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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應為社保改革留下空間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1日 06:50 中國青年報

  蔡永飛

  據報道,2005年4月下旬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將討論《公務員法》草案。《公務員法》草案規定了“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的內容,并規定,除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外,任何機關不得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不得增加或者扣減、拖欠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福利保險待遇,等等。目前尚不了解“公務員
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筆者希望《公務員法》關于“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的條款明確規定:這個保險制度是全社會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保險的內容、方式和水平與企業和社會各方面“相當人員”“基本平衡”,從而為改革黨政機關現行的保障制度、建立全社會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留下法律和制度空間。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務。雖然現階段此項改革尚未提上議事日程,但應當說改革已如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即將于今年頒行的《公務員法》的相關條款,應當與此項改革要求相一致,為改革的實施做好準備。

  首先,現階段黨政機關實行的是“國家保障”制度,公務員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國家包下來,這種全面而完備的保障,與其他社會成員的保障程度和方式相比,不僅有失公平,也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這樣的“保障”也是國家不斷進行機構改革的原因。如果《公務員法》為改革現有保障制度做好準備,必將使這部法律更加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實現建設一個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目標。

  實際上,建立全社會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與《公務員法》草案關于公務員工資待遇的規定也是一致的———這個草案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并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基本平衡。雖然將來企業人員將不再享有公務員的行政級別,但仍然有一個“相當”的關系,工資水平要基本平衡。既然工資水平需要以“基本平衡”來顯示公平,那么,如果沒有保障制度方面的平衡來配套,“平衡”便難以實現。

  其次,黨政機關實行“國家保障”制度,不僅使機關形成了對社會各方面人才的強大吸引力,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官本位”觀念,也使機關成為人才流動最困難的機構。蓄集了大量人才而又難以流動,不僅導致了許多機關冗員過多、機構膨脹和人浮于事、效率下降的惡性循環,更造成以精簡機構和減少人員為目標的機構改革步履維艱。有資料說目前我國有500萬公務員,實際上,還有數量極為龐大的享有“參照公務員”待遇的其他“財政供養人員”。比如說,目前我國僅鄉鎮一級財政供養人員不包括不在編人員就有約1300萬人。而我國黨政機關財政供養人員過多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現有的公務員保障制度使機構改革中人員分流十分困難。只有把“國家保障”改變為“社會保障”,消除機關事業單位的保障和社會保障的差別,在降低黨政機關對公務員的“磁鐵效應”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中加快人員分流創造體制條件,才能徹底解決黨政機關人員流動的問題,并為黨政機關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用人機制創造條件。正如國有企業人員分流必須以建立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為前提一樣,要真正推動機構改革中人員分流,也應當加快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公務員法》應該成為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促進法”,而不可以成為“阻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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