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時評:經濟適用房被騙購 政府的責任何在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1日 22:36 人民網 | ||||||||
郭振清 最近,北京市內兩處經濟適用房樓盤“放號”銷售導致“火爆”和混亂場面,如何盡快解決經濟適用房存在的突出問題再次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 為買到三環新城四期的經濟適用房,數十天前,一些市民就開始在售樓處前“安營
似乎是作為一種回應,6月19日有媒體報道說,北京市擬出臺新措施嚴打經濟適用房騙購行為,市建委將把經濟適用房購買人資格公示的范圍由網上和辦公現場公示擴大到購買人所在的街道和單位。此前已經有46戶家庭被查實存在虛報個人申請資料、偽造戶口簿、單位公章等行為,其所購房屋已被收回。 這些舉措當然是值得肯定的,這至少表明地方政府部門在試圖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但是,當前,要想下決心真正解決經濟適用房建設開發銷售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問題,仍須進一步明確政府職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就是提供公共服務。而所謂的管理和維護秩序,最終的目的還在于服務。凡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地方,政府部門都有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都有義務確保合法、有序、公平、公正等服務的質量。經濟適用房問題同樣如此。既然確保中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既然經濟適用房在本質上是一項事關中低收入家庭安居的公共福利,既然我們已經推出了相關優惠政策,那就應當千方百計確保它的平民本色“不變味”,就不能放棄應有的監管責任而任由開發商一手操作,更不能允許“倒號”、騙購等不法行為的存在。 我們所努力構建的政府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第一要義就是其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必須源于一定的法律依據,嚴格依法行事,嚴格依規則辦事。這就需要我們解決問題的前提和首要條件是先得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則。經濟適用房問題之所以出現今天這種“無序”狀態,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規則的缺失,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現。盡管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但若干年來的既成事實是,有關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申請程序、出售條件在各個地方卻一直缺乏明確而具體的實施辦法,或者說雖有了較明確的管理辦法但其可操作性又較差。僅拿購房資格審核這樣一個敏感而現實的問題來說,迄今還沒有看到哪個城市的政府部門敢說自己都解決“好”了的,因而導致所謂的“便宜了富人”、“開著奔馳、寶馬來買房”的現象具有普遍性。 眾所周知,經濟適用房“一房難求”現象的發生,源于供應量的嚴重不足。這看上去是開發商在嫌利潤回報較低而不感興趣的問題,但實際上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利益觀錯位,不愿意花力氣建設經濟適用房”。因為用于高檔商品房建設的土地收益遠遠大于經濟適用房用地,一些地方甚至大大縮減或停止了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顯然,這不僅僅是落不落實中央政策的問題,而是政府部門在市場經濟中給自身如何定位的問題——究竟是為民謀利還是與民爭利?當然,住房市場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政策性住房只能作為必要的補充。但是,無數事實已經證明,房地產問題,“決不是一個簡單、純粹的市場問題,而是一個關系民生的,體現政府執政理念的大問題”。這樣看來,如何確保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符合的適當的經濟適用房供給量,如何在推進住房市場化和建設經濟適用房之間保持一種合理的比例關系,就成為考驗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履行職責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標尺。 解決好了上述問題,經濟適用房就不再“一房難求”。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