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沒收違法所得該不該舉行聽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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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7日 10:42 法制日報 | ||||||||
對“沒收違法所得”這一行政處罰,國家工商總局聽證暫行條例沒有要求必須舉行聽證,但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認為不舉行聽證就構成違反法定程序——— 本報記者 陳煜儒 3月23日本版對江蘇省蘇州市工商局沒收一企業“違法所得”68萬元,因未舉行聽證被
4月18日記者對蘇州市工商局進行了電話采訪,獲知他們將重新對東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如果行政相對人要求的話,他們將舉行聽證。 去年9月,蘇州市工商局在執法時發現,東豐公司在加工生產男女系列服裝時,將“上海”產地標識佩掛在服裝上,有涉嫌偽造產地的行為。該局最后認定該公司共生產偽造產地的服裝50395件,獲取加工費價稅合計800955元,扣除稅款為684577元。同月20日,該局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東豐公司改正錯誤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684577元。 東豐公司認為,工商局在沒收其68萬元財產時,沒有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屬于程序違法。但工商局認為,行政處罰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暫行規則》都沒有明確要求對“沒收違法所得”舉行聽證,而且在處罰作出前,工商局聽取了東豐公司的申辯。 這樣,問題就出來了:這68萬元加工費是不是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法只規定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應當舉行聽證,并沒有列舉“沒收違法所得”應該舉行聽證,“違法所得”在“等”內呢?還是在“等”外? 為此記者電話采訪審理此案的法官。據法官介紹,依據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個文件答復:“查處委托加工經營中的違法經濟案件時,應以定作方實際給付承攬方的加工費或者勞務費作為非法所得。”又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偽造產地”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機關理應對其進行處罰,沒收非法所得。可見,此案中的68萬元“違法所得”認定有規章依據。 但有專家認為,認定68萬元為“違法所得”違背法理的“比例原則”(行政機關采取的行政措施與其預期實現的行政目的相適應),因為68萬元里含有工人的工資,工商局對企業的處罰重于企業違法造成的社會危害,沒有考慮處罰對企業和工人的影響。專家同時對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規定提出了質疑。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7類行政處罰,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其中的兩類,所以可以肯定地說“沒收違法所得”屬于行政處罰。本案中的68萬元確系企業的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對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沒收財產是否應當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或未按規定舉行聽證的,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確認該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雖然行政處罰法在聽證程序部分沒有列舉‘違法所得’,但68萬元確實屬于‘較大數額’且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的重大經濟利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重大利益才是立法的本意。”審理法官如是說。 對此,蘇州市工商局的執法人員一肚子苦水,他們說,對東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是在2004年9月份,最高法院對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答復”的下發日期也是在9月份,“我們根本無法知道這個‘答復’的內容,這樣造成我們執法很被動。”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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