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成本之小成就侵權之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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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9日 06:46 中國青年報 | ||||||||
惠銘生 工廠使用測謊儀來對員工進行心理測試,這是發生在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美時家具廠的荒唐事。(4月25日《北京青年報》) 顯然,測謊的醉翁之意不在“保密”,而在裁人,是為了減少勞動力成本,規避《
行文至此,我突然想起今年2月發生在美國的一個用工侵權案。 21歲的帕特里克·布拉迪,是一位腦癱患者,但能夠從事一些輕微勞動。2002年夏天,他被位于紐約桑特里奇的沃爾瑪連鎖店的藥房錄用。可是,在僅僅上班4天之后,布拉迪就辭職以示抗議,因為他并沒有被安排在藥房工作,而是被派去打掃垃圾以及到停車場去收攏顧客推出去的購物車。布拉迪認為,沃爾瑪隨意變更他的工作,實際上是對殘疾人的歧視,為此,他要求沃爾瑪作出經濟賠償。最后,紐約市一家法院的陪審團裁定,沃爾瑪被控的罪名成立,必須向原告賠償750萬美元,其中包括5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 嘖嘖,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安排工作,調換了一下崗位,竟被法院判定賠償750萬美元。為什么?因為公司擅自改變雙方簽訂的契約。契約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只能遵從,不能違背,否則就要遭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相比之下,國內企業侵犯員工權利的行為就顯得司空見慣了。侵權方式五花八門,如惡意克扣、拖欠工資,與女工簽訂“青春期合同”,用工時不簽勞動合同,不繳納法定的養老保險金,隨意解雇員工,招錄員工時存在性別歧視等等,這些行為都是違反《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卻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為何? 我想,用人單位違法成本過低是主要原因。違法后,最多也就是“糾正、整改”,幾乎沒有任何成本,沒有受到法律的懲處,自然把侵權當成兒戲。員工被侵權后,又往往求告無門,維護權益時不是成本過高,就是被有些部門推諉扯皮,長期擱置,最終不了了之,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解決。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