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建立有效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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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5日 19:49 《中國總會計師》雜志 | ||||||||
不斷研究探索新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及工作方法,逐步建立適應出資人監管工作要求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充分發揮總會計師的財務監督作用,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國資委統計評價局局長 孟建民
國資委自組建以來,將加強中央企業財務監督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著力建立“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新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企業總會計師管理工作,是確保出資人財務監督各項工作措施真正落實到位,推動中央企業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重要環節。 一、企業財務監督是有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基礎工作(b1) 對所出資企業進行財務監督是國資委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溫家寶總理在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意見的說明》中明確指出:“由于國資委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今后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監督,主要由國資委負責,以解決目前存在的多頭監督問題。” 國資委成立后,以履行出資人監督職責為中心工作,以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機制為基本目標,積極有效地組織開展了一系列財務監督工作。概括起來講,就是“建立了一個體系、進行了兩個探索、開展了三項基礎性工作、規范了四項基本監管制度、深化了五項財務監督工作”。 1、建立一個體系 “建立一個體系”就是初步建立形成了出資人財務監督制度體系。國資委圍繞出資人財務監督職責,已初步建立了財務動態監測、財務決算管理、財務預算報告、會計核算監督、中介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企業利潤分配、企業內部審計等八方面的基本工作制度。國資委組建后,將建立出資人財務監督制度體系,作為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兩年來以國資委令出臺了《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統計管理辦法》、《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等6個基本財務監督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并下發了《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中央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規則》、《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管理工作規則》等一批財務監督工作規范,初步建立形成了出資人財務監督制度體系。 2、進行了兩個探索 “進行了兩個探索”,主要是深入探索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方法。一是探索出資人財務監督體系下總會計師的工作職責。我國目前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中存在較多弊端,如總會計師由總經理直接管理、以傳統的會計核算管理職能為主,企業缺乏必要的制衡機制,是會計信息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為推進中央企業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我們在認真總結以往總會計師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基礎上,積極探索總會計師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組織了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研究探索工作,正在研究制定《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責任管理辦法》,以進一步明確出資人財務監督體系下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充分發揮總會計師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二是探索管人、管事與管資產相結合的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其最主要特征就是“政企分開”以及“管人、管事與管資產相結合”。所謂政企分開,就是要以股東身份、市場商業化方式對企業進行監管,而不是政府行政命令;所謂管人、管事與管資產相結合,就是將管人、管事與管資產工作,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統一尺度進行了衡量、評判,并建立相應責任管理體系。一方面,我委將中央企業負責人及總會計師工作責任落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積極探索建立完善的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業績評判和責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結合干部考核管理,建立規范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履行工作責任情況進行任期檢查和綜合評判。 3、開展了三項基礎工作 “開展了三項基礎工作”,主要是開展了企業清產核資、推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實施經營業績考核三項國有資產監管基礎性管理工作。一是全面組織開展了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為摸清中央企業“家底”,核實企業資產質量,為做好企業業績考核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奠定基礎,2003年和2004年組織完成了181家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二是在中央企業全面推行《企業會計制度》。中央企業執行新《企業會計制度》,有利于企業規范會計核算,促進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產質量,有助于鞏固清產核資工作成果。在清產核資工作的基礎上,國資委積極在中央企業全面推行《企業會計制度》,目前已完成181家中央企業執行新會計制度的審核工作。三是實施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國資委成立后,積極研究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明確年度和任期經營目標的基礎上,對企業負責人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并使考核與獎懲緊密掛鉤,初步建立了企業負責人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4、規范了四項基本監管制度 “規范了四項基本監管制度”,主要是完善了對中央企業財務監督工作的基本監管制度。