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獎勵人才有違稅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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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7日 06:57 中國青年報 | ||||||||
盛翔 根據新出臺的《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自今年6月30日起,對于在北京工商注冊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各類外地進京高級人才,將實施資金獎勵,用于高級人才在京買房、買車及投資和培訓,最高獎勵標準可達30萬元。獎勵標準以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為準,每年限申報一次。(5月12日《華夏時報》)
此規定所稱“高級人才”雖分為6類,卻具有鮮明的共同特征:要么“連續2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要么“年薪10萬元以上”,要么是“文化名人、體育明星”之類。這些人算不算得上個頂個的“高級人才”姑且存疑,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這些人即便不是個頂個的富翁,至少也是個頂個的有錢人。 讓人不解的是,作為“高級人才”被獎勵的這一群人,他們是否為社會發展做出了比別人更多更突出的貢獻,理當在正常的經濟序列中獲取高額回報之外,政府再額外對之進行經濟序列以外的獎勵呢?“有錢即等于高級人才”?“職位高即等于高級人才”?“名人明星即等于高級人才”?這些邏輯當中的任何一條在道理上顯然都是說不過去的。 而且,作為“高級人才”被獎勵的這一群人,他們本身就在經濟金字塔中處于上層位置。設若政府再拿出一大筆錢來獎勵他們買房買車投資培訓,這將是不折不扣的“劫貧濟富”,必將進一步拉大社會貧富差距。 或許有人會認為,個稅返還式獎金的來源是“高級人才”們的納稅,返還與否于別人的幸福感沒有關系。這無疑是一種荒謬的無知。國家稅收的征收依據是人民賦予的強權力,稅收一旦收取上來,就變成全民的共同資產。在法律之外,另行返還“高級人才”所繳納的個稅,這必然損害其他公民的切身利益。 我們知道,開征個人所得稅的目的,除了增加財政收入為政府聚財之外,正是要通過對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促進全民共同富!,F在,政府在全民征收個稅之后,再另行對“高級人才”進行個稅返還,完全消解了開征個稅的社會價值,與稅法精神背道而馳。如此獎勵“高級人才”,固然能滿足“高級人才”的幸福要求,卻要以降低整個社會的幸福指數為代價。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