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向小儲戶收費要過三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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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2日 18:01 南方周末 | ||||||||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據《人民日報》報道,從今年7月1日起,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分行(下稱“深圳建行”)將對日均存款500元以下(即一年內每天的存款余額相加除以365天得到的平均數低于500元)的人民幣個人活期存款賬戶,實行0.01%的低利率,并收取每年10元的管理費。
深圳建行的做法,開了國有商業銀行向小儲戶收取管理費的先河,很難說其他商業銀行今后會不會如法炮制。但筆者認為,在以下“三關”尚不能逾越的背景下推出這種做法,并不恰當。 第一關:特殊使命 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在國內金融市場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它們至今仍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商業機構。國有商業銀行的信用,很大一部分來自于政府信用。在這種情況下,貿然增加儲蓄成本,對小儲戶征收管理費,不僅會損害國有商業銀行最終投資者的利益,還會破壞市場經濟的經營法則。因為,在國內金融市場競爭并不充分的條件下,完全由市場來決定服務的價格,必然會出現壟斷性經營行為或濫用優勢地位的經營行為。 國有商業銀行的“出資人”是全體公民,拒絕向自己的出資人(包括小儲戶)提供服務,不僅在情理上說不過去,在法理上也是行不通的。未經法定程序,未征求所有出資人的意見,商業銀行就擅自做主,通過降低存款利率、收取管理費的方式拒絕為一部分存款人服務,結果必然會損害公民的切身利益。 如果是在完全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中,作為市場主體的商業銀行當然可以自主定價,通過市場細分來確定自己的服務對象。但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特殊性在于,它必須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基礎上,為公民提供普遍服務。這是設立國有商業銀行的初衷,也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價值取向。因此,即使有外資銀行或地方股份制銀行實行市場細分的差異化服務,肩負特殊使命的國有商業銀行也不能貿然向客戶收取管理費。 第二關:法律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頒布的《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以及中國證監會2003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都沒有禁止商業銀行向小儲戶收取管理費,有人據此認為,商業銀行是可以向小儲戶收取管理費的。 但在筆者看來,央行及銀監會在有關規定中并沒有授權國有商業銀行擅自做主向儲戶征收管理費。相反,根據這些規定,各商業銀行在制定服務價格時,仍然必須符合政府有關指導價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央行及證監會的文件都不能違背商業銀行法和儲蓄管理的行政法規。 銀行監管部門清醒地意識到了金融領域競爭的必要性,希望國有商業銀行通過靈活的存貸款利率和差別服務提高自身的競爭力。但監管部門也必須充分意識到,國有商業銀行屬于特殊銀行,其在許多方面擔負著普遍服務的義務。換句話說,在法律上,國有商業銀行必須承擔比一般商業銀行更多的社會責任。如果無視傳統國有商業銀行的特殊屬性以及法律對其的特殊要求,盲目地放開國有商業銀行的服務收費項目,就必然會觸犯國家法律的規定,至少在某些環節上會造成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不相匹配的現象。 第三關:合同約束 在國有商業銀行與儲戶之間已建立儲蓄合同后,前者如果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規定,在銀行與儲戶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銀行不宜擅自修改合同內容。 因此,在已建立的合同關系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個別地方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援引部門規章和監管部門的文件,擅自決定向小儲戶收取管理費是不恰當的。至少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其對“老儲戶”收取管理費就是違法的。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糾正這一做法。 國家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制定儲蓄法,對儲蓄合同作出明確規定,防止少數商業銀行及部分監管部門通過隨意解釋國家法律或下發紅頭文件來片面改變業已存在的儲蓄法律關系,損害小儲戶的利益。 現行的合同法沒有對儲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這是一個重大疏漏。建議立法部門在制定儲蓄法的時候,對儲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內容及合同變更的法定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總之,在國內金融市場競爭不充分,國有商業銀行仍擔負著特殊使命;法律尚未完全放開商業銀行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國有商業銀行與儲戶之間的合同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國有商業銀行不宜對儲戶收取管理費。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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