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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揪一個病官拉出來示眾算治庸風暴嗎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5日 11:14 中國青年報

  朱達志

  6月11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梅某,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嚴重違反審判工作規定和紀律被罷免職務。這是5月8日中共蘭州市委全委會通過“治庸計劃”以來,第一個因“不作為”而被免去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據悉,梅某在主審一起死緩案件時,沒按規定及時報請省高院復核,只把案件交給書記員,不久書記員辭職,案件一直沒有上報
,導致案件被告超期羈押,案件拖了4年沒有辦結。

  報道說:“中共蘭州市委掀起的‘治庸’風暴,已席卷全市黨政機關和各要害部門。”這樣的判斷不免給人夸大其詞之感!爸斡褂媱潯睂嵤┮粋多月,偌大一個蘭州市,“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機關及其下屬部門以及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這么一個龐大的隊伍,才“治”出區區一個“不作為庸官”來,何來“風暴”之說?

  更重要的是,黨政機關的各項管理工作如果都必須依靠暴風驟雨般的“運動式執法”去展開,那么只能說明其日常工作做得實在太差———換言之,假如平時嚴格按照《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公務員法》和《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規和機關內部的管理規定,規范公務員的日常行為,讓所謂“不作為、亂作為、不會作為”等普遍的“官員平庸表現”無以滋生,哪里還需要勞“治庸風暴”的駕?

  上述梅某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不是單純的“不作為”了!斗ü俜ā穼Υ擞袑iT的描述,如果不算“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第三十二條第八項),至少也是“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說輕一點是嚴重的不負責任,說重點就是瀆職行為。

  對這樣的行為,按照該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應該給予其記過、記大過或警告、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而這些,按照有關法規和規章,絕不應等到“案件被告超期羈押,案件拖了4年沒有辦結”這樣的后果出現,才借了“治庸風暴”的東風搞掂———況且只是免了梅某的職,而非《法官法》規定的懲戒事項中的撤職或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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