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不能成為官員財產申報制的擋箭牌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8日 14:14 中國青年報 | ||||||||
何向東 4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公務員法》(草案)。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能否寫入公務員法,成為委員們討論的一個話題。有委員認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入法涉及官員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權衡,目前入法尚有很大難度。(《新京報》4月26日)
原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難入法,是顧及官員財產的隱私權! 確實,個人隱私受到法律保護,這是人權的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礎。但是,當個人隱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時,個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再受隱私權的保護。在這里,社會政治與公共利益的價值,已經高于個人隱私的價值。作為官員,他們拿的工資是納稅人的錢,這與公共利益有著緊密的聯系,應當接受公眾的監督。讓官員進行財產申報,并不是侵犯官員的隱私權,而是一種正常的監督。 從法律上來說,讓官員申報或者是說清財產,已經在立法中有所規定。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其實就是涉及官員申報財產的一種罪名。而該罪名的確立,事實上是遵循這樣的思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有義務說明和解釋其財產來源。如果其不能證明巨額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邏輯上只能被認為是非法收入,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的法律規定,事實上已經說明了我國立法機關在對官員財產是否具有“隱私權”問題上的取向。由此,我們可以推出這樣的結論:既然官員不說清或說不清巨額財產來源可以構成犯罪,那么,讓官員申報財產又何來侵犯其隱私權? 當然,這個問題也可以反過來理解。即,如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因為涉及隱私權不能順利寫入《公務員法》,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邏輯,就有必要重新審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了。因為,如果承認官員的財產有“隱私權”,那么從法律上來講,就不能要求官員說清“巨額財產來源”,更不能在官員無法說清時,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的結論顯然荒謬。 既然要做官,隱私權就要受到限制。特別是對于官員的財產來說,根本就沒有財產隱私權一說。所以,它不能成為阻礙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寫入《公務員法》的理由。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