一是推動中央企業完善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為充分發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推動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國資委制定并下發了《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和《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內部審計規則(試行)》,并要求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在財務決算管理、清產核資及風險管理等工作中充分發揮監督、檢查作用,推動中央企業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二是加強企業外部審計監督。為規范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國資委制定并下發了《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等工作規范,明確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需由總部實行集中管理,嚴格控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對中央企業財務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并組織開展了16家試點企業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三是規范企業會計核算秩序。為規范中央企業會計核算秩序,確保企業持續穩健經營,國資委建立了企業重要會計政策變更、企業利潤分配、企業權益項目調整和重大資產損失、資產減值準備等重大財務事項備案管理制度和相關工作規范。四是規范企業高風險業務管理。為促使企業提高經營風險防范意識,防止“亂投資、亂擔保、亂拆借”等問題的發生,國資委將加強對企業從事高風險業務進行監督,督促企業完善風險預警和防范機制,加強高風險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財務風險水平,促進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5、深化了五項財務監督工作 “深化了五項財務監督工作”,主要是研究深化和強化管理了幾項基礎性財務監管工作。一是加強企業財務決算管理。為提高企業財務信息質量,國資委在認真完善財務決算管理工作制度的基礎上,切實強化了企業財務決算審核力度,完成了財務決算逐戶確認批復工作,并就發現的問題要求企業限期整改。二是逐步完善企業財務預算報告制度。國資委在認真總結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圍繞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的需要,積極探索,認真研究,正在研究草擬《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包括編報、審核、匯總、分析在內的財務預算管理體系。三是規范企業利潤分配。為規范企業利潤分配和分派股利等行為,國資委制定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利潤分配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或參股企業建立分類備案管理制度,并及時糾正了少數企業利潤分配中的不規范行為。四是組織開展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2004年國資委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了10家中央企業開展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試點工作,明確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有效推動了管資產、管人和管事相結合。五是積極探索企業經營績效評價體系。為正確引導企業經營行為,我委在總結以往績效評價工作經驗、問題和教訓的基礎上,專門組織力量研究修訂《企業績效評價規則》,改進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以建立科學、合理的出資人績效評價制度。 中央企業財務監督工作的穩步開展,推動了中央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內部控制機制的不斷健全。據統計,2004年1-11月,186家中央企業累計實現銷售收入49617.2億元,比2002年增長47.5%;1-11月累計實現利潤4456.5億元,比2002年增長85.3%。這些成就是在中央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取得的,與中央企業各位總會計師的辛勤工作也是密不可分的。 二、中央企業財務監督工作尚須進一步加強(b1) 從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財務監督工作情況看,大部分企業能夠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認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提高,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1、企業總會計師存在“缺位”,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 一是一些企業總會計師“沒有位”。從181家中央企業目前看,已設置和配備總會計師的企業約占50%,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崗位,只是以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或自設副總會計師職位替代總會計師崗位;二是總會計師工作責任“不到位”,相當部分企業總會計師仍以傳統的會計核算、財務收支管理為主,在戰略規劃、經營決策、風險管理等方面涉足較少,難以充分發揮監督和制衡作用;三是總會計師崗位“放錯位”,在設置總會計師的一些企業中,沒有把總會計師崗位置于企業決策層,因總會計師所處的助手和從屬地位,以及在職責權限上先天不足,使得企業內部難以形成相互合作、監督制衡的有效機制。四是總會計師“不上位”。企業總會計師是一種特殊專業崗位,既要求懂經營管理,又要求有較高的財務會計專業素質,目前在國有企業中真正達到CFO標準的總會計師還比較少。由于目前總會計師管理體制上存在較多的問題,同時缺乏有力的法律規范等,使總會計師在企業經營管理中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對總會計師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已經勢在必行。 2、部分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會計信息質量亟待進一步提高 根據2004年我們對181家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核結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基礎較好,財務決算編制“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業占81.6%;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存在較多問題,財務決算編制質量較低企業為28.4%,其中問題較為嚴重企業為5.8%。分析其原因:一是部分企業由于財務管理基礎差,會計核算不規范,存在收入不及時入賬、多攤多提費用、合并報表編制不規范、濫用會計估計等問題,致使企業會計信息失真;二是個別企業出于面子或對外形象等原因,通過少轉成本、費用掛賬、少提或不提折舊、濫用會計政策等方式人為操縱利潤,造成經營成果核算不實。 3、部分企業資產質量不高,財務管理混亂 部分企業忽視財務基礎管理工作,各項規章制度不健全,財務會計人員素質較差,大額資金動用缺乏必要的監督程序,使內控制度形同虛設,以致發生了貪污及攜款潛逃問題。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來看,中央企業在上個世紀90年代清產核資已處理了巨額資產損失的情況下,近年來又普遍積累了大量資產損失,其中:有40多家企業資產損失超過總資產的10%。這些企業需要認真總結經驗,改善企業管理,完善內控機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資產運營效率。此外,還有部分中央企業過度依賴銀行貸款高負債經營,資金鏈條一旦發生問題,極容易促發嚴重的債務危機;個別中央企業已處于資不抵債狀態,難以持續經營。