住房則意味著沒有給違法犯罪者任何懲罰,無異于放縱,起不到懲戒作為;再進一步說,如果騙購者已將該房出賣,對于買房人則處于《合同法》“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政府無權再收回。

  因此,針對當前騙購經濟適用房問題突出的現實及其社會危害性,應當考慮用刑罰手段予以調整和規范,以詐騙罪追究當事者的刑事責任,從而加大懲罰力度,從根本上遏制騙購行為。

  騙購從表面上看所騙取的是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但實質上是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之間巨大的“利益差”,侵占的是政府給予低收入者所減免的稅賦,其騙購的手段無非就是采取偽造各種證件、收入證明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這與詐騙罪無異。此外,騙購行為所侵占的“利益”可以量化。先不說經濟適用房和同地段的商品房之間的價格差,單就政府所減免的稅賦就完全可以量化,比如,有的經濟適用房項目的土地出讓金為400元/平米,如果超標準購買所超部分每平米就需補交400元,那么這400元就是買房人所享有的政府出讓的“利益”,也是騙購者至少所騙取的“財物”。這為是否適用刑法提供了可靠標準。

  騙購經濟適用房對房產業發展甚至政府公信力危害極大,而其行為也適用于刑法。不用重典,無以治亂象,而法治的威嚴也無從體現。

  原作者: 姚立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
繽 紛 專 題
頭文字D
頭文字D精彩呈現
瘋狂青蛙
瘋狂青蛙瘋狂無限
圖鈴狂搜:
更多專題 繽紛俱樂部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