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買賣不應是自由市場 業主應受到法律保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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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0日 09:15 華夏時報 | |||||||||
周先生致電本報反映:“我在三環新城買的房子,車位的使用權是20年,如果要購買,就得一次性付清3萬多塊錢。地下車位更貴,十幾萬的都有。萬一20年間,我們要求退車位能給我們退錢嗎?業主會受到法律保護嗎?” 本報記者 劉艷核實報道 記者昨天了解到,“國美第一城”的車位銷售價格為8萬-10萬,50年使用權,可按揭;“麗都水岸”車位銷售價格為13萬-15萬,使用權50年,可按揭;
對此,北京市當代律師事務所的衛愛民律師表示,目前車位買賣市場有點混亂,因為我國對車位購買和使用沒有相關規定。車位建設是否合法衛律師告訴記者,車位作為買賣雙方進行交易的標的物,它的買賣應當具有法律依據,即是否允許買賣和有無買賣依據。但是,目前法律上對此并沒有規定。 衛律師說,根據有關規定,一個樓盤在開發前必須有綠地所占比例等規劃,但是卻沒有車位規劃的硬性規定。此外,車位的建設標準(比如分層車位的層間距等)、車位所有權等問題也沒有規定。根據規定,只有規劃許可的才是合法的,目前一些小區內的車位在規劃中并沒有,是非法建設的。 車位所有權歸誰據了解,近年來業主與開發商因為車位購買問題引發的矛盾頻頻發生。由于車位的購買方案大都在入住后才確定,業主沒有任何主動權,一切只能聽開發商安排。衛律師提出,地面停車場所有權歸業主所有。小區內所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是全體業主共同購買的,停車場的收益就該歸全體業主所有,由業主委員會支配到公共利益中。開發商在沒有停車場使用權的情況下,無權出售。 如果是地下停車位,考慮到開發商有所投入,車位價格應該是“實際投入價格+合理利潤”。開發商不能一口價,否則違反公平協商原則。由于法律對地下車位所有權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出售存在法律障礙,業主購買存在法律風險。 地方性法規亟待出臺針對以上問題,衛律師表示,開發商無權出售地面停車位,而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在法律上又沒有確認。業主購買車位后的權益也難以得到保障。這些問題嚴重影響著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關系,因此,有關車位購買和使用的相關法律和地方性法規亟待出臺。目前最好的方法是開發商采用合理的價格、以月為單位或半年為單位將車位暫時出租給業主。 另據了解,從下周開始,北京市建委將會出臺首個停車泊位買賣示范文本,此文本要求開發商要在買賣合同中標明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和使用年限,并且同時將車位劃分、管理費用收取、車輛丟失責任等多項業主關心的內容也列入了合同范本。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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