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高風險才能給腐敗致命打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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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5日 10:21 人民網-江南時報 | ||||||||
范大中 近日,美國一個名為DPC的醫療公司由于在中國向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和服務而觸犯了《海外反腐敗法》,受到總額480萬美元的罰款。
諸如《海外反腐敗法》這樣的法律能發生效用,這在我們的習慣里,是不可想像的———本國的公司在他國行賄,受益的是我們,受損的是他國政府與法治,干嘛要懲罰自己人? 就算我們制訂了同樣的法律,也很可能難以落到實處。別說在國外行賄難以掌握證據,司法力量遙不可及,就算那些鼻子底下的本國公司在本國內的行賄,查證起來不也相當困難嗎?美國的司法系統又不是超人,他們也面臨同樣的困難,那么,他們是如何使《海外反腐敗法》不成為“虛法”的呢?該事件與此前類似的朗訊事件、張恩照事件有一個相同的地方,那就是行賄行為都是美國公司在自查中發現的。據DPC公司介紹,2003年2月,公司自己發現了在中國的分公司———天津德普公司的賬面問題,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之后,自動組成了獨立調查委員會對德普公司展開調查。 這又是一個讓筆者詫異的舉措。按照國內公司的慣例,國內的上市公司若是發現下屬公司有行賄行為,才不會“傻”到跑去報告證監會,它們不但會將此列為公司最高機密,還會同聲同氣抱成一團讓外部力量無從下嘴。它們不但不考慮如何杜絕行賄,反而是絞盡腦汁去想如何找到行賄的機會。這些年來不管我們抓了、斃了多少貪官,都無法嚇阻人們在行賄者巨額的金錢面前動貪念伸黑手,同一崗位上的貪官前仆后繼倒了一個又一個的事例就是證明。 在對待行賄問題上,美國的公司已具備了基本的“自我清潔”的能力,主動抗拒行賄,而國內的公司則根本沒有這種能力,我們遺漏了什么? 從美國公司的主動“自首”可以想到,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們根本就沒有想到過要處罰行賄者、給行賄者設置高壓線。美國的公司“自查自糾”并不是基于道德上的動機,而是害怕一旦行賄的事實暴露,將為整個公司帶來滅頂之災自毀前程,所以它們必須小心謹慎,遠離行賄。國內的公司沒有這種擔心,它們從不擔憂行賄有什么風險,這些年來,我們可曾有見過因行賄而破產倒閉的公司?我們的證監會自成立以來,從不曾因行賄而摘過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牌。不僅如此,甚至在各種貪案中所查實的行賄者,也是在眾人的目光下不了了之,一如此次DPC事件,國內的行賄者也多半是毫發無損,繼續逍遙。 如今,我們的反腐工作中,對受賄者的處罰,不可謂不嚴,但對行賄者的追究,卻似乎過于寬大。因此,如果要讓反腐廉政更有效,必須改變這種行賄毫無風險的大環境,加大對行賄者的處罰力度,從源頭上給腐敗以致命的打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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