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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發票符合哪兒的消費習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8日 06:49 中國青年報

  孫秀嶺

  以“較真”著稱的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郝勁松,狀告北京鐵路局索要100元發票的訴訟請求,4月5日被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終審駁回。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餐車收款后先開收據再換發票的慣例符合大眾消費習慣,而郝勁松并沒有用收據去換發票。(《北京晨報》4月6日)

  郝勁松索要發票的官司,這不是第一起。去年10月,郝勁松因乘坐火車在餐車消費索要發票遭拒絕,隨即將鐵路部門告上了法庭,因沒有證據證明其在餐車上用過餐并索要過發票,郝勁松敗訴。今年2月,郝勁松再次在火車上消費,依然沒有發票,他這次長了個心眼,索要了一紙能證明自己消費而對方沒給發票的白條,他也因此有了獲勝的信心。但令他沒有想到的是,盡管證據充分,還是被駁回,駁回的理由竟然是他沒有再去換發票,鐵路的做法符合大眾消費習慣。

  這樣的結果耐人尋味。方寸大小的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原始憑證,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不僅與每個人的合法權益有關,也與國家稅收息息相關。因此,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從事其他經營行為,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收款的時候必須開具發票。就是說,商家主動開具發票,是法律賦予商家的法律責任,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即使消費者不索取,商家也必須主動開具發票。

  從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知,商家不主動開具發票,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索要依然不給,就更不應該。對此,鐵道部最近也有一個《關于重申在鐵路站車向旅客供餐、銷售商品必須開具發票的通知》,要求鐵路車站和旅客列車開展餐飲或出售商品等經營活動時,必須為旅客提供發票;要求各鐵路局、站段給車站和列車的餐飲及售貨人員配備足量發票以供使用。既然是重申,言外之意鐵道部早就有過類似通知。既然國家有明確規定,鐵路部門也有明確要求與重申,那么對本案來說,不管郝勁松是否索要了發票,對方都必須開具發票,否則即違法。

  郝勁松沒有找對方換發票,則是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先給白條、再換發票”,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遭遇的做法。對此,國家稅務部門、中消協曾多次向媒體表示,“以白條收據換發票”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這也是許多商家逃稅的手段,消費者發現后可以起訴或舉報。一個違法在先并沒有法律依據的做法,一個明顯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并有偷稅嫌疑的做法,在這里怎么莫名其妙地成了一種大眾消費習慣?

  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確有部分消費者有不索取發票的習慣,個別商家也有“以收據代發票”或“先給收據再換發票”的習慣,但這些并不能說明所有的消費者都有這個習慣,更不能輕易稱之為大眾消費習慣。況且,任何消費習慣,都應該在法律框架內,消費者要不要發票,是消費者的自由,怎么做都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商家則不同,法律明確規定商家必須開具發票,商家沒有不開的自由,更沒有要求消費者“拿收據換發票”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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