對此,國資委將督促企業改善資本結構和加快企業重組工作。 4、部分企業資金管理薄弱,防范風險機制不健全 一是一些企業為擴大規模,不顧兼并成本及連帶責任,盲目投資和兼并收購,不僅沒有達到“做強做大”的目的,反而背上沉重的債務包袱;二是個別企業盲目從事炒匯、期貨等高風險業務,以及少數企業存在盲目拆借資金、應收賬款清繳不力等問題,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監控機制,蘊藏著較大的財務風險;少數中央企業擔保問題相當突出,有的企業擔保總額超過凈資產的100%,個別企業因擔保連帶責任被提起訴訟,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因此,加強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建立和完善企業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制度,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機制。 5、中央企業財務審計監督質量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通過對180家中央企業審計報告的審核發現,少數企業財務審計監督質量存在不少問題。有的企業審計范圍不全面,有的企業審計工作不深入,有的企業審計結論不恰當,有的企業的審計報告披露不充分,甚至有的企業審計報告還存在技術性差錯。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各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不規范是造成審計質量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如一些會計師事務所不具備規范的執業道德,抱著“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陳舊觀念,審計工作走過場,或幫助企業做假。有的資質與企業規模不相匹配或者超出其勝任能力盲目過多承攬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致使出具的審計報告多數披露不充分;一些企業聘請數量過多的會計師事務所參與財務決算審計工作,各事務所執業質量和水平不一,加大了組織協調和質量控制難度;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不認真,其審計報告存在復制粘貼錯誤等。這些情況說明,企業財務審計質量還待進一步提高,企業外部審計監管工作需要進一步規范。 三、企業總會計師管理工作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b1) 為適應出資人各項監管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體系,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在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筆者認為,對今后國有企業總會計師管理工作應當從以下幾方面深化改革: 1、加快企業總會計師配備工作步伐 國資委從2003年組建以來,抓緊做好中央企業配備總會計師工作,并采取了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法和有效措施,2003年至2004年向國內外公開招聘了14名總會計師,并要求2005年要在中央企業配齊總會計師,并提出了具體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一是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必須設置總會計師職位,建立和完善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充分發揮總會計師財務監督作用。二是凡未設立總會計師或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應當按國資委統一工作要求進行調整。對于企業設分管財務副總經理的可兼任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職責;對于沒有設立相似職位的企業,要積極選拔推薦合格人員,國資委今后將繼續采取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形式,選拔熟悉財務管理,懂企業經營管理的高級財務管理人才。三是中央企業下屬子企業還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配齊總會計師,已設立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執行官等職位的,應明確其行使總會計師職責。 2、從制度上明確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積極建立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責任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和工作責任,保證總會計師在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監督管理作用。一是國有獨資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企業干部管理權限應當由上一級干部管理機構任免;公司制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任免。二是總會計師應當屬于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相互合作、相互監督的工作關系。三是應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與總會計師共同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并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承擔主要責任。四是進一步強化總會計師的財務制衡作用,在國有企業應當逐步推行重大經濟事項需由企業主要負責人與總會計師聯簽工作制度。 3、建立中央企業總會計師責任追究制度 為建立企業總會計師激勵與約束制度,應當研究修改《總會計師條例》等管理辦法。一是明確規定企業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工作范圍和相應的工作責任。二是企業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和重大財務問題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企業負責人和總會計師要承擔相應的連帶工作責任。一方面增加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另一方面也要提高總會計師的工作地位,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制衡機制。 4、進一步完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業績評判制度 財務監督工作與人事管理工作將進一步結合,在組織對企業負責人業績進行考評的同時,應當建立對企業總會計師業績的考評制度。一是針對總會計師職位的特點,明確工作業績評判的標準、方法和責任范圍。二是結合企業財務管理工作,逐步推行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工作制度。三是在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過程中,相應地評判總會計師的工作業績。 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總會計師管理工作體系,涉及到企業公司治理結構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如何建立懂經營、重操守和具有良好政治素質的財務管理專家的選拔任用機制等一系列問題,因此,我們還要不斷研究探索新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及工作方法,逐步建立適應出資人監管工作要求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充分發揮總會計師的財務監督作用,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