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為何蔡豪文賭掉300萬公款未獲賭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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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9日 22:20 人民網 | ||||||||
網友:李克杰 5月8日,曾被公安部A級通緝令公開通緝抓捕的“官賭”蔡豪文,被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依法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7年,并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
曾經轟動一時的“官賭”蔡豪文終于受到了法律制裁,是罪有應得。然而,法院的這一判決可能讓許多公眾看不懂,他們不能理解為什么法院只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對蔡豪文進行定罪量刑,對賭掉300多萬公款的蔡豪文為什么沒有認定賭博罪?顯然,法院方面已經充分預料到公眾可能發出的質疑,對此主動進行了釋疑,指出沒定賭博罪的原因主要在于,蔡豪文到境外賭場參與賭博的行為不符合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應當說,蔡豪文挪用公款300多萬元到境外賭博,揮霍一空,其情節是惡劣的,主觀惡性是大的,社會危害也是嚴重的,單賭博行為本身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追究其刑事責任,否則就是法律不公,公眾是不能服氣的。但同時也應當承認,延邊州中級法院沒有判處蔡豪文賭博罪也是嚴格適用法律的結果,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那么,為什么司法實踐與民意訴求和普通公眾看法存在如此大的距離呢?探究其中的原因,尋找相關的對策,也許正是蔡豪文案體現的積極意義。 在筆者看來,“官賭”蔡豪文之所以沒有被判處賭博罪,是我國刑法賭博罪規定存在嚴重缺陷的結果。要想防止“蔡豪文現象”的再次出現,讓豪賭者為自己的賭博行為付出法律代價,就必須認真修補刑法關于賭博罪規定的缺陷和漏洞,織密法網。 就當前我國刑法關于賭博罪的規定來看,除了主觀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這一要件外,構成賭博罪客觀上則必須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而按照最新權威解釋,“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從中我們不難看出,當初的打擊重點是開設賭場的“莊家”和組織引誘賭博的幫兇,對于參與賭博的行為人則只打擊那些“以賭博為業”者。 然而,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社會風氣的不斷變化,賭博已經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傾向。一是越賭越大,動輒成千上萬,甚至十萬百萬;二是官賭成風,除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到境外賭博外,還將賭博變成行賄受賄的新途徑;三是賭博形式和途徑日益增多,隱秘性增大的同時,滲透越來越廣,危害也越來越大;四是在賭博者中“以賭博為業”者所占比例越來越小,“業余”賭博隊伍越來越大。這樣一來,當初確定的打擊重點就有了明顯的片面性,顯現了巨大的漏洞,讓危害嚴重的賭博行為輕松地逃避了法律制裁,這對于當前正在展開的“禁賭風暴”及日常禁賭頗為不利。蔡豪文賭掉300多萬元公款竟無法認定賭博罪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 現在看來,賭博犯罪在新形勢下有了一些新特點,出現了一些始料未及的新動向,它凸顯了我國刑法賭博罪規定的漏洞和缺陷。我們應當及時調整打擊重點,糾正懲罰的目標偏向,改變重“莊家”輕參賭的傾向,加大對賭博者的打擊力度,將數額巨大的“非職業”賭博者也納入刑罰范圍。這既是形勢需要,也是民心所向。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