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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零售價實際是把宰人不見血的刀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2日 10:53 紅網

  一件標牌上“建議零售價”為220元的外衣,店主說打折降價到100元,可買主還是不依不饒,不停地討價還價,最終以76元成交。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買主卻覺得并沒有占到什么便宜,仍然認為自己還是買貴了,口口聲聲說自己吃了虧。這是筆者親眼所見的一幕。

  其實,只要留心觀察一下就會發現,近兩年來,市場上標注“建議零售價”的現象較為普遍。明明只賣30元一件的襯衣,標簽上的“建議零售價”竟然達到128元!明明只賣50元
一個的不銹鋼飯盒,卻標出了160元的高價!“建議零售價”45元的某品牌洗發水,實際零售價也“縮水”到35元。

  商品上標注的“建議零售價”多是生產企業直接印制在包裝上的,也有商家自己印制后再放上去的。但不管怎樣都是一種商業促銷手段,也只不過是商家在消費者面前玩的一場心理游戲,與“跳樓價”、“放血價”相比,它具有極大的隱蔽性,會在更大程度上誤導消費者。因為在商品上掛一個“建議零售價”的標簽,顧客一般都不會“攔腰打對折”地砍價,而是比照“建議零售價”還價,只要比“建議零售價”少個幾元、幾十元就會相當滿意了,特別是遇到一些眼見“建議零售價”標識后不好意思叫低價的顧客,商家就會大賺一筆。消費者往往被“建議零售價”這溫柔一刀宰過了還不見血、不知痛。看來,超高的“建議零售價”讓商家有了極高的利潤,所以一些生產企業為了迎合市場,與商家形成一種默契,故意將標注的“建議零售價”抬高,定得“有利可圖”,二者成為了互惠互利的伙伴關系,共同用名副其實的“泡沫價格”來誤導消費者、“猛宰”消費者。

  “建議零售價”是泊來品,善意的“建議零售價”出現的目的應該是為了給商家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平臺,是一些名牌生產企業對自身標識的一種控制,使用它一方面可以防止商家擅自抬高價格而損害消費者和生產企業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某些商家因競爭需要而過分壓低價格,損害產品和生產企業的形象,從而保護生產企業、商家和消費者三者的利益。為此,生產企業對“建議零售價”的制訂應該有一套嚴格、科學、完整的計算程序,既要考慮產品的成本、質量、銷量和品牌、技術含量的價值,同時還要考慮商家的應得利潤、消費者和市場承受能力,綜合這一系列因素才能得出。而事實上,我們所見到的“建議零售價”通常都是惡意的,成為了生產企業與商家聯手欺騙消費者的一種手段。

  出現這種情況,除了由于受高額利潤的驅使外,更主要的是我國的價格管理法律的缺失讓一些生產企業和商家有隙可乘。盡管“建議零售價”做到了明碼標價,但不同于明碼標價,其標價與實際售價不符,從某種意義上來看,仍不符合《價格法》的規定,商家還是應該按商品的實際售價標示價格,所以筆者認為應該視為一種價格欺詐行為,至少形成了對消費者的“心理欺詐”。可是,我國的價格管理法規中,根本沒有“建議零售價”這一概念,也就談不上“建議零售價”應該根據什么樣的標準來制定,更不可能在規定的13種價格欺詐行為中包括惡意濫用“建議零售價”了。因此,與市場實際銷售價格相差甚遠的“建議零售價”往往就成為了生產企業和商家在促銷中頻頻打出的“擦邊球”,不少商品標注的“建議零售價”,包括類似的“市場指導價”、“最低限價”等,大都高于商家實際銷售的零售價,在監管盲區中大做文章共同欺騙消費者來漁利。

  面對“建議零售價”,消費者所能做就是盡量“敬而遠之”,也就是不要被標注的“建議零售價”所蒙蔽,而應該根據商品質量理智購物。真正重要的問題是,作為政府主管價格監管的物價部門要“該出手時就出手”,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強市場價格的監管,在明碼標價的基礎上,逐步推行明碼實價,斬斷“建議零售價”這么一把游離于監管之外的“宰”人不見血的刀,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稿源:紅網)

  (作者:王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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