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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要防止申報流于形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2日 18:05 金羊網-羊城晚報

  王金紅

  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即將寫入我國《公務員法》,這是我國依法約束公務員行為、使反腐肅貪走向法制化的一個重要標志。為了使這項制度真正發揮應有作用,防止在實施過程中流于形式,根據我國近年來在相關領域的經驗教訓,中國人民大學毛壽龍教授4月19日曾在媒體發表了很有啟發意義的見解。在此,筆者另從四方面提出補充性意見。

  第一,財產申報的主體不僅要包括所有國家公務員,而且要包括所有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標準掌握一定公共權力和利益資源的司法機關、政黨組織、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僅僅將財產申報限于政府行政部門公務員,就可能造成游離于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群體,使法律的實施流于形式。任何國家工作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有向公眾表明其忠實于公共利益、依法證明其清白的義務。

  第二,財產申報的內容應當為個人及其全部家庭財產。以往我國有關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財產、收入申報制度、述廉制度實施效果不盡人意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制度設計本身不當。如以往申報內容局限于“收入”顯然是有限的。因為收入僅僅是國家工作人員全部家庭財產中的一部分,尚不能充分起到真實反映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狀況的作用。應考慮強化兩方面內容:一是申報的內容應當是國家工作人員所擁有的財產而非僅僅是收入;二是申報的范圍不僅包括個人所擁有的財產,還包括家庭共有的財產。

  第三,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公開家庭財產,而且在干部任用、提拔、考核和評議等工作中,應當將是否帶頭如實申報個人及其家庭財產作為一項基本評價指標。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應當是完整、真實和公開的,申報資料如何公開,則可以因地制宜,可以在政務公開欄張榜公布,也可以在專門網站公開,也可以建立專門檔案,不設限制地向社會開放,接受查詢。需要明確的是,公開申報資料的意義并不在于侵犯公職人員的隱私,而是在于贏得公眾對國家工作人員的信任。

  第四,離任國家工作人員不僅要接受離任審計,而且必須接受家庭財產核查。國家工作人員一旦行使過公共權力和掌握過公共資源,其對社會的義務和承諾應當是終生的,這是國家和社會同公職人員個人建立信用關系的前提。沒有這一前提,權力的運行必將失序,以權謀私的手段將層出不窮。只有將職前、職中和職后的財產審查完整地納入依法監控的范圍,才能夠有效降低公職人員貪污腐敗的可能性,同時也能夠有效地保證公職人員的廉潔與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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