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露潔風波彰顯媒體在商業社會的表達自由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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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9日 10:32 法制日報 | ||||||||
李富成 英國一家小報發布的“三氯生致癌”消息在彼岸波瀾不驚,在萬里之外的中國卻引發一番“超市紛紛將高露潔牙膏下架”的市場恐慌,國外的有關研究者旋即證實這是一個由媒體斷章取義而成的“不科學的故事版本”。在這一場虛驚中,媒體的信任危機有望再次成為熱門話題,并促使我們反思商業社會中以媒體為主要平臺的表達自由原則。
表達自由,即言論自由,在國內外的主流法學理論中基本上被限定為政治權利范疇。當民主政體建成并順暢運轉,市場經濟成為社會的基本結構之后,商業上的表達自由原則理應受到充分重視。 商業上的表達自由,對商家來說主要表現為發布商業信息的廣告自由,對消費者來說主要表現為對商品進行評論的自由。現代媒體作為供需雙方行使表達自由的主要平臺,首先應作為雙方自由權利的延伸;此外,商業化媒體也要兜售自己的信息商品,比如制造和推動新聞熱點以吸引公眾關注。 商業的發達既繁榮了整個社會,也把消費者從天賦的平等主體異化為市場弱者,被動地接受商業輿論營造的各種時尚消費需求。因而在商業社會背景下,應區別對待供需雙方的表達自由范圍。 供需雙方在知識與經濟力量等方面的差異乃由市場結構注定,無法完全消除。因而可行的法律政策是,要求商家在與同行合法競爭的基礎上,按照“嚴格真實”的標準表達商業意見,具體來說至少表現為廣告法對商業廣告的“真實、合法”以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要求、產品質量法對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真實性以及齊備法定說明項目的要求?紤]到消費者關于商品的專業知識局限,及其弱者兼受害者的特殊地位,應適當從寬,按照“基本真實”的標準界定表達自由的界限。在媒體作為供需雙方的表達自由平臺的情況下,應區分其在特定場合的特定角色而論。如為商家發布商業信息,則應承其“嚴格真實”的要求,負有核實信息內容的真實性的義務;如為消費者提供針對商家或商品的分析與評論,則應承其“基本真實”的要求。 媒體本身也是信息商品的供應者在其中固然有其獨立利益,即可以吸引眼球以提升本身的商業價值,但是這種自身利益與其公共監督職能無法截然分開。所以,應為媒體提供一定的“喘息空間”:首先,不能苛求媒體傳播的信息完全真實,而只能是“基本真實”;其次,即使發表了虛假信息,媒體仍應享有一定的喘息空間,而只就因其錯誤行為造成的虛假報道承擔責任。喘息空間存在的理由是,沒有12分的自由許諾,就不能保證其實際享受到10分的自由。 從本輪的高露潔風波來看,英國《旗幟晚報》對三氯生致癌性的報道雖然有所夸大,但并非空穴來風。對這樣重大的公共安全隱患發出警示,絕非應由行政機關壟斷的權力,媒體實際上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是這兩種方式對相關商家產生的影響不同:媒體的報道在于善盡公共職能,由此在喘息空間內造成商家損失的,不必承擔責任;行政機關的權威警示則直接產生商家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以及對消費者的民事責任。 相關報道已促使國家質監總局對含三氯生的洗潔用品的致癌性進行調研,不失為一項功德。因為對人們來說,虛驚一場總好過讓唇齒之間始終潛伏一個隨時可能爆發的殺手;對媒體來說,由沉默與失語導致的信任危機才是最可怕的危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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