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私有財產與維護公共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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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1日 10:19 文匯報 | ||||||||
程恩富 ●現代西方經濟學只談保護個人產權和利己性,并認為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動會無意而有效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這顯然是片面的。事實上,私人的財產和利益同公共的財產和利益時常會發生矛盾甚至沖突
●需要消除以“公共利益”為名,侵占私人權益和私人財產的現象,也需要糾正國有企業改制中侵吞全民公共財產和公共利益的傾向。在經濟全球化和混合經濟的時代,維護私人的財產和權益與公共的財產和權益,需要共同確立民族財產和民族權益及國際競爭理念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在協調兩者關系上,一方面,盡可能地運用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供求機制等市場調節的手段進行自行調節,另一方面,國家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加以自覺調節,而還有一個方面也不容藐視,即強調倫理或道德調節 目前,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保護私有財產與維護公共利益已成為社會各界人士“聚焦點”,具體表現在征地、企業改制、反腐和外企逃稅等一系列問題上,值得評析。所謂保護私有財產,是指依法保護公民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各種財產,任何其他行為主體都不得違法而侵犯私有財產。所謂維護公共利益,是指依法維護一定范圍內社會共同的利益,任何其他行為主體都不得違法而侵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主要有三類:維持國家安全和法律秩序,如國防等;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如基礎設施、公共工程等;維持社會弱者的生存和發展,如某些慈善或公益事業等。 實踐表明,私有財產與公共利益的相互關系,可能呈現四種狀態:私有財產與公共利益一起增加的共榮狀態;私有財產與公共利益一起減少的共損狀態;私有財產增加導致公共利益減少的前榮后損狀態;公共利益增加導致私有財產減少的一榮一損狀態?梢,二者有積極作用的一致性,也有像此消彼長的矛盾性。 當前,要處理好保護私有財產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關系,必須注重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需要消除以“公共利益”為名,侵占私人權益和私人財產。例如,強迫私人業主捐款修造路橋和學校等公共工程和公共事業。再以征收土地而經濟補償不到位為例,一些地方政府先以國家和公共利益為名,用低價征收農民的土地,再以低價轉讓給中外私企;或者政府按公開的市場價格轉讓給各類企業,從中獲取差價,而損害了一個個農民的私人利益。某些因政府投資引致的土地價格升漲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可以通過土地征收價格或土地交易稅收歸財政,除此之外,試圖通過補償不足的土地征收差價來擴充財政收入和顯示政績,是嚴重損害私人財產和私人權益的非正確政績觀,必須重點改進。 二是需要糾正國有企業改制中侵吞全民公共財產和公共利益的傾向。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管理機制必須進行市場化的實質性改革,以落實十六大關于“發展壯大國有經濟”的精神,從根本上維護和增大全民公共利益。對某些無市場前途、扭虧無望或規模較小的國有企業等,可以轉制為集體或私有企業,F在問題在于,一些地方在改制或轉制中,未經公開招標,就隨意將國有資產低價賣給該企業的主要管理者,甚至是有意做虧,從而造成大規模的國有資產流失和公共利益受損。應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對某些國有企業股份的出售,需經同級立法機構的討論或公開行政聽政。要像抓“非典”那樣,狠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制,實行問責制和引咎辭職制,從產權關系的委托代理源頭上和關節點上,制止國有資產和公共利益的嚴重流失。 三是維護私人的財產和權益與公共的財產和權益,需要共同確立民族財產和民族權益及國際競爭理念。在經濟全球化和混合經濟的時代,一國的私人財產與公共財產、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往往是作為國家的民族財產和民族利益融合在一起,以一國共同的民族財產和民族利益的面貌呈現于世界上。因而,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組織,是私企或國企還是事業單位或政府部門,當從事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和國際投資等經濟活動或經濟外交時,維護私人財產和權益,一般都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就是維護民族財產和權益;反之,維護社會公共財產和權益,通常都有利于私人財產和權益,同樣是維護民族財產和權益。比如,中國私企和國企應訴國外企業,中國政府支持私企和國企反外商傾銷等,便是如此。又如,在全球大致相同的發展起點上,與印度等土地私有財產制國家相比,我國的土地公有財產制促進了互聯網的較快發展,大大推動了整個中華民族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的增量上升。 四是需要強調私人的財產和利益與公共的財產和利益協調上的倫理調節,實行倫理調節、國家調節和市場調節的“三手并舉”。現代西方經濟學只談保護個人產權和利己性,并認為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動會無意而有效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這顯然是片面的。事實上,私人的財產和利益同公共的財產和利益時常會發生矛盾甚至沖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在協調兩者關系上,一方面,盡可能地運用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供求機制等市場調節的手段進行自行調節,另一方面,國家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加以自覺調節,而還有一個方面也不容藐視,即強調倫理或道德調節,倡導人們自覺遵紀守法,在不違背誠信、集體規范和社會公德的基礎上追求私人財產和權益。因為再完善的制度約束和市場機制,也是有縫隙或不足之處的,人們一旦失去必要的道德自我約束,便容易侵犯他人或社會利益。這就是為何即使在私人控股的資本主義公司里,也積極提倡“豐田精神”、“后福特主義”等團隊精神和群體主義,反對“個人至上主義”;提倡重視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作用以及社會責任與經濟倫理,注重協調股東、雇員、客戶、合作伙伴、社區、政府和公眾等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系。 五是切實依法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但不可能將其神圣化和絕對化。有的意見認為,新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沒有做到對私人財產與公共財產一視同仁,強調合法的私人財產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這種意見缺乏對世界各國憲法演變精神實質的深刻認識。出于反封建專制的需要,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時期的《人權宣言》規定,“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但后來的共和主義者認識到,私有財產從屬于一個更高的社會目標,在必要時應為社會公共利益而犧牲,因而美國等憲法根本沒有“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之類的口號。杰弗遜在美國《獨立宣言》中特意將洛克主張的對“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改換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并建議把財產權從“不可轉讓的權利清單中刪去”;本杰明·富蘭克林也強調“私有財產是社會創造,從屬于社會的需要”。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已明確規定,“財產權伴隨義務,其行使必須同時有益于公共的福利”。既然西方國家都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立法規制和行政規制來規制私人財產,社會主義國家怎么可能反過來將私有財產及其權利加以神圣化和絕對化?這與我國現階段私人投資、私人財產的合法積累等,并無什么關系和影響。倘若欲用“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來為某些非法私有財產辯護,則更顯錯誤。 (作者為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決策咨詢專家、上海財經大學海派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