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者和主持者存在利益沖突 聽證會成了漲價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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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7日 15:41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秋風 政府在調整受管制的公用事業價格的時候,想到召開聽證會,已經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不過,近些年來的價格聽證制度實踐,也讓人們產生不小疑惑:聽證會怎么成了漲價會?有報道曾經說,根據資料顯示,聽證會的結果最終不同意漲價的,全國僅僅有兩例,一例是廣州的垃圾收費方案,一例是成都有關交通收費方案。不過,最近也增加了一例,1月底,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原因很多。但其中相當重要的一個原因是,聽證召集者和主持者存在利益沖突。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七條規定:“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依此類推。 別的領域的聽證會同樣面臨這樣的問題。比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本條第四款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這樣的規定當然有其好處,因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業務比較熟悉。但是,這種安排存在一個致命弱點:自己充當自己案件的法官。提出漲價要求的,通常是一些公用事業企業,而不是價格管制機構。不過,在目前的行政制度下,公用事業企業一般先向價格管制機構提出漲價要求,在價格管制機構初步同意后,才會擬定出漲價方案,提交舉行聽證會辯論。 也就是說,在聽證會召開之前,其實結論就已經有了。另一方面,聽證會代表又由價格管制機構遴選,它當然會傾向于選擇那些支持自己結論的代表。于是,在聽證會上,人們聽到的都是些贊成的聲音,盡管有時外界的輿論普遍持反對意見。 同時,開會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決定開會的結果。而聽證會主持者恰恰就是同意漲價初步方案的價格管制機構。因此,它肯定會通過對會議程序的控制,“誘導”聽證會得出自己想要得到的結論。 看起來,聽證會變成漲價會,問題的根源在于,究竟由誰來召集、組織、主持聽證會。而惠州市公交公司漲價要求被否決,則讓人們看到了走出這種困境的途徑。 去年初,該公司向市物價局申請上調票價,理由當然很充分,“運營成本大幅增加,加上政策性虧損無法得到補償,企業收不抵支”。5月份,市物價局組織召開聽證會。最終的結論,跟通常的聽證會沒有多大區別。這之后,惠州市物價局對該公司3年來的經營成本進行了審核并出具了結論書,聽證會后提出了初步公共汽車票價調整方案,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這個方案后正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惠州市區公共汽車票價調整方案的議案》。 但是,惠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最終拒絕了這一方案。因為人大常委會指定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表明,公交公司隱瞞盈利真相,企業虧損一說根本就不成立,當然也就沒有理由漲價。 在本案中,人大常委會是在聽證會之后的議案審查階段駁回公用事業企業之漲價要求的,但它給人們一個很大啟發:涉及面比較廣泛,尤其是影響到普通市民生活的公用事業價格調整聽證會,能不能由人大常委會召集、組織、主持? 中國是議行合一體制,地方各級人大就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則是其常設機構。理論上,它對政府的所有事項都具有管轄權力,人大常委會召集、組織、主持價格聽證會的法理依據是不成問題的。 而且,人大常委會在行使權力時,與行政機關不同。它必須根據民意作出決定,它本來就是民意機構。聽證會也是聚集民意的有效渠道,盡管由此所形成的聽證會結論,約束力要小于地方法規和議案、決議,但仍不失為吸納民意、使行政活動和公用事業合乎民意的可取途徑。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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