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還貸手續猛于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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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5日 11:25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記者竇豐昌 謝綺珊) 針對中國銀行廣東分行對提前還貸加收違約金一事,本報記者昨天采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這位負責人表示,廣東中行的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客戶的流失。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于海涌對記者表示,在我國目前的房貸實踐中,決定貸款銀行的并不是業主而是開發商,在當前房地產市場還沒有進入完全競爭的
記者在采訪中得知,在提前還貸實踐中,比違約金更厲害的是拖延辦手續以及錯誤計算利息的時間,這在提前還貸過程中更普遍,對還貸者利益的“威脅”也更大。 清華大學法學院一位姓趙的博士研究生昨天對記者說,2000年10月他在廣州工作時,利用8成按揭在番禺買了一套房,當時貸款合同中沒有違約金條款。上月初,他找銀行說要提前還清所有的貸款,以前三五天最多不過一周就可以辦完手續,但這次銀行告訴他要等到4月5日才能還款,這樣他要多交1個月的利息大概1000多元。據了解,事實上這種情況很普遍,有的銀行要等三四個月,產生的利息比違約金高得多。對此,中行法律部工作人員對記者說,提前還貸涉及到變更合同,銀行還有一套計算的程序,會增加人工勞動,因此可能需要較長時間。 趙博士還說,銀行要我4月5日還款我也認了,但4月5日還款銀行竟要我付整個4月份的利息,銀行的解釋是合同里面有規定。 針對這個問題,于海涌認為,如果銀行這么做的話,客戶肯定可以起訴銀行,因為利息結算時間有關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就是要按實際使用日計算,即使合同里有規定也應當屬于無效條款。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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