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行為無授權不可為 老字號不應由政府來授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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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8日 06:47 中國青年報 | |||||||||
李堅 據沈陽市商業局服務消費處相關人士介紹,今后不是被沈陽市政府命名的老字號企業,不得仿制、懸掛老字號牌匾,在經營活動中,也不得以沈陽老字號名義進行對外宣傳。其依據是沈陽市商業局出臺的《沈陽市恢復發展商業服務業老字號的實施意見》(4月6日《沈陽今報》)。
我國的《行政許可法》已為行政權力確定了邊界,即凡是通過市場競爭能夠有效解決的問題,不需要設定行政審批。而一個企業是否是“老字號”,完全可以通過市場來確認。不能因為以往一些企業掛“老字號”招牌的隨意和混亂,執法機關就認為有權過問。《沈陽市恢復發展商業服務業老字號的實施意見》,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有越權之嫌。 由于行政機關的權力不是固有的、自封的,行政權的來源必須有法律依據。商業局參評“老字號”這種行為,在我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中,很難找到法律依據,因此也就很難對其定性:它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許可,不是行政裁決,更不是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如果一定要定性的話,這種政府給“老字號”掛牌的行為,具有雙重性質:相對企業而言,它不是一種行政指導,而是一種工作評價;相對消費者而言,它又具有行政指導性質。 公權行為無授權不可為,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如果行政行為沒有法律授權,其行為中的人治因素必然抬頭,尋租必然出現,腐敗必然滋生。而在目前過多、過濫的授“名牌”、授“老字號”活動,大部分都是有償的,都是需要被授予的企業繳納一定費用的,這本身就是一種追求利益的行為,如果由行政部門行使,則有濫用行政權力之嫌。 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政府活動的基本法則,否則政府的信譽就會蕩然無存。政府機關認定“老字號”,一旦其產品出現問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行政部門將陷入尷尬境地。由此可見,“老字號”招牌不應由政府來掛,應讓其自然形成,由市場和消費者加以確認。而不具備“老字號”資格的企業,市場會按其特有的規律將其淘汰,根本不需要行政部門插手。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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