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銀行收取違約金看社會誠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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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4日 10:55 人民網 | |||||||||
有消息說:“市民提前還貸四大行要收違約金”。據報道,3月17日,央行再次調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后,更多市民打算提前還貸。據銀行人士預計,由于新利率要在明年1月1日才正式執行,所以年底將掀起一股提前還貸的高潮。為制止提前還貸的勢頭,多家銀行已準備出臺措施,市民提前還貸所帶來的利息損失,收取違約金成為正在考慮的主要措施。 據說,市民提前還貸給銀行帶來了一定的隱憂。提前還貸打亂了銀行資金的中長期安
記者了解到,中行已開始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該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中行的貸款合同文本規定,市民提前還款必須繳納違約金,具體數目按還款額度一個月的利息收取違約金。同時,貸款一年內不準提前還貸。舉例說,如果客戶前年3月份買的房子,今天提前還款15萬元。那么違約金就以15萬元一個月的利息來計,利率按照原合同簽訂的還款利率(5.31%/12=0.44%)執行,違約金為660元左右。 農行正在考慮收取提前還款違約金,或者規定提前還款次數,這項計劃已被提交到該行職代會上,而新的《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也已經印發。工行、建行也在考慮收取違約金。 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制社會的基本準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發生了違約行為就必須向無過錯方支付賠償,繳納違約金天經地義。但是,貸款買房的市民提前還貸是違約,銀行單方面提高貸款利息就不是違約?什么事都有前因后果。用民間通俗的話講:“鹽從哪咸,醋從哪酸”必須搞清楚,必須從源頭上說起。銀行提高貸款利息,銀行違約在前;市民提前還貸,市民違約在后。只有銀行先向貸款市民支付違約金之后,才談得上市民向銀行繳納違約金。這不也是天公地道? 有人說,央行調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是行使國家職能,是政府行為。政府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站在宏觀經濟的高度,站在整體利益的高度,有權調整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個人豈能向政府部門要求支付違約金?我認為此言差矣。 公權力不應該不受限制的隨意的傷害私權利。從歷史上講,可以追溯到仁人志士提出“憲政”的主張。從近處著眼,可以觀照最新的《憲法》修正案關于“人權”和“合理補償”的條款。我國的憲政及制訂憲法的主張應從康有為、梁啟超開始。從那以后,憲政和憲法一直被視為強國、富國的必由之路。但也因此產生了認識上的誤區,那就是把憲政和憲法當成了工具,成為強國、富國的工具。其實,憲政和憲法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那就是限制國家權力、保護個人權力、維護個人尊嚴和平等權利,防止公權力侵害私權利。而最新的《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且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體由黨和政府提升為“國家”,這確實是值得載入史冊的大事。同時也提出了“合理補償”的概念。雖然這是針對國家征用土地而言,但“合理補償”的原則應該普遍適用因政府行為而傷及公民個人利益的一切情況。在改革初期,法制觀念淡薄,隨意踐踏公民權利、傷害職工利益的現象比較普遍。那時候似乎只要以國家的名義、以改革的名義,就可以隨意侵害職工利益、傷害公民權利。這顯然不符合《憲法》的精神,也與法制社會的理念背道而馳。 央行決定調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央行曾經連續八次降低存款利息,實際上都是違約行為。難道因為行為主體是政府就可以不支付違約金?再推開說,國有企業改制,國有產權轉讓,等等,同樣存在違約。現在人們感嘆普遍的誠信缺失。人們希望喚回誠信。誠信應該從政府做起。即使是政府行為,也不能隨意違約,違約就得賠償。法制社會,市場經濟,無協調就無改革,無補償就無改革。如果我們允許并承認有一個凌架于一切之上的、可以既不補償又不協調各方利益的“天王老子”存在,社會就談不上和諧。和諧社會必須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之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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