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土地使用期限成為囤地囤房者的緊箍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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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9日 07:04 中國青年報 | ||||||||
成彪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措施進一步細化。其中有一條是:加大對閑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實制止囤積土地行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5月12日《新京
仔細解讀上面的條款,覺得還有明顯的漏洞:對逾期未動工開發的土地要收閑置費或無償回收,那么開發商念個“拖”字訣,如期剪彩開工,不緊不慢施工,建它個兩三年甚至更長;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建設了,可房子囤在那兒不出手。對于這種變相囤地囤房行為,我們又該怎么辦? 房地產開發商囤地不開發、囤房不出售,鉆的是“房產使用期限縮水”沒被購房者重視,管理政策缺位的空當。只要較真起來,并且規范到位,土地使用期限就是囤地囤房者的一道“緊箍咒”,幾乎沒有開發商敢于接招的。 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土地使用權”與“房產使用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期限規定也有很大差別。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從土地批注日期開始計時;附著在地面上的房產使用期限根據房屋結構設定年限,但最高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期限,從房產證辦理日期開始計時。舉例來說,某先生不久前在南寧市瑯東新城區購買了一套價值70多萬元的新房,在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時,就發現土地批注期限與自己能夠到手的房產證期限之間有近5年的“時差”。也就是說,他這套新購住房的使用期只有65年,比法律給予的使用期限整整縮水5年,如果按房產的總價值來計算,這筆損失就是近4萬元,占了房產總價的近10%。 然而,房地產開發商不承認這種事實存在與損失估算方式。南寧市某房地產開發商認為:“房屋價格上漲實際上已經彌補了由于房屋使用期限‘縮水’給購房者帶來的損失,這種價格上的漲跌呈現出‘堤內損失堤外補’的態勢,不能簡單用‘購房價格除以使用時間’的方式來計算。”我們只需用兩種簡單的方式來擊破他的謬論:一、如果房屋的價格在下降,“堤內損失堤外補”怎么個補法?二、如果購買了同一地段的另一套同類型房子,土地批注期限與房產證期限之間只有1年“時差”,兩個房子在售價上不會有差別,可業主獲得的房產使用期就是69年,房產在無形中比現在這個“增值”了不少,難道不是嗎? 或許上述估算方式仍不夠科學,但土地批注期限與房產證期限之間的“時差”,給購房者帶來了損失是不爭的事實。而這個“時差”是被房地產開發商在建設施工中“消費”掉和囤地囤房中“浪費”掉的,由此產生的損失當然不該由購房者來承擔,而應由房地產開發商“自作自受”,而且房地產開發商就該受到這樣的約束,以珍惜寶貴的土地資源。由于這筆“損失”體現在房產使用權的末端(幾十年后),不熟悉業內行情的購房者還沒有注意到;加之國家在這方面的政策仍有缺失,管理還不到位,客觀上造成了“房產期限縮水”不用擔責的現狀。 隨著房地產市場和購房者消費心理的成熟,厘清土地批注期限與房產證期限之間的“時差”責任已必不可少;就穩定房價的當前任務而言,這也是依法制止囤地、打擊囤房的有力武器。為此,筆者建議,在新房房產證辦理時,土地使用期限獨立核算,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比照土地批注日期計算出兩者的“時差”,除去必要的建設工期(也可以不除),再對照總房價推算出“時差”的損失,由房地產開發商全額返還給購房者,以此來保護購房者權益,終結囤地囤房的不良現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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