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態為何水土流失嚴重 誠信缺失法院執行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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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8日 09:23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編者按 最近,本報記者及通訊員就長期以來困擾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贏了官司輸了錢”即勝訴案件“執行難”問題,對貴州省銀行業金融機構1991—2003年期間發生的清收不良貸款的訴訟案件進行了專項調查。統計數據和調查情況表明,勝訴案件“執行難”,難就難在社會誠信缺失,金融生態環境不佳。 根據中國工商銀行貴州省分行等十家銀行業金融機構1991—2003年調查統計,采取法
法院執行結果分四大類: (一)無財產可執行的5068戶,金額16.84億元,占未執行總額的40.67%。 (二)法院執行不力的1231戶,金額8.75億元,占未執行總額的21.13%。 (三)被執行人采取改制、重組、拆分、破產等手段逃廢債的220戶,金額3.52億元,占未執行總額的8.5%。 (四)其他情況未執行的3999戶,金額12.28億元,占未執行總額的29.6%。 根據調查結果預測,經法院判決應執行金額收回最高不超過20%,訴訟應執行總金額損失至少80%左右。其中無財產可執行的(包括破產終止執行、逃廢債、外出下落不明等)22.04億元,占損失總額的58%;有財產因執行不力損失8億元,占21.05%;;因財產變現難等原因損失近8億元,占比21%。本次調查顯示,訴訟貸款本金約占2003年末累計賬面不良貸款余額(含已剝離數)的8%。采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貸款,是目前我國保護銀行權益的最終手段。但“贏了官司輸了錢”、勝訴案件“執行難”問題充分表明,一些企業和個人社會誠信缺失,社會信用大環境惡化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地步!扒穫錢,天經地義”這個人類社會幾千年來共同遵守認可的鐵律被“誠信缺失有理,誠信缺失有利”和“誠信吃虧”所代替。市場運作靠法律保障,法律靠信譽支持!誠信是一個人、一個單位或部門必須遵守的最起碼、最基本的道德標準,沒有誠信,就沒有正義與公正,沒有正義與公正的社會,將是混亂和沒有希望的。 地方政府干預和法院有法不依、執法不公是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除銀行自身存在的原因外,地方政府干預和法院有法不依、執法不公是執行難的主要客觀原因。 地方政府干預。出于地方利益或集團利益,或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考慮,有的地方政府或明或暗采取多種手段干預,導致借款人有財產執行而不依法執行。本次調查顯示,受地方政府干預導致“執行難”的12.27億元,約占未執行總額的1/3。1993年2月16日黔隆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向廣東某公司貸款500萬美元,期限6個月,2000年3月20日法律訴訟執行金額人民幣3723.8萬元。在執行過程中,企業其他有效資產全部轉移,唯一查封到的一塊土地經評估市價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執行中遇到重重阻礙。在起訴方已聯系拍賣公司找到幾個意向性買家后,當地國土局竟以不辦理過戶轉讓手續相威脅,導致幾個買家自動退出。該企業系鎮政府直屬企業,鎮政府以收取多種費用及土地荒廢將收回為由,對債權人施壓,最后迫使債權人同意將土地由當地保證人以人民幣1300萬元回購,其余2423.3萬元全部損失。省外“執行難”,省內同樣“執行難”。2001年9月交通銀行貴陽分行對貴州某公司和擔保人提起訴訟,貴陽市中院和貴州省高院2003年判決15日內借款人償還1500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擔保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當時債權人銀行已凍結擔保人1500萬元在銀行賬戶上的貨幣資金,由于政府有關領導人干預,向法院施壓,在擔保方有足夠償還能力的條件下,該案得不到執行,現此案已終止執行。 法院有法不依,執法不公。在本次調查中大量情況表明,有的法官和法院以各種站不住腳的“借口”或“理由”,有的甚至公開損害債權人的權益。2002年農行石阡縣支行向某地區中級法院對債務人某公司所欠農行的貸款抵押物(抵押合法有效)房產和土地拍賣,用于清償所欠農行貸款本息531.4萬元,第一次拍賣未成功,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在省級報刊刊登拍賣公告,被法院無理拒絕。