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話:盡快完善動產抵押登記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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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1日 15:57 新浪財經 | ||||||||
特邀嘉賓: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法律處處長、《中國信貸人權利的法律保護》課題主持人 劉萍 主持人:為什么說擔保抵押制度與銀行的信貸能力息息相關? 劉萍:擔保抵押制度的完善與否與信貸能力是息息相關的。在一個完善的擔保交易
主持人:以動產為抵押實踐中的難度主要在哪里?如果擴大動產抵押范圍,怎樣才能切實保證信貸人的權利? 劉萍:所謂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并且不轉移對動產的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以動產為抵押在實踐中的難度主要在于“動產易動”。動產因其具有流動性而容易流失,因此在傳統民法中以動產設定抵押原先并不多見,而多限于動產質押,即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式。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動產價值大幅度增長,特別是統一的動產登記公示制度的建立,推動了動產抵押實踐的長足發展。 目前在我國,盡管《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物范圍較窄,但是在信貸實踐中金融機構所能接受的抵押物還遠遠少于《擔保法》中規定的抵押物范圍。也就是說,目前銀行普遍接受的動產抵押物僅限于少量的通用型固定資產,不接受企業存貨、應收賬款等流動資產的抵押。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國動產擔保法律薄弱,特別是不甚完備的抵押登記制度阻礙了以動產為抵押的信貸實踐的發展。“動產易動”,動產抵押權容易因動產的數量、價值、位置、屬性不易確定而落空,這是動產抵押擔保實踐的最大顧慮,所以動產抵押需要一個很好的抵押擔保信息公示系統。 因此必須盡快改進完善中國的抵押登記制度,建立統一、便捷、低價、高效的公示性動產抵押權登記系統,透明動產抵押權的法律關系,明確動產抵押權的優先受償順序,避免善意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才能使信貸人權利得到切實保證,才能使動產抵押物范圍的擴大在信貸實踐中得以真正實現。 主持人:您認為我國擔保抵押的登記制度還存在哪些主要問題?應如何改進? 劉萍:第一,我國目前的抵押登記制度設計行政色彩濃厚。登記部門大多為行政機關,并且在抵押登記時須對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權屬和價值等進行實質審查,這就導致政府直接面臨的責任風險增多,登記不實將帶來國家賠償;另一方面,寬泛的審查范圍和強大的審查力度,必然會增加抵押登記的時間和成本,阻礙抵押擔保業務的廣泛開展。 第二,我國沒有集中統一的抵押登記系統,不同抵押物須在不同部門登記。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進行的相關調查,我國現有的抵押登記機關達15家之多。十多個行政部門分別登記,相互之間甚至同一部門內部各地區之間互不聯網,登記系統電子化程度低,登記信息處于相對分散、隔離狀態,且缺乏透明度,增加當事人查詢、檢索的難度,不利于信息的充分和有效利用,降低了登記的公示效力;多個部門負責登記,登記系統重復建設,增加整個登記系統的運作成本和管理成本,使當事人負擔加重。 第三,動產抵押登記程序繁瑣,登記內容復雜,收費標準不統一、不規范,導致抵押登記時間長,成本高,難度大;有些抵押登記期限與抵押擔保期限不匹配,致使當事人在同一抵押合同內多次進行抵押權屬登記的情況。 第四,對動產抵押登記機關依法進行登記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不同登記機關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確定各自的登記責任和義務,導致多頭登記,即不同部門對同一抵押權進行登記。如果當事人同時到兩個以上不同部門對抵押權進行登記,勢必增加抵押登記的時間和成本支出;如果當事人只到其中一個登記部門登記,則為重復抵押提供了可能,易使抵押權人利益受損,并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另一方面,與多頭登記相對應,一些動產抵押如企業應收賬款、存貨以及收費權等卻找不到登記部門,使抵押權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使實際可操作的抵押物范圍大大縮小。 第五,動產抵押登記對抵押權的效力不統一,有的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有的則采取登記對抗主義。例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不登記不生效,采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而第43條又規定,“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則采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且兩種效力的區分缺乏合理的基礎。 第六,動產抵押權優先受償規則不明確,抵押權人無法確定在自己同一擔保物上債權的優先受償順序,從而易使動產抵押債權懸空,導致金融機構信貸萎縮,經濟發展缺乏動力。 應該盡快完善我國的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統一動產抵押登記部門,對抵押登記采取形式審查制度,實現電子化登記、公示,提高抵押登記的效率和查詢的便捷,實現抵押登記信息全社會共享,為真正擴大動產抵押范圍創造良好的制度基礎。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