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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冤獄頻現原因在于死刑成本過低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2日 11:52 和訊網-《財經》雜志

  中國目前死刑之所以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死刑成本過低。通過提高死刑成本而限制死刑的適用,不失為一條可行之道

  □ 陳興良/文

  2005年春天,兩起發生在11年前并已告破審結的殺人命案由于有新的疑點出現,重新
進入公眾和司法機關的視野:河北青年聶樹斌被判強奸殺人并被執行死刑,但今年1月,真兇卻在河南被抓獲;湖北農民佘祥林被判殺妻,由于證據不足,法院“刀下留人”,判其入獄15年,結果今年3月,其“亡妻”重新出現在人世。4月13日上午,佘祥林案開庭重審,佘祥林被當庭宣布無罪釋放。

  這兩個驚人類似但結果又大相徑庭的案件無疑從深層次上對中國刑事制度,尤其是死刑適用問題提出了質疑。

  事實上,中國目前死刑之所以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中國的死刑成本過低。

  從立法上來說,死刑罪名達到68個,尤其是一些經濟犯罪也規定了死刑,即使是按照殺人償命的原始報應觀念來考量,也是不公正的。當然,立法上的死刑只有通過司法活動才能適用于具體的人。因此,能否防止死刑的司法濫用就成為限制死刑的關鍵之所在。

  從死刑的司法過程來看,死刑的適用成本過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首先,從程序上來說,有關國際人權公約都對死刑設置了繁復的救濟程序,因此死刑司法是最為耗時的。但在中國刑事司法活動中,雖然刑事訴訟法專門為死刑設置了復核程序,由于死刑核準權的下放,使死刑二審程序與死刑復核程序合而為一,從而使死刑復核程序形同虛設。在這種情況下,死刑審判的效率雖然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但能否保證死刑司法中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義,卻是一個值得質疑的問題。

  其次,從證據上來說,中國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要求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在嚴打中又提出了兩個“基本”要求: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實充分。大部分死刑案件都屬于嚴打案件,結果出現了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反而低于一般案件的咄咄怪事。死刑關系到一個人的生死,在證據標準上應當是最高的,尤其應當有DNA這類科學證據,真正將死刑案件辦成鐵案,這無疑需要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

  第三,錯殺冤獄賠償的成本。對于發現錯殺的,在國家冤獄賠償的數據計算上,不能按照錯誤關押那樣根據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而是應當明確規定一個足夠大的數額。同時,對于冤獄制造者應當加大其行為成本,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英國牛津大學犯罪學研究中心主任羅吉爾胡德教授曾在其專著《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指出:如果死刑審判要力求避免所有錯誤定罪,要允許上訴,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把漫長的時間花費在羈押過程,最后只將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極少一部分執行死刑,該項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據估測在美國,州為執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約在200萬—300萬美元之間。由此可見,在這種慎刑的制度安排下,死刑是代價最昂貴的刑種,這就是死刑的成本觀念。胡德教授這里所說的一起死刑在美國的成本約為200萬—300萬美元,還是物質成本,也就是有形成本,至于精神成本,也就是無形成本,則更是無從計算。

  死刑是有成本的,并且這種成本還十分巨大。但大多數中國人也許沒有死刑的成本觀念,在有些人看來,死刑甚至是最經濟的一種刑罰。因此,當司法部副部長張軍在2005年1月16日召開的“當代刑法與人權保障”論壇上,提出“中國當前要重點解決的是改革刑罰制度,設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長期刑,以此逐漸減少死刑的適用”等觀點后,有些網民甚至質疑:為什么要耗費那么多納稅人的錢去養活罪犯?換言之,不如一殺了之,死刑是代價最小的,無非是花一顆子彈的錢。

  當然,對一個罪犯判處自由刑予以監禁是要耗費人力物力的。據說監獄吃皇糧,國家財政為每個罪犯撥付的經費甚至可以養活一個大學生。但是,難道死刑就不需要成本,甚至無本萬利了么?人的生命難道不是最寶貴的么?按照有些人的邏輯,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因而無法計入成本,也無需計入成本。認為與其判處長期徒刑要靠納稅人的錢養活罪犯,不如執行死刑更為經濟,這完全是一種見物不見人的思想。在這種社會氛圍下不要說廢除死刑是侈談,就是減少死刑也會招致痛斥。這里,除了需要進行人本主義、人道主義的教育,以提高對人的生命的尊重與敬畏,建立起死刑的成本觀念也許十分必要。

  死刑成本的提高,雖然不能完全解決錯殺問題,至少能夠為限制死刑創造某些條件。筆者歷來主張應該徹底廢止死刑,盡管中國目前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但死刑必須得到嚴格的限制,從“限制死刑”到“逐步廢除死刑”。

  因此,通過提高死刑成本而限制死刑的適用,不失為一條可行之道。最高法院已經公開表示要在今年內將死刑核準權回收,這無疑是嚴格限制死刑的一個良好開端。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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