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賠償標準何以常年不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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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07:05 中國青年報 | ||||||||
阮占江 新華社5月18日報道,現在旅客航空托運的行李價值一般都在幾千元左右,僅一件西服就可能超過1000元,但按照現行的民航規定,如果行李丟失,航空公司只以行李的重量為依據,每公斤賠償不超過50元,如果按經濟艙每人免費托運20公斤計算,大多數人的行李賠償不會超過1000元。這是因為目前航空公司的賠償標準依據的是1996年制定的中國民用航空
對于這種以斤而論的賠償標準,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感覺不公。 盡管我們承認,法律本身確實需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以讓社會產生一定的合理預期。但是,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出臺,都理應充分尊重和依賴于整個社會現實,都必須最大限度地體現社會公平、公正,以達到社會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那種刻意忽視和拖延法律制度修改的行為,不僅會導致社會各界對法律法規制度本身的質疑和不滿,導致法律本身的地位和權威遭受質疑,也會影響整個法治的進程。 遺憾的是,人們經常看到,凡是需要強勢單位承擔主要責任時,相關的法律法規總是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修改。比如火車撞死人,比如各種人身傷害的賠償,多年來總是心安理得地保持在原先的水平,并且美其名曰保持法律法規的持續性和穩定性;而凡是那些需要廣大社會民眾承擔和增加成本的時候,一些標準的修改似乎總是無比迅速、及時。比如一些景區門票的紛紛上漲,比如房屋貸款利息的上漲,比如水價的上漲。這種對待法律修改迥然不同的態度,顯然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的。 要想有效改變和避免這種情況,首先需要克服為部門利益服務的立法缺陷。我們不難發現,很多時候,正是某些相對狹隘的部門利益本位思想,直接而緊密地制約著許多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民航賠償標準之所以遲遲不能得到修改和調整,顯然在于提高賠償標準需要民航方面承擔更多的利益代價。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審查部門要積極發揮作用,直接審查這些法律法規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 事實早已經證明,外部監督往往比自覺完善更為有效和迅速。在法律法規的修改、廢止等方面,單純地依靠一些利益既得群體的自我覺醒,單純依靠一些外在事件的推動,所要付出的代價和教訓往往相當慘重。為避免類似悲劇的再度發生,我們不僅應該有一種相對積極、主動的態度,更應該建立和完善一套相對科學、完善的程序、機制,把對各種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修改和撤銷作為一種制度和程序規定下來,而不是每次都要等到悲劇發生后,才亡羊補牢。 需要看到的是,立法法早就明確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撤銷法規的權力,有關方面也看到和承認了目前我們確實存在著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某些法律條款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相抵觸或不一致的情況。然而,立法法實施近4年來,這方面的工作還沒有積極、主動、有效地展開,其中原因固然較為復雜,但卻不是對公眾利益遭遇侵犯視而不見的理由。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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