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誰該對蘇丹紅損害負責 政府難辭其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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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1日 14:21 新京報 | ||||||||
“蘇丹紅事件”的責任應當由誰承擔,這是近來人們十分關注的問題。無論是食品的生產商還是銷售商恐怕都難辭其咎,因為產品的生產銷售者對產品負責,既是法律規定也是常理。但是,作為監管機構的政府,在事件發生以及蔓延的過程中,是不是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要,那么承擔的是什么責任? 在生產經營中,食品生產銷售商違反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銷售有害食品,當然要
這種觀點經不起推敲。 政府雖然不是違法企業的擔保人,也不是保險公司,不能對企業的所有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當政府作為市場監管者未能盡到自己的責任,放任了違法生產銷售者的行為時,專司監管或者標準制定職能的行政機關就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諸如蘇丹紅這樣的公共衛生事件,生產銷售商固然要負很大責任,但如果政府監管部門在生產過程中嚴格把關,在銷售過程中隨時檢查,而且及時制定相關的生產和檢測標準,履行檢測職責,就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 也許政府部門抗辯說自己并不是造成最終損害的直接原因,但人們會產生這樣的疑問,如果政府監管到位,盡到自己的職責,會不會也發生同樣的危險和損害?很顯然,政府執法機關雖然不能杜絕任何危險和損害的發生,但盡到自己責任的話,一定會減少和控制危險的發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消費者遭受的損害是企業的違法作為與政府的不作為兩種原因共同造成的。既然是多因一果,就不能把所有責任推到生產銷售企業身上,政府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另外,政府也有能力避免和減少損害的發生。因為相對于生產銷售者而言,消費者居于弱勢,他們既沒有能力事先防范或者阻止損害的發生,也無權懲罰加害者。 而監管機構完全有能力運用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力防范損害的發生,特別是在損害發生后,更有義務阻止損害擴大,這是他人無法代替的職責和義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政府既是消費者的“代理人”,而且也是作為消費者的“保險人”在履行職責。從政府責任的性質看,疏于監管或怠于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同于企業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它是特殊的公法責任,政府承擔責任的大小要根據其行為在損害發生中所起的作用來確定。 目前,對于“蘇丹紅事件” 造成的損害究竟有多大,具體的受害人有多少,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又會是什么等問題尚不清楚,但有一點我們應該清楚,一旦有受害人對政府提出要求,作為監管機構的政府部門恐怕很難免除最終的賠償或者補償責任,而不是處分一兩個官員了事。 □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