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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邊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5日 11:49 21世紀經濟報道

  章 奇

  我國現有農村金融體系存在諸多問題。首先,農村正規金融市場組織不完善,國有專業銀行的壟斷搖身一變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壟斷;其次,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不僅無法向農村經濟提供足夠的金融服務,而且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渠道;再次,至少直至本世紀初,由于貨幣管理當局對一切非正規金融市場持嚴厲管制的態度,因此民間金融
處于“邊緣”狀態,無法進一步擴展規模和經營網絡,只能為農村經濟和農民提供簡單的金融服務。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考察,簡而言之,可以概括為供給與需求的脫節。

  供給方集中體現在農村信用合作社身上。一方面,農村信用社的農村金融壟斷地位使得其通過自身努力以改善經營狀況的動力不會很高;另外,農信社只是名義上的金融“合作”組織,其經營經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預,行政干預下的貸款往往最終成為呆帳、壞賬。

  另一方面,農信社經營的利潤導向越來越明顯,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無足夠激勵向農村經濟活動提供貸款。

  從需求方農戶來看,農戶信貸有自身的特點:一是信貸需求主體數量大,高度分散,經營規模小;二是農業生產季節性強,周期長,受自然資源和自然災害影響大;三是農村地區經濟相對落后,交通通訊條件差,信息傳遞不便;四是農民收入水平遠低于城市,戶均擁有的財富和抵押品嚴重不足。這些特點決定了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信貸風險都很高,其貸款需求自然難以從信用社得到滿足。

  解決問題的出路在哪里?同樣的,需要從供給和需求兩個角度進行考察。

  從供給角度來看,首先應針對目前農信社的壟斷局面,放開對農村民間非正規金融(包括各種形式的基金會、互助會、民間借貸等)的限制,承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合法地位,逐步將農村非正規金融納入金融監管的范疇中去,形成不同金融機構、組織之間的良性競爭。

  其次,可以考慮對國有專業銀行和農信社進行拆分重組,并在條件成熟時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原國有專業銀行或農信社的人員、技術和網絡優勢,迅速建立起一個以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為主體的、競爭性的金融網絡。

  許多人擔心放開民間金融會對現有農村正規金融造成沖擊;民間金融自身風險很大,不易監管。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這樣的擔心顯然是不必要的。在許多地方,民間金融仍然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和活動,承認它們的合法性不過使它們公開化,并不會對正規金融的經營造成新的沖擊。

  從供給角度來看,首先應針對目前農信社的壟斷局面,放開對農村民間非正規金融(包括各種形式的基金會、互助會、民間借貸等)的限制,承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合法地位,逐步將農村非正規金融納入金融監管的范疇中去,形成不同金融機構、組織之間的良性競爭。

  其次,可以考慮對國有專業銀行和農信社進行拆分重組,并在條件成熟時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原國有專業銀行或農信社的人員、技術和網絡優勢,迅速建立起一個以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為主體的、競爭性的金融網絡。

  許多人擔心放開民間金融會對現有農村正規金融造成沖擊;民間金融自身風險很大,不易監管。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這樣的擔心顯然是不必要的。在許多地方,民間金融仍然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和活動,承認它們的合法性不過使它們公開化,并不會對正規金融的經營造成新的沖擊。

  當然也可以通過其它的政策措施來沖銷放開民間金融所造成的一次性沖擊。例如,目前的農村儲蓄機構只存不貸,不僅成為農信社吸收儲蓄的競爭對手,而且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一大渠道。2003年8月央行規定農村儲蓄新增存款可由郵政儲蓄機構自主運用于除貸款外的多種業務,這只會進一步加劇農村資金流向的“非農化”。因此,可以考慮在放開民間金融的同時取消農村儲蓄機構,不致加劇農村資金流向的“非農化”。

  從需求角度來看,應該在自愿基礎上大力鼓勵和發展各種農村(民)組織和協會,包括廣義上的各種經濟組織(協會)以及狹義上的金融合作組織(協會)。

  根據國際經驗,凡是農業比較發達、農村經濟發展較為平穩的國際和地區,均存在大量且成熟的農村(民)經濟組織。例如世界最大農業國美國早在1986年就擁有農業供銷合作社和有關服務合作社4799家,每6位農場主中就有5位是通過合作經濟組織獲得各種經濟服務。歐洲最大農業國法國的73萬個農場中,絕大多數農場主都參加了產前、產后領域的合作組織。德國所有的農戶都是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其它歐洲國家例如荷蘭、瑞典、丹麥等國的情況也大同小異。中國的海上鄰國日本,村村都有農民專業技術協會,戶戶參加農民協會。

  農民通過自己的組織(協會)去爭取貸款,不僅可以有效地解決分散的農戶缺乏貸款抵押品、以往貸款資信歷史記錄缺乏等缺陷,同時也可以極大地提高農戶在爭取貸款過程中面對金融機構的談判能力;還可以有效地解決農村自人民公社解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后農村公共服務提供者缺位的現象。

  既然要將非正規機構正規化,相應的立法自然是當務之急。但是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關于農民組織的法規,同樣地,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對各種金融組織的構成、功能和活動內容進行規范,在統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許多種融資方式和組織機構的有序競爭,控制金融風險。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中國科學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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