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重塑公信力難 馬富才復出審視引咎辭職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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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31日 04:00 中華工商時報 | ||||||||
惠銘生 一段時間以來,關于中國成立能源辦以及中石油前掌門人馬富才能否“東山再起”的話題,一直引起人們的關注。有消息稱,他已在某部門“復出”了。 我絲毫不懷疑馬富才的人品與工作能力,他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期
以往,由于“官本位”觀念根深蒂固,干部“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一直是“官場”的潛規則。我們經常耳聞目睹一種社會現實,即有些干部在工作上出現重大失誤后,上級主管部門對其“處理”結果是停職檢查或撤職,但不久之后,那些被“處理”了的干部往往是平級調動或者異地做官,像這樣的例子司空見慣。當時馬富才引咎辭職后,社會猜測也是多多,今天果然應驗。馬富才終于沒有走出“官場”潛規則那個怪圈:引咎辭職是假,迫于壓力逃避問責風頭,等待時機東山再起是真!但是,馬富才引咎辭職才一年,就不再承擔開縣“12·23”井噴特大事故之“咎”了嗎?那么,誰該為那死去的243人擔責? 再者,馬富才的復出,也是對引咎辭職制度的挑戰。2004年4月,馬富才的辭職,首開引咎辭職“先河”,在我國引發了引咎辭職“風暴”,隨后,對密云踩踏、吉林火災等特大安全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官員相繼引咎辭職。可以說,引咎辭職制度折射出官員責任追究制度正取得突破性進展,體現了政治文明的一個進步,表明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從嚴治政、依法行政,強化責任追究,正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目前,隨著依法行政的推行,引咎辭職的范圍逐步延伸,不僅對負有安全過失責任的官員進行問責及引咎辭職,對官員在其他領域的責任追究如管理不善、政績平平、用人失察、決策失誤等也應納入引咎辭職范疇。可以說,引咎辭職制度將成為我國行政機關中的常態和慣例,并逐步形成制度化、法律化。不久以前,中共中央已經批準實施《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其中對“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做出了嚴格規范。新頒布實施的《公務員法》也對引咎辭職制度做出了詳細而嚴格的規定。而首開引咎辭職“先河”的馬富才這次“卷土重來”,在引咎辭職剛滿一年后重新出任高官,這恰恰是對引咎辭職制度的踐踏與挑戰,是對法律權威的否定。他的復出,如同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為其他引咎辭職者的復出提供了“范例”,起到了“榜樣”作用。 馬富才復出,易;但重塑公信力,難!馬富才復出,事小,但破壞引咎辭職制度,事大!他的復出,不是關系個人政治前途的小問題,而是關乎政治是否文明進步的大問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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