2002年12月18日,某中級法院公然違背國家“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當事人財產裁定”的明確規定,強行下達裁定書用該公司未抵押且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455.75萬元償還農行債務。之后,債權人多次向法院申請撤銷違法民事裁定書,要求依法按照抵押擔保合同約定的內容執行其抵押房產及土地。2003年4月8日,某中院書面駁回,其理由:鑒于公司職工的生存、社會穩定。后來農行石阡支行對該公司運轉情況進行全面深入詳細的調查,法院提出理由不成立。農行銅仁分行及石阡支行多次書面請求某地區中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撤銷錯誤決定,至今石沉大海,音信全無。 執行難是社會誠信缺失的集中反映 訴訟案件執行難,情況錯綜復雜,涉及面廣,既有體制問題,也有實際問題,各種利益交織在一起,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社會問題,其影響和危害超過問題本身,本質上是社會誠信缺失問題的集中反映。歸納起來有這樣幾方面情況: 其一,借款對象資產負債表“不清潔”,過度“透支”誠信。由于借款人利用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對稱,導致其資產負債表“不清潔”,已成為社會普遍現象和公開秘密,即使通過中介機構審計,因是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和目標進行審計,其結果可信度也很低,公司和審計聯手作假已屢見不鮮。通常借款人以“商業機密”、“形象包裝”等冠冕堂皇理由與造假報表、假數據混為一談,真假難辨。銀行對眾多的借款人缺乏有效手段實行全程跟蹤監管,特別是集團關聯貸款、法人關聯貸款和人際關系貸款的關聯交易掩蓋了大量的貸款風險,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又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銀行慎貸受政府壓力,亂貸受監管部門管理,再加之各行無序競爭的現實,借款人資產負債表“不清潔”導致銀行“五不清”由可能變為現實:即對借款人家底不清,資金去向不清,經營重大變化情況不清,借款人盈虧真實性不清,借款人清償能力不清,于是出現了本調查結果之一即訴訟案件總額中高達53.31%無財產可執行的現狀。 其二,誠信缺失成本很低,甚至根本不承擔風險。現行法律規定,公司破產追究股東和法人有限責任。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法律被嚴重扭曲,破產通過暗箱操作,股東和經理通過多種合法和非法手段轉移資產,換個牌子了事,可銀行的信貸資金沒有了。破產就是破銀行債務。為什么法律規定與現實狀況會形成如此巨大的反差呢?一是債權人銀行沒有必要的合法手段和充足的資源弄清企業家底的真實性,銀行信貸資金流失轉移與企業虧損混淆不清。二是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缺乏一個有合法手段、有權威偵察、鑒別企業或個人財產真實來源的職能部門或合法的私人偵探。三是政府經濟管理各職能部門對企業優劣綜合判斷缺乏一個統一科學權威的標準。比如政府看重GDP,稅務看重稅收,工商管理部門看重是否繳納管理費,銀行看重是否按期還本付息,各自為政,致使誠信缺失者有較大的生存空間。由于制度安排缺陷及現行法律法規難以全面有效實施,在多個層面包括企業、銀行、政府各部門各個環節都有可能變為道德風險的高發區。 其三,地方保護主義。由于地方和中央客觀上存在著的利益差異,加之現行財政“分灶吃飯”等制度派生出來的地方保護主義,特別是在1999年中央為推進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減輕國有大中型企業負擔,全國剝離不良貸款1.4萬億元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之一是地方保護呈發展趨勢。剝離不良貸款采取中央接單,納稅人埋單,地方政府不承擔任何責任,導致地方政府逆向選擇,剝離得越多,越對地方有利;剝離不了,就采取各種手段逃廢銀行債務。同時還引申出各種花樣和手段,地方政府把銀行依法清收不良貸款與地方利益、集團利益、部門利益、個人利益、社會穩定、從業人員就業、社會發展掛鉤……,掛鉤范圍越來越大,內容越來越多,沒完沒了。這種以犧牲“誠信”為代價取得的地方短期利益,實際上是飲鴆止渴,后果堪憂。 其四,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缺乏制度保障。勝訴案件執行難與我國目前薄弱的司法體系密切相關,F在大批企業通過重組、破產、收購等各種形式,懸空銀行債務或逃廢銀行債務,形成數額巨大的銀行呆壞賬,而有的地方法院推波助瀾,“助紂為虐”,這是因為“破”掉“逃”掉的都是國有資產。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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